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兴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7·05”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7月5日13时40分许,云南兴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工人冯**、邓**、聂**、吊车司机孙**在昆明地铁4号线4标段东华地铁站建设项目工地内,云南省老年协会体协专线8.3-8.3.1号杆10KV架空高压线(高度约10米)附近吊装废旧钢铁。冯**、邓**在吊装牵引过程中,吊缆与10KV架空高压线架空线路发生触碰,导致吊车及周边带电,冯**、邓**当场触电死亡,聂**受轻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按各自职能分工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工作,督促事故单位做好对死者家属的善后安抚工作。
二、同意《报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性质的认定
(一)直接原因
云南兴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现场负责吊装指挥的工人冯**、参与工人邓**共同牵引吊缆的过程中又忽视10KV以下带电作业最小安全距离小于0.7m的规定;事发现场无其他人员进行吊装指挥;云南兴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张**,在吊装作业之前未对现场有架空电路的情况向吊装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以上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云南兴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是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事故性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类别:触电事故;
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三、同意《报告》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责任认定
云南兴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工人冯**未履行吊装作业指挥职责,参与工人邓**共同牵引吊缆的过程中又忽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26859-2011)》第5.3.2条规定,与10KV高压线以下最小安全距离0.7m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云南兴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张**在吊装作业之前未按《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第3.0.1的规定,对现场有架空电线的情况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造成此次事故。冯**、张**应负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
云南兴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未履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间接责任。
(二)处理意见
云南兴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人民币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云南兴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未履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张**处上一年度年收入30%(人民币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云南兴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工人冯**未履行吊装作业指挥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因冯**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云南兴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张**在吊装作业之前未按《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第3.0.1的规定,对现场有架空电线的情况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由云南兴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盘龙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责任单位及负责人要从此次事故中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施工重点部位现场安全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工人违规操作,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安全要求施工作业,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是进一步健全完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加强进场施工人员组织管理和安全培训教育。
三是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事故单位必须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盘龙区应急管理局、盘龙区住建局、东华街道办事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