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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9151-201912-163873 主题分类: 2019年
发布机构: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7-09 17:18
名 称: 盘龙区民政局关于对盘龙区第十六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88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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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民政局关于对盘龙区第十六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8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7-09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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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民政局关于对盘龙区第十六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88号建议的答复


樊则宾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提高低保人员补助金的建议》,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2018年,根据《关于调整2018年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昆民联发〔2018〕8号)、《关于调整2018年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的通知》(昆民联发〔2018〕13号)要求,2018年8月8日,盘龙区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的请示》事项,决定提高全区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市低保标准由原执行的560元/人/月调整为590元。特困供养人员中集中供养标准由原执行的720元/人/月调整为77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由原执行的636元/人/月调整为665元/人/月。

2019年,根据《关于调整2019年城乡低保各特困供养人员标准的通知》(昆民联发〔2019〕6号)文件要求,盘龙区民政局与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扶贫办联合上报了《关于调整2018年城市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请示》盘民联〔2018〕84号至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待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将按照文件要求,城市低保标准由原执行的590元/人/月调整为630元/人/月,特困供养人员中集中供养标准由现执行的770元/人/月提高至82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由现执行的665元/人/月提高至740元/人/月。时间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盘龙区城市低保标准每年都根据昆明市民政局通知要求执行,2019年,昆明市城市低保标准为630元/人/月,为2018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6.46%,符合《昆明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确定”的规定;集中供养标准按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1.3倍,分散供养标准按集中供养标准的90%进行测算。

感谢樊则宾代表对盘龙区社会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此建议于2019年7月4日上午,区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与樊则宾代表进行了面商,樊代表表示:“对盘龙区民政局对建议的答复很满意,答复认真,列出了详细的说明及相关文件的出处,低保标准每年都按相关政策逐年提高。”

联系人:黄世萍    联系电话:0871-65620247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