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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9151-202011-342750 主题分类: 灾害事故救援
发布机构: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5-25 17:03
名 称: 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16”行架塔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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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16”行架塔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0-05-25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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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16”行架塔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03月16日15时30分左右,在松华街道办事处獭猫箐小蒿地输电工程37号行架塔,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人张**在安装行架塔过程中,行架塔发生坍塌,导致张**高坠受伤,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区商投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松华街道办事处组成,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参加的“3·16” 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经过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及合同情况

     单位名称: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登记机关: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8********

法定代表人:段**

住所:武胜县岩口镇**********

经营范围:房屋建设工程总承包二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等。

资质证书:《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二级承装类,二级承修类,三级承试类。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3161530分许,在松华街道办事处獭猫箐小蒿地输电工程37号行架塔,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人张**在安装行架塔过程中,攀爬A腿主材至高度约8至9米时突遇强阵风,A腿主材发生坍塌,张**高坠受伤,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按各自职能分工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工作,督促事故单位做好对死者家属的善后安抚工作。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张**,男,汉族,1972227日出生,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身份证号码:5329**************

直接经济损失约87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施工人员张**,在行架塔高度约17.2米的A腿主材上作业(A腿由两根主材连接组成),主材未与其他大斜材连接。其行为违反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DL 5009.2-2004)11.5.2条的规定主材和侧面大斜材未接牢前,操作人员不得到吊件上作业。

2.现场施工组织未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杆塔组立施工方案》第五章第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分解组塔的特点是分段分片进行组装。

3.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根据春季大风、阵风的气象特点,设置专人进行风力监测。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8条的规定,当遇有 6 级以上强风、浓雾、沙尘暴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以上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敖**、现场负责人屈**、施工班组长李**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督促现场施工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 、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事故性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类别:坍塌事故;

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

1.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DL 5009.2-2004)11.5.2条的规定,主材和侧面大斜材未接牢前,操作人员不得到吊件上作业。未设置专人进行风力监测,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8条的规定;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项目经理敖**、现场负责人屈**、施工班组长李**未按照《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DL 5009.2-2004)11.5.2条的规定和公司制定的《杆塔组立施工方案》第五章第七条第九项的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未制止和纠正违章 、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应负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

2.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未履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间接责任。

(二)处理建议

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建议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项目经理敖**、现场负责人屈**、施工班组长李**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督促现场施工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 、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建议由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盘龙区应急管理局、盘龙区商投局备案。

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未履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段**处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应从此次事故中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施工重点部位现场安全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工人违规操作,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安全要求施工作业,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是进一步健全完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加强进场施工人员组织管理和安全培训教育。

三是责任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事故单位必须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盘龙区应急管理局、盘龙区商投局、松华街道办事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