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19” 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8月19日上午10:00时许,云南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龙泉街道羊肠片区昆明市2013年市级统建保障性住房*栋号地下车库入口雨棚处施工时,发生一起人员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盘龙区人民政府成立了“8·19”事故调查组,由盘龙区政府办公室、盘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盘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盘龙区总工会、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盘龙公安分局龙泉派出所组成,并邀请区监察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经过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单位名称:云南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注册:昆明市宜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25********
注册地址:云南省宜良县*******
法定代表人:尹**
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管道安装工程、桥梁、隧道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劳务分包;建筑材料销售;金属、塑钢门窗制作加工。
安全生产许可证:(云)JZ安许证字〔2005〕020345-3/3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D353005631
资质等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合同情况: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将昆明市2013年市级统建保障性住房羊肠片区项目栏杆制作安装工程分包给云南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施,工程合同中包括了发生事故的地下车库雨棚玻璃安装。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8月19日上午10:00时许,云南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龙泉街道办事处羊肠片区昆明市2013年市级统建保障性住*栋号地下车库雨棚玻璃铺装施工过程中,该公司工人周**在施工作业时从雨棚顶部高坠至车库路面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伤者被送往新华同仁医院抢救无效,于8月19日上午11:20时确认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区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赶到现场,按各自职能分工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工作,并督促事故单位做好对死者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周**,男,汉族,已婚,1983年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53222419******,云南省宣威市田坝镇***********。
直接经济损失约98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云南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龙泉街道办事处羊肠片区昆明市2013年市级统建保障性住房*栋号地下车库雨棚玻璃安装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洞口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周**在距地约5.9米的雨棚顶部高处作业,该区域未安装防高坠设施,本人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安全绳,高处坠落至地面受伤死亡,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云南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云南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
1.直接责任
云南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铺装钢架玻璃施工中,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4.2项设置防止高坠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未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铺装钢架顶玻璃过程中未系安全带在钢架上作业,导致其高处坠落死亡。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应负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
2.间接责任
云南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应负此次事故间接责任。
(二)处理建议
1.云南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该公司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
2.云南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尹**处上一年年收入30%,人民币1.8万元罚款。
3.周**未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导致其高处坠落死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周**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应从此次事故中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施工重点部位现场安全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工人违规操作,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安全要求施工作业,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是进一步健全完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加强进场施工人员组织管理和安全培训教育。
三是责任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