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16”行架塔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16”行架塔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3月16日15时30分左右,在松华街道办事处獭猫箐小蒿地输电工程37号行架塔,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人张**在安装行架塔过程中,行架塔发生坍塌,导致张**高坠受伤,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区商投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松华街道办事处组成,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参加的“3·16” 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经过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及合同情况
单位名称: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登记机关: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8********
法定代表人:段**
住所:武胜县岩口镇**********
经营范围:房屋建设工程总承包二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等。
资质证书:《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二级承装类,二级承修类,三级承试类。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3月16日15时30分许,在松华街道办事处獭猫箐小蒿地输电工程37号行架塔,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人张**在安装行架塔过程中,攀爬A腿主材至高度约8至9米时突遇强阵风,A腿主材发生坍塌,张**高坠受伤,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按各自职能分工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工作,督促事故单位做好对死者家属的善后安抚工作。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张**,男,汉族,1972年2月27日出生,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身份证号码:5329**************。
直接经济损失约87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施工人员张**,在行架塔高度约17.2米的A腿主材上作业(A腿由两根主材连接组成),主材未与其他大斜材连接。其行为违反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DL 5009.2-2004)11.5.2条的规定,主材和侧面大斜材未接牢前,操作人员不得到吊件上作业。
2.现场施工组织未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杆塔组立施工方案》第五章第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分解组塔的特点是分段分片进行组装。
3.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根据春季大风、阵风的气象特点,设置专人进行风力监测。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8条的规定,当遇有 6 级以上强风、浓雾、沙尘暴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以上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敖**、现场负责人屈**、施工班组长李**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督促现场施工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 、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事故性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类别:坍塌事故;
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
1.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DL 5009.2-2004)11.5.2条的规定,主材和侧面大斜材未接牢前,操作人员不得到吊件上作业。未设置专人进行风力监测,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8条的规定;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项目经理敖**、现场负责人屈**、施工班组长李**未按照《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DL 5009.2-2004)11.5.2条的规定和公司制定的《杆塔组立施工方案》第五章第七条第九项的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未制止和纠正违章 、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应负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
2.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未履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间接责任。
(二)处理建议
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建议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项目经理敖**、现场负责人屈**、施工班组长李**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督促现场施工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 、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建议由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盘龙区应急管理局、盘龙区商投局备案。
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未履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段**处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应从此次事故中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施工重点部位现场安全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工人违规操作,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安全要求施工作业,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是进一步健全完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加强进场施工人员组织管理和安全培训教育。
三是责任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事故单位必须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盘龙区应急管理局、盘龙区商投局、松华街道办事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