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盘龙区进一步规范公建基础设施工程资金拨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昆明市盘龙区进一步规范公建基础设施工程资金拨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昆明市盘龙区进一步规范公建基础设施工程资金拨付的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盘龙区进一步规范公建基础设施工程
资金拨付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工程项目资金拨付制度,按照国家及省、 市对工程款拨付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建设工程施工及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昆明市盘龙区公建基础设施工程资金拨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公建基础设施是指由区财政(含中央、省、
市各级补助资金)出资新建和改扩建的市政公用、水利、教育、交通运输、园林绿化、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及附属设施工程等, 不含应急抢险类设施。
本《意见》所称的付款方式是指盘龙区辖区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公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工程款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支付。
二、拨付方式
(一)施工工程类
1. 一般项目拨付方式
结合工程实际进度及工程推进时间节点分五步进行拨付,拨付方式按如下条款执行:
第一步,施工合同签订后拨付合同价款的 10%,设备材料进场后拨付合同价款的 20%,共计 30%;
第二步,实际工程进度达到 60%以上,拨付合同价款的 10%;
第三步,初验合格后拨付合同价款的 20%;
第四步,竣工(交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合同价款的 10%;
第五步,合同价款的 30%,待项目完成移交、取得竣工决算批复后,按结算金额扣除质保金后拨付尾款。
2. 其他拨付方式
项目因验收方式、工程量或投资额发生减少的,拨付方式如下:
(1)项目不组织初步验收的,分四步进行拨付:
第一步,施工合同签订后拨付合同价款的 10%,设备材料进场后拨付合同价款的 20%,共计 30%;
第二步,实际工程进度达到 60%以上,拨付合同价款的 10%;
第三步,竣工(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 30%;
第四步,合同价款的 30%,待项目完成移交、取得竣工决算批复后,按照结算金额扣除质保金后拨付尾款。
(2)项目工程量或投资额减少超过合同约定 30%的,按如下三步进行拨付:
第一步,施工合同签订后拨付合同价款的 10%,设备材料进场后拨付合同价款的 20%,共计 30%;
第二步,工程竣工(交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实际发生工程量 核算,拨付至核算费用的 70%;
第三步,项目完成移交、取得竣工决算批复后,按结算金额 扣除质保金后拨付尾款。
(3)项目同时存在以上两项特殊情形的,按照工程量或投 资额减少的情形变更拨付方式。
(二)服务类
1. 设计费拨付方式
分六步进行拨付,即:
第一步,委托合同签订后拨付合同价款的 20%;
第二步,服务范围如包含规划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的,设计人提交编制成果,通过专家评审并取得批复后,结清规 划方案编制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拨付合同价款的 10%;
第三步,设计人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经发包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审核通过且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后,拨付合同价款的 10%;
第四步,设计人提交经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审核合格的施工图 成果文件后,拨付至合同金额的 60%;
第五步,初验合格后拨付至设计费结算价的 90%;
第六步,竣工(交工)验收合格、取得竣工决算批复且质保期满后,按设计费结算价拨付尾款。
2. 地质勘察费拨付方式
第一步,委托合同签订后拨付合同价款的 20%;
第二步,勘察人完成勘察工作,提交勘察报告符合质量要求的勘察成果资料及结算通知书后,按已完成工作量拨付至勘察费结算价的 70%;
第三步,施工图经相关部门或审图机构审核合格后,拨付勘察费结算价的 30%。
3. 监理费拨付方式
按已拨付至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监理服务费率同步拨付监理费。
4. 工程类造价、代理、检测、环评、水保、测绘、评估等 服务费拨付方式
分三步进行拨付,即:
第一步,委托合同签订后拨付合同价款的 30%;
第二步,服务单位完成工作并提交符合要求的成果资料办理结算后,拨付结算价款的 60%;
第三步,待项目完成移交、竣工决算批复后,按批复结算价拨付尾款。
(三)迁改类拨付方式
项目工程涉及的迁改按照与产权单位协商的方式进行拨付,由建设单位对拨付比例及拨付资金安全负责。
三、纳入合同管理
(一)城市公建设施为整体工程配套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城市公建设施建设在整体工程中分项单列,专项 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招标控制价编制、预(结)算编制,并单项 进行验收资料准备。
(二)建设单位必须将拨付方式编制在招标文件中,纳入合 同管理,并分别明确出现工程量减少、未组织初验的或服务类其 他情形应采取的拨付模式。城市公建设施建设项目是整体项目工程的配套项目,则应明确城市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按本拨付方式。
四、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一)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各建设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 农民工,依照《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发改、财政、住建、交运、园林绿化、水利、人社等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二)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后,应在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并向开户银行书面承诺该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 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三)建设单位向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或者建设工程总承包 企业向分包企业拨付建设工程项目各类款项时,应按照工程合同约定的比例或者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优先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四)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具体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和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五、质量保修与移交
(一)项目竣工(交工)验收合格后应按建设基本程序及时移交。施工及设备生产商缺陷责任不变。
(二)施工单位在进行城市公建设施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 按公共设施的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并按合同约定履约,建立工程款收付台帐备查,确保工程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同时建设单位在合同中还必须与施工单位明确:城市公建设施在移交管养单 位前所有出现的破损情况由施工单位承担;在移交后,所有设施量出现破损、缺失情况的,应管养维护单位要求,应及时提供相 同材质的材料和配件进行有偿修补或更换。
六、其他要求
项目参建单位应依法遵规、各司其职,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履职到位,同时建设单位应进一步加强自身管理,并将本指导意见规定纳入相应合同条款,按合同约定推进各项工作。
七、本《意见》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本《意见》颁发前已发布招标公告或已进场施工或已签订合同的,付款方式按原合同约定执行。适用范围外的工程类项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