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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9151-201902-243946 主题分类: 灾害事故救援
发布机构: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2-03 10:53
名 称: 关于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11.05”物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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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11.05”物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9-02-03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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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1月05日15时20时许,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龙泉街道俊发名城N9-a地块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人员死亡事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盘龙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盘龙区安全监管局牵头,局长为组长,盘龙区政府办公室、盘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盘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盘龙区总工会、盘龙区龙头街道办事处、盘龙公安分局龙头街派出所、并邀请区监察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的“11·05”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经过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单位名称: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登记机关:彭州市行政审批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82202*******

注册地址: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天府中路

法定代表人:龙**

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

经营范围:工程勘探设计;工程技术咨询;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服务;工程监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涉及、施工等。

安全生产许可证:(川)JZ安许证字〔2008〕0006**

合同情况:云南俊发宝云房地产有限公司将俊发城N9-a地块桩基工程发包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由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对俊发城N9-a地块桩基工程进行施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11月5日,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龙泉街道办事处俊发名城N9-a地块进行地基施工中,吊车司机李**操作吊车吊装长螺旋灌注桩振动导杆装钢筋笼。长螺旋杆班组长黄*负责将钢筋笼挂装至长螺旋杆。距吊车位置约23米左右为钢筋笼加工场地,钢筋工李**负责现场制作钢筋笼。15时20时许,李**操作吊车将振动杆放置地面重新装钢筋笼时,杆尖刚接触刚地面,杆头的钢绳突然从吊钩脱落,砸中钢筋加工场工人李**,导致其头部受伤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伤者被送往云南骨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11月5日17:00时确认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区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赶到现场,按各自职能分工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工作,并督促事故单位做好对死者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李**,男,27岁,汉族,身份证号:53011319910*******,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阿旺镇***************。

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李**在钢筋笼加工场作业时,被脱钩的振动杆打击头部受伤死亡,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龙泉街道办事处俊发名城N9-a地块吊装长螺旋灌注桩振动导杆装钢筋笼过程中,钢筋笼加工区域距离履带吊车约23米左右,吊车吊臂的活动范围半径为40米,振动杆长度约40米,吊车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有其他人员作业,违反《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第3.0.23项:严禁在已吊起的构件下面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作业或行走的规定。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发生事故,以上是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别:物体打击;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

1.直接责任

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俊发名城N9-a地块吊装长螺旋灌注桩振动导杆装钢筋笼过程中,违反《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第3.0.23项:严禁在已吊起的构件下面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作业或行走的规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应负事故的直接责任。

2.间接责任

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应负事故间接责任。

(二)处理建议

1.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该公司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

2.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龙**处上一年年收入30%,人民币1.78万元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应从此次事故中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施工重点部位现场安全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工人违规操作,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安全要求施工作业,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是进一步健全完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加强进场施工人员组织管理和安全培训教育。

三是责任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