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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9151-201811-221020 主题分类: 区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11-27 21:59
名 称: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野外用火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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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野外用火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11-27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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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野外用火管理的通告

为了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巩固绿化造林成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2019年度野外用火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为全区森林防火期,2019年2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为全区森林高火险期。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二)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三)烧山狩猎、焚烧垃圾;

(四)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五)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

(六)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

(七)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

(八)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九)其他野外违规用火。

二、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每个公民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履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形成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局面。对违反上述九项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森林火灾,应当迅速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报警电话:63166220)或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

三、依法治火,严厉惩处

(一)在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野外用火未引起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侵害和毁坏森林防火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林区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或在封山期限内擅自进入封山范围,尚未造成损失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特此通告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