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区司法局关于对政协盘龙区九届三次会议 第49号提案的答复
盘龙区司法局关于对政协盘龙区九届三次会议
第49号提案的答复
赵兴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在我区推进保障律师业务办理中调查取证权的委员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明确律师在业务办理中依法享受调查取证权并简化调查取证的相关手续”。此项提议中涉及多个相关职能部门,各部门之间都有明确的职能界定,司法局作为组织单位暂无明确法律法规依据作出统一协调,要求各相关部门配合取证,上述涉及部门都有取证相关规定(取证内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工作秘密或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有相应规定)。
2.“明确相关部门的配合义务”。《律师法》中规定:对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但法律中没有明确调查手续和要求。
3.“设立和加强对拒绝律师正当行使调查取证权的法律救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第四十四条规定: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其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此项工作是昆明市司法局负责,在日常工作中我局接到我区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有不能会见的情况,都第一时间与昆明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联系,通过市局的协调,及时解决了律师反映的问题。
4.“明确律师在诉讼和非诉讼事项中应合法合理使用调查取证权”。司法行政机关将加强律师行业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5.“明确建立律师工作沟通协调机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明确了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此提案于2019年11月13日与赵兴祥委员进行了面商答复,赵兴祥委员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联系人:钟剑锋
联系电话及传真:63194889
昆明市盘龙区司法局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