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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9151-201908-243950 主题分类: 灾害事故救援
发布机构: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8-26 16:55
名 称: 关于广东圣约翰服饰股份有限公司“5·18”人员高坠死亡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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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圣约翰服饰股份有限公司“5·18”人员高坠死亡事故报告

发布时间:2019-08-26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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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1日,区应急管理局接童**电话反映其父童**5月18日在云南省金时代商贸有限公司金格百货中心店艾法利专柜做装修时高坠导致脑部死亡现正在医院抢救。后童**2019年6月1日医治无效死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盘龙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盘龙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局长为组长,盘龙区政府办公室、盘龙区应急管理局、盘龙区总工会、盘龙区商投局、拓东街道办事处、盘龙公安分局拓东派出所、并邀请盘龙区监察委、盘龙区检察院派员参加的“5·18”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经过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及合同情况

     单位名称:广东圣约翰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关:广州市行政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

法定代表人:林**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

经营范围:批发业

合同情况:广东圣约翰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恒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艾法利专柜的代管合同(合同起止时间: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辽宁恒运商贸有限公司与云南金时代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特卖商品销售合同。广东圣约翰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艾法利品牌在云南金时代商贸有限公司金格百货中心店专柜销售。

广东圣约翰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恒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艾法利专柜代管合同》第六条装修中明确了甲方(广东圣约翰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落实装修单位,并派专员对专柜的现场施工、道具的拼装等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合同中专柜的实际经营管理为广东圣约翰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8日,广东圣约翰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艾法利专柜负责人陈**通过微信与郭**(自然人)联系对艾法利专柜装修整改。5月15日,郭**到艾法利专柜填写了装修申请表,陈**带其到金格百货中心店保安部办理进场施工相关手续,郭**向金格百货中心店提供了一份昆明市任达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有合法的装修施工资质。经向郭**,昆明市任达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调查核实,郭**并非公司员工,公司并未允许郭**以公司名义在外开展过业务工作,郭**系私自利用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外承揽工程项目。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5月18日23 时50分许,童**、郭**在云南金时代有限公司金格百货中心店一楼艾法利专柜,为专柜做门头装修时,童**从高度约2.2米的人字梯上高坠至地面导致头部受伤,被送往昆明市延安医院抢救,后于2019年6月1日经医治无效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郭**和金格百货中心店保安黄**将童**送至昆明市中医院抢救后转至昆明市延安医院。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童**反映童**受伤情况报告后,按一般事故程序于5月22日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6月1日在确认童**医治无效死亡后,区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按各自职能分工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工作,督促事故单位做好对死者家属的善后安抚工作。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男,汉族,1969年9月1日出生,住址:湖北省仙桃市************,身份证号码:429**************

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评估。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在金格百货中心店装修艾法利专柜门头时,从高度约2.2米的人字梯上高处坠落受伤死亡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广东圣约翰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未审核承揽装修工程单位的施工资质,根据2019年5月24日、6月5日向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两个《情况说明》及询问记录,证实广东圣约翰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事故性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

广东圣约翰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严格审核承揽工程人的合法资质,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广东圣约翰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未履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至六项的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间接责任。

(二)处理建议

广东圣约翰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严格审核承揽工程人的合法资质,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广东圣约翰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广东圣约翰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未履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至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林**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30%,1.5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应从此次事故中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制度。

二是加强各下设专柜的安全监管,严格审核外包建设施工项目单位的资质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事故单位必须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盘龙区应急管理局、盘龙区商投局、拓东街道办事处安监站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