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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9151-201812-116912 主题分类: 2018年
发布机构: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12-06 10:43
名 称: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关于对政协盘龙区九届二次会议第125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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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关于对政协盘龙区九届二次会议第12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12-06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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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雨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盘龙区实行营改增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及政策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营改增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的回复

(一)关于大量小微企业无法享受进项抵扣的问题

营改增之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实行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是不能进行进项抵扣的。

自2013年以来,国务院常务会议多次专题研究支持小微企业的相关议题,李克强总理也曾多次强调,从当前来看,小微企业是就业巨大的容纳器,事关中国经济的活力与繁荣;而从长远看,通过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推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更重要的是,小微企业不仅是创新的“生力军”,也是大企业的重要支撑。小微企业对市场高度敏感,不仅通过定制化生产适应人民群众的多样化需求,也为大企业提供具有价格优势的配套,提高大企业的实力和竞争力。

另外,为了进一步打通和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增强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自2016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积极推进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截至2018年4月,住宿业(自2016年11月4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鉴证咨询业(自2017年3月1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建筑业(自2017年6月1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工业(自2018年2月1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自2018年2月1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小规模纳税人已全部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畴,进一步提升了发票服务水平,保障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二)关于部分小微企业改革后税负加重的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不含税销售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因此,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其税收负担是增加还是减少,关键看增值税的征收率与原来课征营业税时的税率谁高谁低。除了交通运输业为3%,其他6服务业的营业税率均为5%,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因此,即使不考虑价外税因素,其他6个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都会比原来课征营业税时的营业税负担要低。

虽然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率和实行增值税后的征收率都为3%,但增值税是价外税,征收增值税后,运输业的销售额要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即要从其销售额中剔除增值税后作为计征依据,因此,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也要比课征营业税时低。也就是说,“1+6”行业改征增值税后,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 

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此次“营改增”的减税降负效应比较明显。

(三)关于征管有待提升,纳税服务有待加强的问题

自营改增试点以来,为保证营改增的顺利开展,推动改革不断深入,我局积极作为,切实提高办税行政效率和便民办税服务水平。

一是加大政策宣传和辅导力度。自营改增试点开展以来,我局先后开展了税控系统开票软件的培训、营改增政策和纳税申报培训、试点纳税人分行业专项辅导等多场培训,并与地税部门联合开展营改增政策大辅导,大大小小的培训累计辅导纳税人达到两万余人,发放培训资料万余份,提供纳税咨询万余次。并积极通过网上征纳互动平台、昆明国税微博、微信以及在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粘贴纸质公告、开办纳税人学堂等方式对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和公告进行广泛宣传。

二是优化网上办税系统。除了在办税服务厅配置专门的电脑方便纳税人进行网络操作的同时,我局还于2017年7月6日正式启用了云南省首个“24小时自助办税厅”,可全天候办理发票申领、代开、认证等业务,为纳税人提供“不打烊”的优质服务。

三是不断深入与地税部门的合作。为进一步提高纳税办事效率,我局与地税部门合作,在办税服务厅推行“一窗一人一机”办税服务,实现前台一个窗口、一名办税人员在一台电脑上可以同时登录国税、地税征管业务系统,为纳税人办理两家业务的服务。通过整合国税、地税双方资源,实现了办税服务厅窗口“前台一家受理、后台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目前纳入该办税服务的内容共有110项,涉及税务登记、税务认定、纳税申报等,有效解决纳税人长期以来“两头跑、重复跑、来回找”的问题。

四是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我局通过强化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推广、强化实名办税、强化后续管理等多项措施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采集辖区内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相关身份信息,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行清册管理,做好票种核定、发票发放等工作,对领用专用发票企业进行重点核实,对重点商贸企业、新办企业进行实地核查,防范异地注册、一址多照、虚假注册等违规行为带来的管理风险,促进税源管理质量提升,有效防范了税收执法风险,

五是持续优化纳税服务。面对营改增后纳税人数量增多的局面,我局办税服务厅实行领导轮班待岗值班制度。由局领导带队,局内业务科室和税务分局负责人轮流值班,为前来办税的纳税人提供精准的业务咨询和辅导。

提案反映了我局在纳税服务方面的一些问题,增加了纳税人办税的难度。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更加重视推进征管信息化建设,并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探索推进集约化办税等工作,力争为辖区内的纳税人提供更好更优的纳税服务。

(四)关于主体税种面临缺位税收减收的问题

营业税是地方最主要的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而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一直由国税部门征收。2012年起,我国开展营改增试点,取得经验后,2016年5月在全国全面推行。

2018年3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提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此次改革,主要目的是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体验。

而国地税合并也与营改增的顺利推行有关。合并后,不仅能够合理分配人员,有效堵截征税漏洞,也能够加强征税的监管工作,更加合理的分配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

二、 完善“营改增”问题的政策建议

(一)关于合理优化行业增值税税率的建议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营改增工作,逐步研究完善“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推进改革: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将增值税的税率档次由4档简并至3档,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将属于该档税率的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等。

这一系列措施出台的目的就是要营造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扩大减税效应。

提案中提到交通运输业税率偏高,虽然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率从3%跃升至11%,但由于营业税是对含税销售额全额征税,而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两者征税的税基和原理完全不同。因此,单纯的将增值税税率和营业税税率进行比较是不科学的。

虽然目前由于种种原因,交通运输业的部分一般纳税人税负不降反增,但是这种税负的上升不是长期的。营改增到位后,企业经营中的房租、购买不动产、购买小汽车、水电费、办公耗材等都可以纳入抵扣范围,符合规定的油费、过桥过路费也可以抵扣。并且随着“营改增”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改革的不断深入,交通运输业税负上升的速度将减缓并最终得到控制。

同时,我局也会加大辅导宣传力度,帮助纳税人积极适应新税制,梳理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成本费用项目,改善内部管理流程,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加强进项税额管理,不断提高抵扣比例,力争实现应享尽享,应抵尽抵。

(二)关于消除增值税发票难获取的不利因素的建议

自2016年5月营改增以来,纳税人对增值税发票的使用量不断增加、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的相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企业一般纳税人初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十万元版十份,后续根据企业实际经营及业务需要,可申请调整发票用量。

当税务机关核定的发票用量无法满足企业经营需要时,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增购增值税发票或调整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规定期限内批准数量领购发票;也可直接通过发票核定调整流程,申请调整发票的单次(月)领用量,即临时增量。

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的相关要求,我局对申请发票增量的行政审批时限严格控制在5个工作日以内,申请调整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也在20的工作日以内办结。

同时,围绕“以票控票”、“以票控税”的工作思路,我局在强化内部发票管理的基础上,采取减少发票审批环节、放宽审核有限期限、简并报送审核资料和取消相关限制等措施,进一步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增额审批程序,方便纳税人依法使用发票,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

随着营改增进程的不断深入和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试点的不断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取也将变的越来越规范。

(三)关于积极规避纳税风险的建议

2016年以来,我局积极拓展工作思路,扎实推进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地生根,从“等纳税人上门”为“送优惠政策上门”,在扶持小微企业方面交出了“双百”答卷:应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百分之百享受,不应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百分之百不享受。真正使企业收到减税红利,最大限度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主要做法是:一是政策有落实。利用税收互动平台网站、微信公众号、纳税人学堂、大厅宣传栏等税宣阵地,贴近纳税人需求,开展个性化税收宣传,为纳税户印制发放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资料。二是措施有成效。我局确定了重点辅导对象,通过电话告知,发送点对点信息,上门辅导等形式,确保申报准确填报,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同时,我局强化对小微企业的政策培训,举办了多期小微企业政策培训班,对修改后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进行了填报培训;并开设纳税人学堂,每月月初定期向辖区内新开业的小微企业纳税人讲解增值税基本知识,帮助纳税人深入理解增值税原理和运行机制,熟悉掌握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结合营改增政策大辅导工作,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尤其是小微企业纳税人进行全方位政策辅导,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增值税应税行为界定、计税方法适用、销售额确认、应纳税额计算、申报表填写、发票取得和开具等各方面的政策规定,对企业财务人员,根据行业特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帮助纳税人充分享受营改增后的减税红利。

今后我局将在培训的方式上便捷创新,对辖区内小微企业进行跟踪问效,做到“专人管户”,监督到位,切实帮助小微企业提升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从源头上有效合理规避纳税风险。

此提案于2018年9月20日与李思雨委员进行了面商答复,李思雨委员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