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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9151-201912-163874 主题分类: 2019年
发布机构: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7-17 17:21
名 称: 盘龙区民政局关于对政协盘龙区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5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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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民政局关于对政协盘龙区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7-17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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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民政局关于对政协盘龙区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5号提案的答复


李红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建议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国家相关政策

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家的救助工作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在坚持自愿受助的前提下,对16周岁以下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实行保护性救助;对流浪乞讨老年人和成年残疾人实行帮扶性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和精神病人实施救治性救助,坚持先救治再救助的原则。

二、 我局的主要做法

(一)加强街头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

一是组织、指导、监督属地街道办事处做好街头救助。劝导、引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愿入站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服务;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二是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肋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

三是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街头治理工作。我局在街头救助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污损、占据公共设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四是做好返乡、安置和流出地预防工作。畅通受助人员返乡渠道,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接回的,经协商后可由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或送回。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并积极探索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等社会安置模式。并通知各街道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防范虐待、遗弃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防范强迫其外出流浪。

(二)强化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力度,做好街头救助管控工作。

一是加强对街面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加强对繁华街区、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热力管线、废弃房屋、风景游览区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严格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故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救治。发现流浪未成年人的,协调公安机关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利用婴幼儿或未成年人乞讨的,协调公安机关现场取证,调查盘问。对无血缘关系、来历不明和疑似被拐卖、拐骗、组织、肋迫、诱骗、利用乞讨的,协调公安机关控制犯罪嫌疑人,解救未成年人。

二是加强流浪乞讨儿童的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协调公安机关对街头流浪乞讨和被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血,经dna检验后将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

三是加大打击力度。协调公安机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肋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

四是做好有害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开展街头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协调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属于救助对象的,送救助管理机构救助。

(三)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做好街头救助工作。

一是协调城管部门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行为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环境卫生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是协调城管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

(四)协调卫生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工作。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之规定,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收治有关流浪乞讨人员。

(五)协调财政部门做好对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以及对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的经费保障工作。

按照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应由政府承担的救助、管理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以及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经费,分别列入有关部门预算给予保障。

2019年区民政局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27人次,送市救助站4人,协调公安送市精神病院3人,出动工作人员201人次,车辆169台次。每年全区投入30余万元资金用于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在救助过程中,我们积极开展为求助人寻亲工作,每年对求助人员身份信息不明确、自己又不能清晰讲述的,我们积极与公安沟通协调,积极为求助人员找家寻亲,寻找到家的,我们派专车送其到昆明市救助站,由市救助站送其回家,寻亲率达80%以上,保障其基本生活。

救助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沿街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宣传、劝导、教育。对确因生活困难的乞讨人员实施救助;对以乞讨为职业的人员,依照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在社区重点路段重点,对人员比较密集的机关、学校、车站、娱乐场所和十字路口、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地段开展了集中清查工作。在清查过程中,我们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仔细询问,并对他们进行了登记,并对他们进行了劝说,详细讲解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及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继续抓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此提案于2019年7月15日上午,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与李红委员进行了上门面商,李委员表示“满意”。

联 系 人:张龙飞    联系电话:15887163173


昆明市盘龙区民政局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