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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9151-202011-332134 主题分类: 医疗卫生
发布机构: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11-06 18:11
名 称: 盘龙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报销业务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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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报销业务须知

发布时间:2020-11-06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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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7〕34号)要求,请您在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时,按照以下规定内容申报资料。

一、办理条件

参保人生育时连续缴纳昆明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大于12个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两险合并实施前参加昆明地区职工生育保险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生育保险的连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用人单位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只享受生育医疗生育医疗费用(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男性参保人,其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生育医疗待遇后,按照补差的方式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用人单位或个人欠缴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内(不含3个月)补缴欠费的其连续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在欠费期间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欠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其连续缴费年限重新累计计算,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欠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

二、办理材料

(一)材料种类

《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出院证》和《诊断证明书》(原件);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注:1、如果有从其他渠道支付(比如:城乡居民、新农合住院生育孩子已经有统筹支付)的情况,需要同时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即:表九)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2、在非公立医院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需同时提供与所交发票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生育服务证》(复印件,验原件,如没有《生育服务证》需提供相关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验原件);计划生育手术记录(原件);参保人医保卡及身份证复印件;以个人参保的提供报销本人的银行卡(必须为储蓄卡)或存折复印件并注明开户行的名称,签上名字并在名字上加盖手印同时留个人电话;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参保职工配偶《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二)申报相关业务所需材料

1.单位参保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⑴、⑵、⑶、⑷、⑸、⑺

2.单位参保男、女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待遇:⑴、⑵、⑶、⑹、(7)、⑼

3.以个人身份参保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⑴、⑵、⑶、⑷、⑸、⑺、⑻

4. 以个人身份参保女职工计划生育待遇:⑴、⑵、⑶、⑹、⑺、⑻、⑼

5.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待遇:⑴、⑵、⑶、⑷、⑸、⑺、⑽

6.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计划生育手术待遇:⑴、⑵、⑶、⑹、⑺、⑼、⑽

注:1、《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参保的不用盖章。

2、如果参保人一次就诊同时进行两次手术的,需要提供两份材料(材料原件自行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的经办人按参保人所申报的待遇类别,收齐材料后可于每个工作日,到盘龙区政务服务中心(锦武路15号)一楼服务大厅医疗保险窗口交材料。

四、办理时限

1.参保职工在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后一年内到医疗保险管理局报销生育待遇;

2.收件时间:每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3.领取待遇方式:

1)单位职工参保人统一拨入参保人所在单位对公账户中(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张,开户认可证复印件每次报销均需提供)                                                                                  

2)灵活自谋职业人员拨入参保人本人银行卡中(为保证拨款的正确性请在银行卡复印件上正楷认真书写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盘龙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咨询电话:0871-6313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