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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9151-202011-337224 主题分类: 灾害事故救援
发布机构: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10-23 20:15
名 称: 关于双龙街道庄房社区通讯线缆施工 “6·20”人员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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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龙街道庄房社区通讯线缆施工 “6·20”人员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0-10-2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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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0日12时35分,双龙派出所接到110通报,何*(男,汉族,5002**********7X,重庆市武隆区********)报警称:在庄房村******,安装移动5G光缆的高*(男,彝族,5325***********1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在10KV兔耳线10KV90号高压电线杆上作业时触电坠地,120到场后确认死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要求,盘龙区人民政府成立了6·20”事故调查组,由盘龙区政府办公室、盘龙区应急管理局、盘龙区总工会、区科信局、区商投局、盘龙区双龙街道办事处、盘龙公安分局组成,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现就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经过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性质和责任,以及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单位名称:根据双龙派出所笔录内容,刘**自称为“文山安和科技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在昆明的业务都是他在负责,秦**是他们“文山安和科技有限公司”的施工队负责人,办公地点在西山区滇池卫城*******。秦**自称没有工作单位,住址:昆明市五华区*******,组建了通讯线路架设的施工队。何*自称其工作单位是“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有限公司”,并且是徐**、徐**、徐**、高*的施工队长,秦**是他的老板。

**并未说明发生触电事故的施工项目是哪一家电信运营商的工程,也没有提供施工的合同,无法查证施工项目属于哪家电信运营商。刘**在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后即不再接听电话,刘**、秦**6月22日以后无法联系,之后刘**8月12日接听一次电话后,表示其不愿意来盘龙区应急管理局接受调查,而秦**6月28日接到电话后认为该事故与其无关,也不愿意接受调查。

6月28日,区应急管理局联系了盘龙供电分局给予配合,联系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盘龙分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区分公司3家通讯公司现场进行了确认。之后3家通讯公司自行排查工程项目后,均书面说明在事发区域没有开展通讯施工工程项目。

7月15日,为了解刘**去向,区应急管理局到刘**笔录中记录的办公地点西山区滇池卫城*******,发现无人在此处,未找到刘**。从该处房屋同单元同层隔壁邻居了解到确实有人租用此处住宅用于办公,承租人员是否为刘**等人不清楚,但人员返回时间都比较晚(事发后已经搬离)。经过查询物管,找到该处房主电话,电话中房主并未承认是租给刘**等人使用。

7月27日为了解刘**去向,区应急管理局晚间再次到西山区滇池卫城*******,还是无人。之后又到刘**笔录中记录的住址昆明市*******找寻,该处住宅内无人。

鉴于刘**为调查该事故的重要环节,为了解刘**是否为文山安和科技有限公司员工,8月3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抵达文山安和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文山市卧龙街道攀枝花社区*******,询问了该公司一项目经理郭**。郭**说明刘**2019年就没有继续给该公司工作,其离开该公司后也没有委托过刘**任何工程,并提供了书面说明。到该地址后发现门头挂有“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文山项目部”、“文山安和科技有限公司”、“华通誉球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文山项目部”、“文山睿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个牌子。

9月2日,根据双龙派出所提供的保险线索,区应急管理局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对该事故高*死亡理赔的情况进行调查。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资料,申请理赔的是昆明永皓科技有限公司,保险公司出险时间为20206月201140时,但由于保险申报人无法提供保险公司要求的相关工程合同等必要文件,保险公司拒绝了理赔申请。

综上所述,无法确定事故单位。

合同情况:未提供。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徐**、徐**、徐**、高*(男,彝族,5325**********1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几人在10KV兔耳线10KV90号高压电线杆处挂光缆作业,由于该处的高压线距离下方的通讯线路距离较近(最近处相距约30cm左右),高*在10KV兔耳线10KV90号高压电线杆上作业时触电坠地,120到场后确认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何*拨打了120电话,1240120急救人员到场,高*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其中1人死亡、0重伤、0人轻微伤)。接到事故报告后,双龙派出所、双龙街道办事处、区应急管理局赶到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三、人员信息和直接经济损失

死者:高*(男,彝族,身份证号:5325**********1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

直接经济损失无法确定(未提供赔偿协议)。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1.事故原因

*等几人在10KV兔耳线10KV90号高压电线杆处作业,由于该处的高压线距离下方的通讯线路距离较近(最近处相距约30cm左右),达不到高压线安全距离,高*在10KV兔耳线10KV90号高压电线杆上作业时触电坠地,经抢救无效死亡,以上是事故的原因。

2.事故性质

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无法确定,因此事故性质无法确定。

五、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案事故单位无法查清,行政相对人不明,违法事实不清,故无法作出处罚;由于发生人员死亡事故,造成死亡一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4条规定,对于工程施工相关人员秦**、刘**、何*等,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作为案件线索移交盘龙公安分局处理。

因调查期限已至,无法查明生产经营单位及责任人、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等情况,建议暂时结束对6·20”人员死亡事故的调查,待有新的证据被提出或发现时,调查组充分评估该证据可能对事故原因和结论产生的实质性影响,再重新启动调查。



202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