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靓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9”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9月9日16时40分许,深圳市靓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蓝光悦彩城林苑项目公共区域精装修施工场地蓝光林肯三期6栋29层进行灯具安装,发生一起工人触电,致一人死亡事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盘龙区人民政府成立了“9·9”事故调查组,由盘龙区政府办公室、盘龙区应急管理局、盘龙区总工会、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盘龙公安分局组成,并邀请区监察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经过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靓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注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914403************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
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设计咨询;装饰装修新工艺的研发;景观设计;建材的设计与销售;环境艺术设计及相关技术咨询;建筑材料、花卉苗木的销售与租赁;除四害服务;虫害消杀;白蚁防治;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劳务分包、园林绿化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D244******,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粤)JZ安许证字〔2018〕02****。
合同情况:昆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昆明蓝光悦彩城悦林园项目公共区域精装工程发包给深圳市靓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签订了《精装工程施工合同》,深圳市靓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昆明林肯三期8栋公共区域水电施工安装工程由电工班组长李**实施。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9月9日16:40时许,深圳市靓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水电班组工人陈**和陈**在昆明蓝光悦彩城林苑项目公共区域精装修施工场地蓝光林肯三期6栋29层进行灯具安装调试,陈**使用木质人字梯在过道天花板检修口位置接电线,陈**在梯子旁边,突然听到陈**说自己触电了,看到陈**从人字梯摔下,陈**臀部着地猛喘气后就躺在地上。
(二)事故救援情况
李**接到触电报告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按照120指引对陈**进行了急救,120于16:55时抵达现场对其进行了急救,陈家伟于17:55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区政府相关部门、盘龙公安分局龙头街派出所、龙泉街道办事处赶到现场,按各自职能分工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并督促事故单位做好对死者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陈**,男,汉族,1993年5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440*************,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
直接经济损失约93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陈**无电工资格证,在昆明蓝光悦彩城林苑项目公共区域精装修施工场地蓝光林肯三期6栋29层天花板检修口进行接线作业,操作错误导致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以上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深圳市靓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于陈**无电工操作证进行接电线操作,未认真进行人员资格审核,该公司电工班组长李**对陈**进行电工作业未加制止,对作业现场也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楼道照明用电施工简陋混乱,电源线未专管敷设,电线从扣板隔层随意铺设拉结;照明用电电源线与楼顶钢槽架直接接触,环境不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事故,以上是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事故性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类别:触电;
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
1.直接责任
陈**无电工操作证进行电工作业,操作错误导致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负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主要责任
深圳市靓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于工人没有电工操作证进行电工作业,未认真审核人员资格,带电作业也未被制止,导致人员触电死亡,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处理建议
1.深圳市靓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制止工人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昆明市盘龙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
2.陈**作为深圳市靓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昆明市盘龙区应急管理局对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人民币3.7万元)的罚款。
3.李**为深圳市靓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电工班组长,对于陈**无电工操作证进行电工作业未加制止,应由深圳市靓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其进行内部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昆明市盘龙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应从此次事故中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施工现场各类防护,改善施工作业环境,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是进一步健全完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加强进场施工人员组织管理和安全培训教育。
三是责任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应急救援能力。
事故单位必须将整改落实情况报昆明市盘龙区应急管理局、龙泉街道办事处备案。
七、附件
1.调查组成员名单
2.调查材料清单
201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