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区水务局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职责清单
盘龙区水务局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职责清理清单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昆明市盘龙区水务局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行政机关
(三)组织机构代码;11530103MB0U987388
(四)法定代表人:金元青
(五)单位地址;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481号
(六)邮政编码;650000
(七)举报投诉电话:0871-65016880
二、行政执法职权职责
行政处罚(共135项)
第一项: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自行排除阻碍物或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采取补救措施,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排除阻碍物, 但未达到相关的整改要求,且未对河道、湖泊行洪造成影响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河道、湖泊行洪造成一定影响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 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河道、湖泊行洪造成较大影响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6万元以上 8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河道、湖泊行洪造成严重影响的;
(3)妨碍和拒绝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河道、湖泊行洪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3)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2010年2月24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爆破、扔弃、堆放、储存、掩埋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自行排除阻碍物或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排除阻碍物, 但未达到相关的整改要求,且未对河道堤防安全造成影响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河道堤防安全和行洪造成一定影响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河道堤防安全和行洪造成较大影响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河道堤防安全和行洪造成严重影响的;
(3)妨碍和拒绝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河道堤防安全和行洪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3)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做规定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或者湖泊上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人在接到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命令后,如果按期执行,则不再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2)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补办审查同意手续,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下,未拆除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行洪造成轻微影响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拆除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行洪造成一定影响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4 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拆除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行洪造成较大影响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40日以下,未拆除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行洪造成严重影响的。
6. 违法行为人拒不按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强行拆除,所需要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其中,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40日以上,未拆除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行洪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项:对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1)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补办工程建设方案手续,并经审查同意的;
(2)补办工程建设方案手续没有得到审查同意,但在期限内自行拆除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行洪造成轻微影响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行洪造成一定影响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4 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行洪造成较大影响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4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行洪造成严重影响的。
6. 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4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行洪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项: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自行排除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恢复原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采取补救措施,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排除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但未达到相关的整改要求,且未对河道行洪造成影响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河道行洪造成一定影响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河道行洪造成较大影响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河道行洪造成严重影响的;
(3)妨碍和拒绝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河道行洪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3)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项: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且未对河道、湖泊造成损害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围垦河道对河道造成一定损害的;
(2)围湖造地,占湖泊总面积1‰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8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围垦河道对河道造成较大损害的;
(2)围湖造地,占湖泊总面积1‰以上3‰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2.6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围垦河道对河道堤防造成严重损害的;
(2)围湖造地,占湖泊总面积3‰以上5‰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3.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围垦河道危及到河道堤防安全的;
(2)围湖造地,占湖泊总面积5‰以上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围湖造地危害湖泊蓄洪、滞洪能力的;
(2)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项:对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江河、湖泊、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江河、湖泊造成轻微影响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江河、湖泊造成一定影响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江河、湖泊造成较大影响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4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江河、湖泊造成严重影响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4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江河、湖泊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3)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执法机构:昆明市水政监察支队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项: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五条:第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审议通过)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破坏、侵占和毁损防洪工程及管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防汛抗旱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三十八条破坏、侵占和毁损防洪工程及管护设施的,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未对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造成损坏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造成轻微损坏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8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的罚款:
(1)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造成一定损坏的;
(2)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造成轻微损坏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2.6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造成严重损坏的;
(2)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造成一定损坏的;
(3)侵占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3.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1)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造成严重损坏的;
(2)侵占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3)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水工程防洪造成安全隐患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危害水工程防洪的;
(2)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项: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且未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造成危害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但未达到相关的整改要求,且未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造成危害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3)妨碍和拒绝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3)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项: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1)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法行为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到规划同意书的;
(2)在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过程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了防洪,但是还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后,向进行上述违法工程建设的单位发出处罚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由于违法建设对防洪造成的影响。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下不按相关整改要求整改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防洪造成轻微影响的;
(3)产生了轻微危害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不采取整改措施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防洪造成一定影响的;
(3)产生了一定的危害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20日以上30 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防洪造成较大影响的;
(3)产生了较大的危害后果的。
5.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6 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40日以下,没有进行整改的;
(2)造成一定防洪安全的;
(3)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的。
6.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40日以上拒绝整改的;
(2)造成较大防洪安全的;
(3)产生了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一项: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1)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且未对防洪造成影响的;
(2)虽然不能恢复河道原貌,但是采取了其他补救措施进行补救,避免了因不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等造成的河道防洪能力的减弱或河道的破坏。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但未达到相关的整改要求,且未对防洪造成影响的。
3.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防洪造成一定影响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防洪造成较大影响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防洪造成严重影响的;
(3)妨碍和拒绝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防洪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3)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二项: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主动整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5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30日以上45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45日以上6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6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三项: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生产和使用,防洪工程通过验收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停止生产和使用,逾期1个月以内未通过验收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停止生产和使用,逾期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未通过验收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停止生产和使用,逾期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未通过验收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停止生产和使用,逾期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未通过验收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停止生产和使用,逾期4个月以上未通过验收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四项:对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砍伐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挖砂、采石、修坟、建筑、砍伐林木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不予罚款处罚:
在紧急情况下,为消除公共安全隐患砍伐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补种株数5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砍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1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10 株的;
(2)未按规定补种树木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补种砍伐株数5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
(1)砍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15立方米以上0.3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10株以上20株以下的;
(2)未按规定补种树木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补种砍伐株数5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砍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3立方米以上0.6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30株以下的;
(2)未按规定补种树木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砍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6立方米以上0.8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30株以上40株以下的;
(2)未按规定补种树木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1)砍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8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40株以上的;
(2)未按规定补种树木的;
(3)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五项: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的,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且采砂量累计不足10立方米未影响河道的正常运行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
采砂量累计1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
采砂量累计50立方米以上100 立方米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
采砂量累计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
采砂量累计2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
(1)采砂量累计500立方米以上的;
(2)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六项:对虽然办理了采沙许可证,但未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的,给予警告: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且采砂量累计不足10立方米未影响河道的正常运行的,并没收非法所得。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
采砂量累计1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
采砂量累计50立方米以上100 立方米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
采砂量累计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
采砂量累计2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
(1)采砂量累计500立方米以上的;
(2)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七项:对非管理人员操作涵闸闸门等控制水利工程的设施、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四)非管理人员操作涵闸闸门等控制水利工程的设施、设备;]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的,不予处罚:
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依法赔偿损失,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依法赔偿损失,处800元以上1100元以下的罚款:
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造成一定影响或一定损失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依法赔偿损失,处1100元以上1300元以下的罚款:
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造成较大影响或较大损失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依法赔偿损失,处13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的罚款:
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损失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赔偿损失,处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造成特别严重损失的;
(2)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3)妨碍或拒绝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八项: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填堵、覆盖河道,侵占河床、河堤,改变河道流向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2010年2月24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四)擅自填堵、覆盖河道,侵占河床、河堤,改变河道流向。]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自行整改,恢复原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但未达到相关的整改要求,且未对河道安全造成危害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8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河道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2.6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水河道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3.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河道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3)妨碍和拒绝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河道安全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3)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九项:对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取土、采矿、采砂、采石、葬坟、打井、爆破、挖筑鱼塘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设备损坏的依法给予赔偿,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为保证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和工程效能的发挥,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取土、采矿、采砂、采石、葬坟、打井、爆破、挖筑鱼塘;]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自行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但未达到相关的整改要求,且未对水利工程安全造成危害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8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内,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水利工程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1100元以上1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6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水利工程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13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水利工程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3)妨碍和拒绝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水利工程安全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3)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项:对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倾倒、堆放、掩埋垃圾、废渣等废弃物,排放生产、生活污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设备损坏的依法给予赔偿,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为保证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和工程效能的发挥,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倾倒、堆放、掩埋垃圾、废渣等废弃物,排放生产、生活污水;]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自行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但未达到相关的整改要求,且未对水利工程安全造成危害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8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内,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水利工程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1100元以上1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6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水利工程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13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水利工程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3)妨碍和拒绝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水利工程安全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3)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一项: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开垦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设备损坏的依法给予赔偿,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为保证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和工程效能的发挥,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擅自开垦土地;]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自行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但未达到相关的整改要求,且未对水利工程安全造成危害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8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内,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水利工程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1100元以上1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6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水利工程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13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水利工程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3)妨碍和拒绝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水利工程安全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3)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项:对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无关的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为保证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和工程效能的发挥,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新建、改建、扩建与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无关的设施;]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自行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该违法设施准备建设,但还未开工)。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水利工程造成轻微影响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3.6万元以上4.2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水利工程造成一定影响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4.2万元以上6.4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水利工程造成较大影响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6.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4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水利工程造成严重影响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4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水利工程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3)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三项: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构筑物、放水、挖渠、截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二)擅自设置构筑物、放水、挖渠、截水;)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且未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造成危害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采取补救措施,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但未达到相关的整改要求,且未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造成危害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3)妨碍和拒绝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3)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四项: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清洗对水体有污染的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五)清洗对水体有污染的物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且未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造成危害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采取补救措施,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但未达到相关的整改要求,且未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造成危害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3)妨碍和拒绝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3)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五项:对报废的水利工程有安全隐患的,产权单位逾期不排除或者拆除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产权单位逾期不排除或者拆除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第二款:报废的水利工程有安全隐患的,产权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排除或者拆除。]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自行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排除或者拆除,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造成轻微影响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排除或者拆除,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造成一定影响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排除或者拆除,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造成较大影响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排除或者拆除,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4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排除或者拆除,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4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3)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六项: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水利工程的功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功能;逾期不恢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水利工程的功能。确需改变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功能,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且未对水利工程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功能,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水利工程造成轻微影响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功能,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水利工程造成一定影响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功能,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水利工程造成较大影响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功能,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4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水利工程造成严重影响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功能,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4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水利工程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3)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七项::对在牛栏江水源保护核心区、重点水源涵养区内围河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十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水源保护核心区内除重点污染控制区、重点水源涵养区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二)围河造地、围垦河道;]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且未对河道造成损害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围垦河道、围河造地对河道造成一定损害的;
(2)围河造地面积占河道总面积1‰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围垦河道、围河造地对河道造成较大损害的;
(2)围河造地面积占河道总面积1‰以上3‰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围垦河道、围河造地对河道堤防造成严重损害的;
(2)围河造地面积占河道总面积3‰以上5‰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围垦河道、围河造地危及到河道堤防安全的;
(2)围河造地面积占河道总面积5‰以上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围河造地、围垦河道危害河道蓄洪、滞洪能力的;
(2)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八项:对在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建设影响补水工程设施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十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补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影响补水工程设施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自行排除阻碍物或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排除阻碍物, 但未达到相关的整改要求,且未对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造成影响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造成一定影响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造成较大影响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造成严重影响的;
(3)妨碍和拒绝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3)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九项:对在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凿井、打桩、钻探、爆破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十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补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凿井、打桩、钻探、爆破等;]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自行恢复原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但未达到相关的整改要求,且未对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内,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3)妨碍和拒绝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安全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3)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项:对在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破坏进出水泵站、井池、盗窃补水工程设施及防护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十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补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破坏进出水泵站、井池、盗窃补水工程设施及防护设施;]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未对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破坏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进出水泵站、井池、盗窃补水工程设施及防护设施,造成轻微损坏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1)破坏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进出水泵站、井池、盗窃补水工程设施及防护设施,造成一定损坏的;
(2)破坏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进出水泵站、井池、盗窃补水工程设施及防护设施,造成损坏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1)破坏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进出水泵站、井池、盗窃补水工程设施及防护设施,造成较重损坏的;
(2)破坏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进出水泵站、井池、盗窃补水工程设施及防护设施,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1)破坏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进出水泵站、井池、盗窃补水工程设施及防护设施,造成严重损坏的;
(2)破坏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进出水泵站、井池、盗窃补水工程设施及防护设施,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破坏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进出水泵站、井池、盗窃补水工程设施及防护设施,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危害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的;
(2)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一项:对在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设置占压或者堵塞补水管道、设施、隧洞及检修洞进出口的障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十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补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设置占压或者堵塞补水管道、设施、隧洞及检修洞进出口的障碍物;]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未对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设置占压或者堵塞补水管道、设施、隧洞及检修洞进出口障碍物,造成轻微损坏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设置占压或者堵塞补水管道、设施、隧洞及检修洞进出口障碍物,造成一定损坏的;
(2)在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设置占压或者堵塞补水管道、设施、隧洞及检修洞进出口的障碍物,造成轻微损坏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设置占压或者堵塞补水管道、设施、隧洞及检修洞进出口障碍物,造成一定损坏的;
(2)在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设置占压或者堵塞补水管道、设施、隧洞及检修洞进出口的障碍物,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设置占压或者堵塞补水管道、设施、隧洞及检修洞进出口障碍物,造成较重损坏的;
(2)在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设置占压或者堵塞补水管道、设施、隧洞及检修洞进出口障碍物,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设置占压或者堵塞补水管道、设施、隧洞及检修洞进出口的障碍物,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危害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的;
(2)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二项:对在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倾倒有毒或者有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十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补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倾倒有毒或者有污染的物质;]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自行恢复原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但未达到相关的整改要求,且未对牛栏江水体造成污染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内,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对牛栏江水体造成一定污染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对牛栏江水体造成污染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牛栏江水体造成严重污染的;
(3)妨碍和拒绝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牛栏江水体造成特别严重污染的;
(3)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三项:对在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在隧洞、箱涵、明渠、渡槽和补水管道上开口、凿洞或者用其他方式擅自取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十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补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在隧洞、箱涵、明渠、渡槽和补水管道上开口、凿洞或者用其他方式擅自取水。]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未对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隧洞、箱涵、明渠、渡槽和补水管道上开口、凿洞或者用其他方式擅自取水,造成轻微损坏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隧洞、箱涵、明渠、渡槽和补水管道上开口、凿洞或者用其他方式擅自取水,造成一定损坏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隧洞、箱涵、明渠、渡槽和补水管道上开口、凿洞或者用其他方式擅自取水,造成较重损坏的;
(2)在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隧洞、箱涵、明渠、渡槽和补水管道上开口、凿洞或者用其他方式擅自取水,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隧洞、箱涵、明渠、渡槽和补水管道上开口、凿洞或者用其他方式擅自取水,造成严重损坏的;
(2)在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隧洞、箱涵、明渠、渡槽和补水管道上开口、凿洞或者用其他方式擅自取水,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对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隧洞、箱涵、明渠、渡槽和补水管道上开口、凿洞或者用其他方式擅自取水,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危害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的;
(2)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四项: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2009年8月21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开采地下水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不予处罚:
(1)限期内补办了取水许可证;
(2)擅自取用地表水,但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且取水总量500立方米以下的;
(3)擅自取用地下水,但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且取水总量200立方米以下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取用地表水,取水总量5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的;
(2)擅自取用地下水,取水总量200立方米以上3000立方米以下的;
(3)擅自取用地表水,取水总量500立方米以下或者取用地下水,取水总量200立方米以下,未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取用地表水,取水总量5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的;
(2)擅自取用地下水,取水总量3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取用地表水,取水总量10000立方米以上20000立方米以下的;
(2)擅自取用地下水,取水总量5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的;
(3)擅自取用地下水,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对周围建筑物和其它设施造成一定影响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取用地表水,取水总量20000立方米以上50000立方米以下的;
(2)擅自取用地下水,取水总量10000立方米以上20000立方米以下的;
(3)擅自取用地下水,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对周围建筑物和其它设施造成较大影响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取用地表水,取水总量50000立方米以上的;
(2)擅自取用地下水,取水总量20000立方米以上的;
(3)擅自取水并转供水源,有非法盈利的;
(4)擅自取用地下水,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对周围建筑物和其它设施造成严重影响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五项: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吊销许可证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2009年8月21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批准的许可规定条件取用地下水的。行为人有前款(二)项情形,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期限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开采地下水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进行整改,且日取用地表水超过限制取水量50立方米以下或者日取用地下水超过限制取水量30立方米以下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改正,取地表水超出限制水量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
(2)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改正,取地下水超出限制水量3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改正,取地表水超出限制水量100立方米以上300立方米以下的;
(2)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改正,取地下水超出限制水量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改正,取地表水超出限制水量300立方米以上600立方米以下的;
(2)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改正,取地下水超出限制水量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改正,取地表水超出限制水量600立方米以上的;
(2)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改正,取地下水超出限制水量200立方米以上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1)违法行为人多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处罚仍然不改的;
(2)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六项: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法律: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或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已补办有关手续或拆除、封闭其取水工程设施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0日以内,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30日以上40日以下,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40日以上,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2)逾期不拆除,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七项: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法律: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尚未开始修建取水工程或未造成取水事实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修建取水工程,逾期10日以内,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许可证,日取地表水量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或日取地下水量3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已补缴水资源费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修建取水工程,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许可证,日取地表水量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或日取地下水量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已补缴水资源费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修建取水工程,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许可证,日取地表水量2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或日取地下水量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已补缴水资源费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修建取水工程,逾期30日以上40日以下,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许可证,日取地表水量5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或日取地下水量2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已补缴水资源费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未采取补救措施,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修建取水工程,逾期40日以上,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许可证,日取地表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或日取地下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
(3)拒绝补缴水资源费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八项: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吊销许可证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依法取得取水权的单位和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1)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进行整改,且日取用地表水超过限制取水量50立方米以下或者日取用地下水超过限制取水量30立方米以下的。
(2) 在规定的整改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改正,转让取水权取地表水总量500立方米下或取地下水总量200立方米以下,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改正,取地表水超出限制水量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或者取地下水超出限制水量3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2)在规定的整改限期内改正,转让取水权取地表水总量5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或取地下水总量200立方米以上2000立方米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改正,取地表水超出限制水量100立方米以上300立方米以下的;或者取地下水超出限制水量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
(2)在规定的整改限期内改正,转让取水权取地表水总量5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或取地下水总量2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改正,取地表水超出限制水量300立方米以上600立方米以下的;或者取地下水超出限制水量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的。
(2)在规定的整改限期内改正,转让取水权取地表水总量10000立方米以上30000立方米以下或取地下水总量5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改正,取地表水超出限制水量600立方米以的;或者取地下水超出限制水量200立方米以上的。
(2)在规定的整改限期内改正,转让取水权取地表水总量30000立方米以上或取地下水总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违法行为人多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处罚仍然不改的;
(2)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九项: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吊销许可证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报送情况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逾期15日以内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9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逾期60日以上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违法行为人多次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处罚仍然不改的;
(2)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项: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吊销许可证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同一种违法行为第一次违法,且在规定的整改限期内改正,接受监督检查或主动消除虚假行为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5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0日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9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0日以上90日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2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90日以上的;
(3)擅自更换计量设施的;
(4)同一种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违法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吊销许可证:
(1)使用暴力抗拒监督检查的;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一项:对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吊销许可证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改正,主动进行技术改造,达到退水水质规定要求,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9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违法行为人多次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处罚仍然不改的;
(2)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二项: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吊销许可证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用水应当计量收费。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实行包费用水的(农业灌溉用水除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计量设施,并按照日最大取水量或者用水量计征水资源费或者水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自备取水设施取水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使用公共供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削减其用水指标。
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新建城镇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供水抄表结算到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已建住宅未实行一户一表、供水抄表结算到户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供水企业按照政府、供水企业、用水户公平负担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改造。”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安装,不予处罚:
在的整改限期内安装计量设施,已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补交未安装计量设施前的水资源费或者水费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或者水费标准计征水资源费或者水费,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0日以下安装计量设施,已补交未安装以前的水资源费或者水费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或者水费标准计征水资源费或者水费,处以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安装计量设施,已补交未安装以前的水资源费或者水费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或者水费标准计征水资源费或者水费,处以9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安装计量设施,已补交未安装以前的水资源费或者水费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或者水费标准计征水资源费或者水费,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30日以上未安装计量设施,未补交未安装以前的水资源费或者水费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违法行为人拒绝安装计量设施,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处罚仍然不改的;
(2)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三项:昆明市水务局
违法行为名称:对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吊销许可证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更换或者修复,已补缴水资源费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0日以下更换或者修复,已补缴水资源费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更换或者修复,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更换或者修复,已补缴水资源费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更换或者修复,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更换或者修复,已补缴水资源费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更换或者修复,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30日以上未更换或者修复,未补缴水资源费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违法行为人安装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处罚仍然不改的;
(2)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四项: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的,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以2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的罚款:
(1)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修建取水工程或设施,逾期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伪造、涂改、冒用取水许可证,日取地表水量100立方米以下或日取地下水量50立方米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以3.6万元以上4.2万元以下的罚款:
(1)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修建取水工程或设施,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伪造、涂改、冒用取水许可证,日取地表水量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或日取地下水量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以4.2万元以上6.4万元以下的罚款:
(1)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修建取水工程或设施,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伪造、涂改、冒用取水许可证,日取地表水量200立方米以上300立方米以下或日取地下水量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以6.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1)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修建取水工程或设施,逾期30日以上4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伪造、涂改、冒用取水许可证,日取地表水量3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或日取地下水量200立方米以上300立方米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修建取水工程或设施,逾期4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材料,日取地表水量500立方米以上或日取地下水量300立方米以上的;
(3)拒不缴纳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五项: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五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限期恢复使用退水计量设施,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恢复使用退水计量设施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使用退水计量设施,处以200元下的罚款:
逾期10日以内恢复使用退水计量设施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使用退水计量设施,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下的罚款:
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恢复使用退水计量设施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使用退水计量设施,处以400元以上600元下的罚款:
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恢复使用退水计量设施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使用退水计量设施,处以600元以上800元下的罚款:
逾期30日以上40日以下恢复使用退水计量设施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使用退水计量设施,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下的罚款:
逾期40日未恢复使用退水计量设施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六项: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五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0日内未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30日以上40日以下未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40日未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七项:对发现地下水水质水位变化不及时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2009年8月21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发现水质、水位异常,未及时报告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的,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自行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水质、水位异常,3日内未及时报告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水质、水位异常,3至5日内未及时报告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水质、水位异常,5至7日内未及时报告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水质、水位异常,7至10日内未及时报告的。
6.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水质、水位异常,10日以上未及时报告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八:对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吊销取水许可证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三)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0日以下未提供有关资料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提供有关资料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提供有关资料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30日以上未提供有关资料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违法行为人安装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处罚仍然不改的;
(2)逾期40日以上未提供有关资料的,并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3)提供虚假资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项:对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吊销取水许可证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开采地下水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不得批准开采地下水:(二)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自行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或增加日取水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
(2)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或增加日取水量在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或增加日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或增加日取水量在200立方米以上300立方米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或增加日取水量在3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或增加日取水量在500立方米以上的;
(2)违法行为人多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处罚仍然不改的;
(3)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项:对在城乡供水管网覆盖并能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开采一般地下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吊销取水许可证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开采地下水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不得批准开采地下水:(三)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并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开采一般地下水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自行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城乡供水管网覆盖并能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开采一般地下水的,日取水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
(2)在城乡供水管网覆盖并能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开采一般地下水的,日取水量在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城乡供水管网覆盖并能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开采一般地下水的,日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城乡供水管网覆盖并能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开采一般地下水的,日取水量在200立方米以上300立方米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城乡供水管网覆盖并能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开采一般地下水的,日取水量在3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并能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开采一般地下水,日取水量在500立方米以上的。
(2)违法行为人多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处罚仍然不改的;
(3)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一项:对在有泉眼的风景名胜区开采地下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吊销取水许可证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开采地下水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不得批准开采地下水:(四)在有泉眼景观的风景名胜区开采地下水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自行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有泉眼的风景名胜区开采地下水的,日取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下的。
(2)在有泉眼的风景名胜区开采地下水的,日取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有泉眼的风景名胜区开采地下水的,日取水量在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有泉眼的风景名胜区开采地下水的,日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150立方米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有泉眼的风景名胜区开采地下水的,日取水量在15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在有泉眼的风景名胜区开采地下水的,日取水量在200立方米以上的;
(2)违法行为人多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处罚仍然不改的;
(3)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二项:对开采已受到严重污染地下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吊销取水许可证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开采地下水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不得批准开采地下水:(五)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自行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区域内开采地下水的,日取水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区域内开采地下水的,日取水量在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区域内开采地下水的,日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150立方米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区域内开采地下水的,日取水量在15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在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区域内开采地下水的,日取水量在200立方米以上的;
(2)违法行为人多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处罚仍然不改的;
(3)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三项:对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吊销取水许可证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开采地下水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不得批准开采地下水:(六)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自行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域内开采地下水的,日取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域内开采地下水的,日取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域内开采地下水的,日取水量在50立方米以上80立方米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域内开采地下水的,日取水量在8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域内开采地下水的,日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
(2)违法行为人多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处罚仍然不改的;
(3)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四项:对开采地下水可能危害建筑物安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吊销取水许可证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开采地下水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不得批准开采地下水:(七)开采地下水可能危害建筑物安全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自行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采地下水可能危害建筑物安全的区域内开采地下水的,日取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采地下水可能危害建筑物安全的的区域内开采地下水的,日取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采地下水可能危害建筑物安全的区域内开采地下水的,日取水量在50立方米以上80立方米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采地下水可能危害建筑物安全的域内开采地下水的,日取水量在8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开采地下水可能危害建筑物安全的区域内开采地下水的,日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
(2)违法行为人多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处罚仍然不改的;
(3)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五项:对逾期不封闭或者不拆除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第二十五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封闭或者拆除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封闭或者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并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应当停止取用一般地下水,并拆除地下水取水工程。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应当在停止取水的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许可证注销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停止取用一般地下水后确需保留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必拆除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备案,并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
确需重新启用已封闭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办理取水许可证注销手续并自行封闭或者拆除地下水取水工程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0日以下未自行封闭或者拆除地下水取水工程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1.4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自行封闭或者拆除地下水取水工程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8元以上2.2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自行封闭或者拆除地下水取水工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2.2元以上2.6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30日以上40日以下未自行封闭或者拆除地下水取水工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2.6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40日以上未自行封闭或者不拆除地下水取水工程的。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六项:对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开采地下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开采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地下水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在城市规划区内,划定的地下水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应当告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严格审批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对已批准开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期核减开采量,直至停止开采。]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自行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还未形成事实)。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日取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日取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日取水量在50立方米以上80立方米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日取水量在8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日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七项:对未建立取水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的,未按照规定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提交下年度取水计划申请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2009年8月21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未建立取水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的;未按照规定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提交下年度取水计划申请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整改,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建立建全取水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5日以下不按照规定建立建全取水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不按照规定建立建全取水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9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30日以上45日以下不按照规定建立建全取水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45日以上60日以下不按照规定建立建全取水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60日以上不按照规定建立建全取水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的。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八项:对侵占、填埋地下水出露泉点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2009年8月21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侵占、填埋地下水出露泉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给予责令整改,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改正,主动恢复地下水出露泉点原状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4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4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九项:对取水户将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建设、地下水井的封填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2009年8月21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取水户将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建设、地下水井的封填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取水户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给予责令整改,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改正,主动进行技术改造,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内,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4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4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项:对取水户擅自转供、销售地下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追究违法所得 吊销取水许可证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2009年8月21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规定,取水户擅自转供、销售地下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追缴违法所得: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缴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5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日转供、销售地下水量3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缴违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日转供、销售地下水量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追缴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日转供、销售地下水量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追缴违法所得,可以吊销取水许可证,处以5.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日转供、销售地下水量200立方米以上300立方米以下的;
(3)转供、销售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缴违法所得,吊销取水许可证,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日转供、销售地下水量300立方米以上的;
(3)转供、销售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4)违法行为人多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处罚仍然不改的;
(5)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一项:对水工程所有者、经营管理者不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水量统一调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追究刑事责任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抗旱条例》(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水工程所有者、经营管理者不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水量统一调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政府规章:《昆明市防汛抗旱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水利工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不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水量统一调度的,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该项以《昆明市防汛抗旱办法》为裁量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警告: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通过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3)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4)妨碍或拒绝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二项:对破坏、侵占和毁损抗旱工程、防洪工程及管护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追究刑事责任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抗旱条例》(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禁止抢水、偷水和侵占、破坏、污染抗旱水源。禁止破坏抗旱工程设施。]
市政府规章:《昆明市防汛抗旱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三十八条破坏、侵占和毁损防洪工程及管护设施的,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警告: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通过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破坏抗旱工程设施造成一定危害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破坏抗旱工程设施造成较大危害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破坏抗旱工程设施造成严重危害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破坏抗旱工程设施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3)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4)妨碍或拒绝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三项:对抢水、偷水和侵占、破坏、污染抗旱水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追究刑事责任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抗旱条例》(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禁止抢水、偷水和侵占、破坏、污染抗旱水源。禁止破坏抗旱工程设施。]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警告: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通过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抢水、偷水和侵占抗旱水源造成一定危害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抢水、偷水和侵占抗旱水源造成较大危害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抢水、偷水和侵占抗旱水源造成严重危害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破坏、污染抗旱水源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3)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4)妨碍或拒绝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四项: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个人或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不予处罚:
取土量在500立方米、挖砂量在50立方米、采石量在5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水土流失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个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土量在500立方米、挖砂量在50立方米、采石量在5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轻微造成水土流失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个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取土量在500立方米以上800立方米以下的;
(2)挖砂量在50立方米以上80立方以下的;
(3)采石量在50立方米以上80立方以下的;
(4)造成明显水土流失,破坏周围环境的;
(5)取土量在500立方米、挖沙量在50立方米、采石量在50立方米以下,拒绝进行整改,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个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处以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取土量在8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的;
(2)挖砂量在8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以下的;
(3)采石量在8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以下的;
(4)造成较严重水土流失,严重破坏周围环境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个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8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处以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取土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3000立方米以下的;
(2)挖砂量在100立方米以上300立方以下的;
(3)采石量在100立方米以上300立方以下的;
(4)造成特别严重水土流失,危害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个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取土量在3000立方米以上的;
(2)挖砂量在300立方米以上的;
(3)采石量在300立方米以上的;
(4)造成特别严重水土流失,危害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5)取土量在500立方米、挖沙量在50立方米、采石量在50立方米以上,拒不停止开垦、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五项: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不予处罚:
擅自开垦、开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水土流失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个人处以每平方米0.3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以每平方米1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开垦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轻微水土流失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个人处以每平方米0.3元以上0.7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以每平方米3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开垦、开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
(2)造成明显水土流失,破坏周围环境的;
(3)擅自开垦、开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拒不整改,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个人处以每平方米0.7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7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开垦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8000平方米以下的;
(2)造成严重水土流失,严重破坏周围环境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个人处以每平方米1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以每平方米7元以上9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开垦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的;
(2)造成比较严重水土流失,危害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个人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上2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以每平方米9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开垦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
(2)造成特别严重水土流失,危害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3)擅自开垦、开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拒不整改,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六项: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采集发菜、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20株以下,铲草皮5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水土流失的,不予处罚。
2.有以下轻微违法行为的,按是否有违法所得分别处理:
(1)采集发菜、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20株以下,铲草皮50平方米以下,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相同金额的罚款。
(2)采集发菜、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20株以上50株以下,铲草皮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3)采集发菜、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20株以上50株以下,铲草皮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按是否有违法所得分别处理:
(1)采集发菜、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50株以上100株以下,铲草皮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2)采集发菜、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50株以上100株以下,铲草皮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按是否有违法所得分别处理:
(1)采集发菜、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100株以上200株以下,铲草皮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采集发菜、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100株以上200株以下,铲草皮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按是否有违法所得分别处理:
(1)采集发菜、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200株以上500株以下,铲草皮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2)采集发菜、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200株以上500株以下,铲草皮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按是否有违法所得分别处理:
(1)采集发菜、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500株以上,铲草皮5000平方米以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采集发菜、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500株以上,铲草皮5000平方米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七项: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以下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2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3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水土流失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5元以上7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水土流失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7元以上9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水土流失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9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水土流失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八项: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已经补办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补办手续后,逾期20日以下未将相关补办手续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补办手续后,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将相关补办手续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补办手续后,逾期30日以上40日以下未将相关补办手续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补办手续后,逾期40日以上50日以下未将相关补办手续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补办手续后,逾期50日以上未将相关补办手续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九项: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已经补办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补办手续后,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将相关补办手续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补办手续后,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将相关补办手续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补办手续后,逾期30日以上40日以下未将相关补办手续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补办手续后,逾期40日以上50日以下未将相关补办手续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补办手续后,逾期50日以上未将相关补办手续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项: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补办手续后,逾期20日以下未将相关补办手续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补办手续后,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将相关补办手续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补办手续后,逾期30日以上40日以下未将相关补办手续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补办手续后,逾期40日以上50日以下未将相关补办手续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补办手续后,逾期50日以上未将相关补办手续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一项: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5万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 250万元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规模在250 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规模在500 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二项: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代履行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10元的罚款:
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100立方米以下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10元以上12元以下的罚款:
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1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12元以上14元以下的罚款:
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5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14元以上16元以下的罚款:
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1000立方米以上2000立方米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16元以上18元以下的罚款:
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2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18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5000立方米以上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三项:对逾期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加收滞纳金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处应缴水土保持费0.5倍的罚款:
逾期15日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处应缴水土保持费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逾期30日以上40日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处应缴水土保持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逾期40日以上50日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处应缴水土保持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逾期50日以上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四项:对在禁止区域取土、挖砂、采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取土、挖砂、采石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不予处罚:
取土量在500立方米、挖砂量在50立方米、采石量在5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水土流失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土量在500立方米、挖砂量在50立方米、采石量在5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轻微造成水土流失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土量在500立方米以上800立方米以下、挖砂量在50立方米以上80立方以下、采石量在50立方米以上80立方以下的,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明显水土流失,破坏周围环境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土量在8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挖砂量在8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以下的,采石量在8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以下的,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较严重水土流失,严重破坏周围环境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2500元以上2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土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3000立方米以下,挖砂量在100立方米以上300立方以下,采石量在100立方米以上300立方以下的,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特别严重水土流失,危害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取土量在800立方米、挖沙量在80立方米、采石量在80立方米以下,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2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4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土量在3000立方米以上的,挖砂量在300立方米以上,采石量在300立方米以上的,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特别严重水土流失,危害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取土量在800立方米、挖沙量在80立方米、采石量在80立方米以上,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五项:对占用土地的地表土未分层剥离或者剥离后未收集、堆存和再利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占用土地的地表土未分层剥离或者剥离后未收集、堆存和再利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按占用地表土面积处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本违法行为无自由裁量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六项:对未按照确定的监测时段、点位、频次、方法等开展水土流失监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三)未按照确定的监测时段、点位、频次、方法等开展水土流失监测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主动整改,开展水土流失监测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5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3.5万以下的罚款:
逾期30日以上45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45日以上6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6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七十七项:对未按照规定报告水土流失监测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水土流失监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主动整改,上报水土流失监测情况报告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5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3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30日以上45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3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45日以上6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6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七十八项:对生产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技术服务单位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技术服务单位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1)逾期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造成轻微影响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造成轻微影响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造成一定影响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8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40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造成严重影响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4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3)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七十九项:对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水土流失监测站点设施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水土流失监测站点设施设备的,责令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处1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1)逾期10日以内,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对水土流失监测站点设施设备造成轻微影响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处1.4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对水土流失监测站点设施设备造成一般影响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处1.8万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对水土流失监测站点设施设备造成较大影响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处2.2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4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对水土流失监测站点设施设备造成严重影响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处2.6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4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对水土流失监测站点设施设备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3)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八十项:对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主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
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造成轻微影响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造成一定影响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建议吊销资质证书,并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造成较大影响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建议吊销资质证书,并处4万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建议吊销资质证书,并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3)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八十一项: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在整改期限内主动汇交水文监测资料,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5日未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30日未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60日未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90日未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八十二项:对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主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造成轻微影响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造成一定影响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造成较大影响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3)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八十三项:对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1万元以下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4万元以上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八十四项: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十四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且未造成水文监测设施损坏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1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造成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造成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造成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造成4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3)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八十五项: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追究刑事责任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恢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达到要求的;
(2)种植高秆作物的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
(3)堆放物料的体积在5立方米以下的;
(4)违法建筑物的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
(5)停靠船只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种植高秆作物的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2)堆放物料的体积在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3)违法建筑物的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4)在整改期限过后逾期3日仍然停靠船只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1)种植高秆作物的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2)堆放物料的体积在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
(3)违法建筑物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4)在整改期限过后逾期5日仍然停靠船只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1)种植高秆作物的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2)堆放物料的体积在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3)违法建筑物的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4)在整改期限过后逾期10日仍然停靠船只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种植高秆作物的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
(2)堆放物料的体积在50立方米以上的;
(3)违法建筑物的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
(4)在整改期限过后逾期15日仍然停靠船只的;
(5)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八十六项: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追究刑事责任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恢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达到要求的;
(2)标的物在5立方米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标的物在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标的物在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标的物在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标的物在50立方米以上的;
(3)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八十七项: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追究刑事责任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30日以上4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4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八十八项:对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文条例》(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按照批准的水文监测项目开展监测,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确需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主动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要求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5日内未达到要求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10日内未达到要求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8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15日内未达到要求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20日内未达到要求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八十九项: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圈养家禽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文条例》(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圈养家禽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要求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5日内未达到要求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10日内未达到要求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15日内未达到要求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20日内未达到要求的。
第九十项:对在松华坝水库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置畜禽养殖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2006年2月10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四)项和第十三条第(二)、(四)、(五)项规定的,分别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在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十一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三)设置畜禽养殖场;]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主动拆除畜禽养殖场的,未造成危害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单位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4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4.有下列严重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30日以上4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单位处以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40日以上5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单位处以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5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九十一项:对在松华坝水库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旅游、露营、野炊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2006年2月10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四)项和第十三条第(二)、(四)、(五)项规定的,分别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在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十一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四)旅游、露营、野炊;]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不予处罚:
在水源保护区内旅游、露营、野炊,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积极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且未对水源或水源保护区内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在水源保护区内旅游、露营、野炊,并造成水源或水源保护区环境卫生较小影响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4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在水源保护区内旅游、露营、野炊,并造成水源或水源保护区环境卫生一定影响的。
4.有下列严重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水源保护区内旅游、露营、野炊,并造成水源或水源保护区环境卫生较大影响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在水源保护区内旅游、露营、野炊,并造成水源或水源保护区环境卫生严重影响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在水源保护区内旅游、露营、野炊,并造成水源或水源保护区环境卫生特别严重影响的;
(2)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九十二项:对在松华坝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水源保护无关和产生污染船只下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2006年2月10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四)项和第十三条第(二)、(四)、(五)项规定的,分别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在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二)与水源保护无关和产生污染的船只下水;]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船只虽然到达一级保护区,但还未形成实事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停止违法行为的时间内停止违法行为,且未对水体水质造成影响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8000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时间,逾期10分钟以内停止违法行为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时间,逾期20分钟以内停止违法行为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13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时间,逾期30分钟以内停止违法行为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超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时间,逾期40分钟以下,才停止违法行为的;
(2)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九十三项:对在松华坝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在水域游泳,水上训练以及其他体育、娱乐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2006年2月10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四)项和第十三条第(二)、(四)、(五)项规定的,分别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在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四)在水域游泳,水上训练以及其他体育、娱乐活动;]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在一级保护区内准备在水域游泳和搞水上训练以及其他体育、娱乐活动,但还未形成事实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停止违法行为的时间内停止违法行为,且未对水体水质造成影响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8000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时间,逾期10分钟以内停止违法行为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时间,逾期20分钟以内停止违法行为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13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时间,逾期30分钟以内停止违法行为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超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时间,逾期40分钟以下,才停止违法行为的;
(2)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九十四项:对在松华坝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在水体内或临近水源的地方洗刷车辆、衣服和其他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2006年2月10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四)项和第十三条第(二)、(四)、(五)项规定的,分别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在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五)在水体内或临近水源的地方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虽然到达一级保护区,但还未形成实事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停止违法行为的时间内停止违法行为,且未对水体水质造成影响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8000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时间,逾期10分钟以内停止违法行为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时间,逾期20分钟以内停止违法行为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13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时间,逾期30分钟以内停止违法行为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超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时间,逾期40分钟以下,才停止违法行为的;
(2)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九十五项:对在松华坝水库水源三级保护区内在使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2006年2月10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在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五)使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在松华坝水源三级保护区外边沿处使用少量对人体有害的鱼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在松华坝水源第三级保护区内使用少量对人体有害的鱼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在松华坝水源第三级保护区内使用少量对人体有害的鱼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5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在松华坝水源第二级保护区内使用少量对人体有害的鱼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在松华坝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使用少量对人体有害的鱼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松华坝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靠近松华水体使用少量对人体有害的鱼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九十六项:对在松华坝水库水源保护区内在移动、破坏界桩、界碑等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2006年2月10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在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七)移动、破坏界桩、界碑等警示标志;]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在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移动、破坏界桩、界碑等警示标志虽然有动机,但没有形成事实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移动1处界桩等警示标志,且能在整改期限内自行恢复,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在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破坏了1处界桩、界碑等警示标志,且能在整改期限内自行恢复,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在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移动、破坏2处界桩、界碑等警示标志,且能在整改期限内自行恢复,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在松华坝水源保护区多次移动、破坏界桩、界碑等警示标志,且在整改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在松华坝水源保护区多次移动、破坏界桩、界碑等警示标志,且在整改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2)同一违法行为发生2次以上的。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九十七项:对在饮用水源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网箱养殖、放牧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在饮用水源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二)网箱养殖、放牧;]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在饮用水源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网箱养殖或者放牧,还未形成实事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规定时间内停止网箱养殖行的,或者对在规定时间内不再放牧的,且未对水体水质造成影响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天未停止网箱养殖或者不停止放牧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13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2天未停止网箱养殖或者不停止放牧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3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3天未停止网箱养殖或者不停止放牧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4天未停止网箱养殖或者不停止放牧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九十八项:对在饮用水源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旅游、露营、游泳、垂钓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在饮用水源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三)旅游、露营、游泳、垂钓;]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在饮用水源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进行旅游、露营、游泳、垂钓,还未形成实事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在接到停止违法行为命令后,逾期10分钟不停止旅游、露营、游泳、垂钓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接到停止违法行为命令后,逾期20分钟不停止旅游、露营、游泳、垂钓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1300元以下的罚款:
在接到停止违法行为命令后,逾期30分钟不停止旅游、露营、游泳、垂钓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3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的罚款:
在接到停止违法行为命令后,逾期40分钟不停止旅游、露营、游泳、垂钓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接到停止违法行为命令后,逾期50分钟不停止旅游、露营、游泳、垂钓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九十九项:对在饮用水源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开展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在饮用水源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展任何经营性活动。在其他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在饮用水源水利工程保护范围进行经营活动,还未形成实事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接到停止违法行为命令后,逾期10日不停止经营活动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5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接到停止违法行为命令后,逾期10日不停止经营活动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接到停止违法行为命令后,逾期30日不停止旅游、露营、游泳、垂钓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6.5元以上8元以下的罚款:
在接到停止违法行为命令后,逾期40日不停止旅游、露营、游泳、垂钓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接到停止违法行为命令后,逾期50分钟不停止旅游、露营、游泳、垂钓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一百项: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符合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条件但未按相应规模同期建设,或者可以使用其他再生水利用设施但未配套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使用再生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于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3月31日经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符合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条件但未按相应规模同期建设,或者可以使用其他再生水利用设施但未配套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使用再生水的,对建设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日均用水量达到15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具备建设再生水设施条件的现有建筑,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或者就近利用市政集中式再生水管网建设单位内部的再生水管网及加压设施。违反前述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削减其用水指标。”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对建设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整改期限内,建好再生水设施,或者建设好使用其他再生水利用设施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但未按相应规模或者未配套建设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对建设单位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对建设单位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0日至20日,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对建设单位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20日至30日,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建设单位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一百零一项:昆明市水务局
违法行为名称:对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符合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条件但未按相应规模组织建设,或者可以使用其它再生水利用设施但未组织安装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使用再生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于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3月31日经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符合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条件但未按相应规模组织建设,或者可以使用其它再生水利用设施但未组织安装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使用再生水的,对物业管理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产权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核减计划用水指标。”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对物业管理单位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对产权单位处3万元以上3.4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整改期限内,建好再生水设施,或者建设好使用其他再生水利用设施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但未按相应规模或者未配套建设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对物业管理单位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对产权单位处3.4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对物业管理单位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对产权单位处3.8万元以上4.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0日至20日,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对物业管理单位处8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对产权单位处4.2万元以上4.6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20日至30日,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物业管理单位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对产权单位处4.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一百零二项: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竣工后,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于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3月31日经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竣工后,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自备取水设施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取水许可;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正式立户挂表供水。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对建设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整改期限内,未按相应规模建好再生水设施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对建设单位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对建设单位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0日至20日,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对建设单位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20日至30日,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建设单位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一百零三项:对擅自停止运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于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3月31日经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七)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擅自停止运行或者供水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转。擅自停止运转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在整改期限内,恢复正常供水,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对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整改期限内,恢复正常供水,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对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2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对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2日以上5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对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处8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一百零四项:对再生水水质未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于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3月31日经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五)再生水利用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再生水运营管理单位的再生水水质未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标准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在整改期限内,再生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对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在整改期限内,再生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对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2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对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处3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2日以上5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对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处3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一百零五项:对建设单位未办理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于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3月31日经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建设单位未办理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备案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在整改期限内,按规定办理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备案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对建设单位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罚款:
在整改期限内,按规定办理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备案但资料不全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对建设单位处12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2日以下,未办理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备案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对建设单位处14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2日以上5日以下,未办理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备案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对建设单位处1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未办理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备案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建设单位处1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一百零六项: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再生水管道与自来水、地下水供水管道连接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于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3月31日经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单位或者个人将再生水管道与自来水、地下水供水管道连接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或者个人处5000元的罚款:
在整改期限内,达到整改要求,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对单位或者个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整改期限内,达到整改要求,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对单位或者个人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2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对单位或者个人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2日以上5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对单位或者个人处8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单位或者个人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一百零七项:对纳入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或者拒不签订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的、或者供水企业未按要求报送非居民用水单位的用水量和相关用水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于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3月31日经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纳入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或者拒不签订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的,或者供水企业未按要求报送非居民用水单位的用水量和相关用水资料的,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在整改期限内,已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或者签订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的,或者按要求报送非居民用水单位的用水量和相关用水资料并数据准确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对纳入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在整改期限内,报送报表不全的,或者签订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但有错误的, 或者按要求报送非居民用水单位的用水量和相关用水资料但数据不准确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对纳入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2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对纳入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处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逾期2日以上5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对纳入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纳入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一百零八项:昆明市水务局
违法行为名称:对使用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未按规定安装计量仪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于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3月31日经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使用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未按规定安装计量仪表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在整改期限内,按规定安装计量仪表,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对使用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处500元以下700元以下的罚款:
在整改期限内,按规定安装计量仪表,但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对使用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处700元以上9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2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对使用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处9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2日以上5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对使用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处12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使用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处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一百零九项:对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安装节水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于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3月31日经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六)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安装节水设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和洗车等特殊用水行业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节水措施,并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未采取节水措施和对排放水未综合利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削减其用水指标。”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处罚标准以《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为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在整改期限内,按规定安装节水设施,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对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在整改期限内,按规定安装节水设施,但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对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处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对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对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一百一十项:对供水企业和非居民用水单位因失修、失养或者人为造成供、用水设施、设备、器具损坏漏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于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3月31日经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处损失水量总价20倍以下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一)供水企业和非居民用水单位因失修、失养或者人为造成供、用水设施、设备、器具损坏漏水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供水、用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漏损量,发现供水、用水设施损坏造成跑、冒、滴、漏的,应当及时维修。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备水源单位的供水管网漏失率应当控制在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内。超过标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逾期不改造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过失造成供水管网损坏的,由损害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处流失的水量价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在整改期限内,达到整改要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对供水企业和非居民用水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整改期限内,达到整改要求,但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2)跑、冒、滴、漏损失水量总价不超过1万元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对供水企业和非居民用水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2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跑、冒、滴、漏损失水量总价不超过2万元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对供水企业和非居民用水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2日以上5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跑、冒、滴、漏损失水量总价不超过3万元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对供水企业和非居民用水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跑、冒、滴、漏损失水量总价不超过4万元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供水企业和非居民用水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跑、冒、滴、漏损失水量总价超过5万元的;
(3)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一百一十一项:对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备水源单位的供水管网漏失率超过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内的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备水源单位的供水管网漏失率应当控制在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内。超过标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逾期不改造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在整改期限内,达到整改要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对供水企业和非居民用水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整改期限内,达到整改要求,且供水管网漏失率不超过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2%,但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对供水企业和非居民用水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2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且供水管网漏失率高于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2%以上,不超过5%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对供水企业和非居民用水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2日以上5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且供水管网漏失率高于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5%以上,不超过8%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对供水企业和非居民用水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且供水管网漏失率高于国家或者行业标准,8%以上,不超过10%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供水企业和非居民用水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且供水管网漏失率高于国家或者行业标准10%以上的。
(2)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一百一十二项:对施工单位因施工损坏供水管网造成漏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于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3月31日经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处损失水量总价20倍以下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二)施工单位因施工损坏供水管网造成漏水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过失造成供水管网损坏的,由损害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处流失的水量价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在整改期限内,达到整改要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流失水量价值10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
(1)损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情况,并在整改期限内,达到整改要求
(2)过失造成流失的水量在500立方米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流失的水量价值12倍以上14倍以下罚款。
(1)逾期2日以下,未上报有关损害情况的;
(2)虽然上报有关损害情况,但在规定期限内逾期2日没达到整改要求的;
(3)过失造成流失的水量在5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流失的水量价值14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1)逾期2日以上5日以下,未上报有关损害情况的;
(2)虽然上报有关损害情况,但在规定期限内逾期2日以上5日以下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3)流失的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2000立方米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流失水量价值16倍以上18倍以下罚款:
(1)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虽然上报有关损害情况,但在规定期限内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3)流失的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上4000立方米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流失的水量价值18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1)逾期1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虽然上报有关损害情况,但在规定期限内逾期10日以上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3)流失的水量在4000立方米以上的;
(4)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一百一十三项:对非居民用水单位未按要求更换原已安装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于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3月31日经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九条:“非居民用水单位未按要求更换原已安装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套(件、只)处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对非居民用水单位按每套(件、只)处30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 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在整改期限内,达到整改要求,但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对非居民用水单位按每套(件、只)处4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逾期2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对非居民用水单位按每套(件、只)处50元以上60元以下罚款, 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逾期2日以上5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对非居民用水单位按每套(件、只)处60元以上70元以下罚款:
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非居民用水单位按每套(件、只)处7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1)逾期1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一百一十四项对非居民用水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于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3月31日经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非居民用水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在整改期限内,达到整改要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对非居民用水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处3000元的罚款:
在整改期限内,达到整改要求,但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对非居民用水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处3000元以上3500以下的罚款:
逾期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对非居民用水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处3500元以上4000以下的罚款:
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对非居民用水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处4000元以上4500以下的罚款:
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非居民用水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处4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一百一十五项:对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于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3月31日经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非居民用水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在整改期限内,达到整改要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对非居民用水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处3000元的罚款:
在整改期限内,达到整改要求,但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对非居民用水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处3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对非居民用水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处3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对非居民用水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处4000元以上45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非居民用水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处4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一百一十六项:对新建、改建建设项目未编制节约用水措施方案或者节约用水措施方案未通过审查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市政府规章:《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编制节约用水措施方案或者节约用水措施方案未通过审查而开工建设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对建设单位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整改期限内,达到整改要求,但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对建设单位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对建设单位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对建设单位处8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建设单位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一百一十七项: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五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使用节水设施的,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恢复使用节水设施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使用节水设施,并处以200元下的罚款:
逾期10日以内恢复使用节水设施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使用节水设施的,并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下的罚款:
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恢复使用节水设施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使用节水设施的,并处以400无以上600元下的罚款:
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恢复使用节水设施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使用节水设施的,并处以600无以上800元下的罚款:
逾期30日以上40日以下恢复使用节水设施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使用节水设施的,并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下的罚款:
逾期40日未恢复使用节水设施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一百一十八项:对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未取得城市供水经营权擅自供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8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七条:“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未取得城市供水经营权擅自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取得城市供水经营权,逾期10日以内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取得城市供水经营权,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取得城市供水经营权,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取得城市供水经营权,逾期30日以上40日以下的;
(2)拒不整改,态度恶劣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取得城市供水经营权,逾期40日以上的;
(2)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一百一十九项:对城市公共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8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三十八条: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检水质项目的综合合格率低于国家标准的5%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检水质项目的综合合格率低于国家标准5%以上7%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检水质项目的综合合格率低于国家标7%以上9%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检水质项目的综合合格率低于国家标准9%以上12%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检水质项目的综合合格率低于国家标准12%以上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一百二十项:对城市公共供水单位使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设备、管网不符合保障水质安全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8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三十八条:“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二)使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设备、管网不符合保障水质安全要求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5日以内的,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5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20日以上25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25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一百二十一项:对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未进行水质定期检测和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8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八条:“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三)未进行水质定期检测和报告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的罚款:
未进行水质定期检测和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7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3.在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5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2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一百二十二项:对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未经批准或者未提前通知用户擅自停止供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8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三十八条“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四)未经批准或者未提前通知用户擅自停止供水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提前通知用户擅自停止供水,停水户数在1万户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提前通知用户擅自停止供水,停水户数在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提前通知用户擅自停止供水,停水户数在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提前通知用户擅自停止供水,停水户数在3万户以上4万户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法行为之一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水的;
(2)未提前通知用户擅自停止供水,停水户数在4万户以上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一百二十三项:对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检查维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8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三十八条“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五)未按照规定检查维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检查维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逾期45日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检查维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逾期45日以上60日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检查维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逾期60日以上75日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检查维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逾期75日以上90日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检查维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逾期90日以上的。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一百二十四项:对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或者不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8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三十八条:“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六)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或者不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逾期2日以上3日以下的;
(2)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采取应急供水措施,逾期8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逾期3日以上4日以下的;
(2)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采取应急供水措施,逾期12小时以上16小时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逾期4日以上5日以下的;
(2)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采取应急供水措施,逾期16小时以上20小时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1)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逾期5日以上6日以下的;
(2)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采取应急供水措施,逾期20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逾期6日以上的;
(2)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采取应急供水措施,逾期24小时以上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一百二十五项:对工程施工造成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8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水量损失和设施修复费,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工程施工造成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水量损失和设施修复费,并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1)工程施工造成城市公共供水管网DN100以下损坏的;
(2)因工程施工造成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流失的水量在500立方米以下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水量损失和设施修复费,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工程施工造成城市公共供水管网DN100以上DN200以下损坏的;
(2)因工程施工造成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流失的水量在5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水量损失和设施修复费,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工程施工造成城市公共供水管网DN200以上DN400以下损坏的;
(2)因工程施工造成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流失的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3000立方米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水量损失和设施修复费,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1)工程施工造成城市公共供水管网DN400以上DN600以下损坏的;
(2)因工程施工造成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流失的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赔偿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水量损失和设施修复费,并处4万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1)工程施工造成城市公共供水管网DN600以上DN1000以下损坏的;
(2)因工程施工造成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流失的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赔偿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水量损失和设施修复费,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工程施工造成城市公共供水管网DN1000以上损坏的;
(2)因工程施工造成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流失的水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
(3)不听相关人员劝阻,野蛮施工或拒不停止施工,造成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害,影响恶劣的;
(4)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一百二十六项:对擅自启动、关闭、拆卸、改动或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8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水量损失和设施修复费,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启动、关闭、拆卸、改动或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坏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并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启动、关闭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坏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启动、关闭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逾期3日以上7日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坏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拆卸、改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逾期3日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坏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拆卸、改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逾期3日以上7日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赔偿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水量损失和设施修复费,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逾期3日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赔偿损坏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逾期3日以上的;
(2)不听相关人员劝阻,野蛮施工或拒不停止施工,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严重损坏,影响恶劣的;
(3)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一百二十七项:对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道、自备水源管道、再生水管道、加压设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8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水量损失和设施修复费,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道、自备水源管道、再生水管道、加压设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进行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3日以内,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3日以上7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赔偿损坏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5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造成群众人身损害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一百二十八项:对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水泵、直抽加压取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8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水量损失和设施修复费,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水泵、直抽加压取水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水泵、直抽加压取水的,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3日以内的,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3日以上7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赔偿损坏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5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一百二十九项:对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8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水量损失和设施修复费,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3日以内的,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3日以上7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5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一百三十项:对盗用或者转售城市公共供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8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水量损失和设施修复费,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盗用或者转售城市公共供水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水量损失和设施修复费,并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1)盗用城市公共供水200立方米以下的;
(2)转售城市公共供水2000立方米以下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水量损失和设施修复费,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盗用城市公共供水200立方米以上300立方米以下的;
(2)转售城市公共供水2000立方米以上3000立方米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水量损失和设施修复费,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盗用城市公共供水300立方米以上400立方米以下的;
(2)转售城市公共供水3000立方米以上4000立方米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水量损失和设施修复费,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盗用城市公共供水4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的;
(2)转售城市公共供水4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赔偿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水量损失和设施修复费,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盗用城市公共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3000立方米以下的;
(2)转售城市公共供水5000立方米以上6000立方米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赔偿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水量损失和设施修复费,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盗用城市公共供水3000立方米以上的;
(2)转售城市公共供水6000立方米以上的;
(3)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一百三十一项:对违反消防设施专用的规定,擅自启用消防设施取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8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水量损失和设施修复费,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违反消防设施专用的规定,擅自启用消防设施取水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水量损失和设施修复费,并处4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消防设施专用的规定,擅自启用消防设施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水量损失和设施修复费,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消防设施专用的规定,擅自启用消防设施取水1000立方米以上1500立方米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水量损失和设施修复费,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消防设施专用的规定,擅自启用消防设施取水1500立方米以上2000立方米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水量损失和设施修复费,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消防设施专用的规定,擅自启用消防设施取水2000立方米以上2500立方米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赔偿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水量损失和设施修复费,并处6万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消防设施专用的规定,擅自启用消防设施取水2500立方米以上3000立方米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赔偿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水量损失和设施修复费,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消防设施专用的规定,擅自启用消防设施取水3000立方米以上的;
(2)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3)违反消防设施专用的规定,擅自启用消防设施取水三次以上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一百三十二:对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和水质安全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8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水量损失和设施修复费,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和水质安全活动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和水质安全活动,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7日以内,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4万已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5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2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不听相关人员劝阻,野蛮施工或拒不停止施工,造成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害;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一百三十三项: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不符合国家管理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8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四十条 “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不符合国家管理规范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不符合国家管理规范,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达到整改要求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7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7日以上15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5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一百三十四项:对因管理不善造成水质污染,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8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四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因管理不善造成水质污染,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因管理不善造成水质污染,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达到整改要求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7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7日以上15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5日以上2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
(2)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第一百三十五项:对城市公共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水质污染事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设定依据(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8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四十一条“ 城市公共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水质污染事件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1)城市公共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瞒报、谎报水质污染事件,逾期8小时以下的;
(2)城市公共供水、二次供水单位阻碍他人报告水质污染事件,逾期4小时以下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城市公共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瞒报、谎报水质污染事件,逾期8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2)城市公共供水、二次供水单位阻碍他人报告水质污染事件,逾期4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城市公共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瞒报、谎报水质污染事件,逾期12小时以上16小时以下的;
(2)城市公共供水、二次供水单位阻碍他人报告水质污染事件,逾期6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城市公共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瞒报、谎报水质污染事件,逾期16小时以上20小时以下的;
(2)城市公共供水、二次供水单位阻碍他人报告水质污染事件,逾期8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1)城市公共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瞒报、谎报水质污染事件,逾期20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2)城市公共供水、二次供水单位阻碍他人报告水质污染事件,逾期10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城市公共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瞒报、谎报水质污染事件,逾期24小时以上的;
(2)城市公共供水、二次供水单位阻碍他人报告水质污染事件,逾期12小时以上的。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盘龙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行政强制(共11项)
1.行政强制措施(共1项)
第一项: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采取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人
执法责任:1、调查取证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全面、及时调查取证;
2、催告阶段责任:催告造成水土流失的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下达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3、审批阶段责任:决定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4、决定阶段责任: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决定书内容应该完备、清晰;
5、执行阶段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执行笔录;
6.事后监管责任:对扣押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调查处理该非法采砂违法行为。
7、解除阶段责任:查封扣押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2.行政强制执行(共10项)
第一项: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违法行为,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采取强行拆除的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人
执法责任: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对未按照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并逾期不拆除的,采取强行拆除的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或者湖泊上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人
执法责任: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对未按照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对逾期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采取加收滞纳金的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人
执法责任: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对未按照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项:对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采取加收滞纳金的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人
执法责任:1、调查取证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全面、及时调查取证;
2、催告阶段责任:催告造成水土流失的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下达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3、审批阶段责任:决定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4、决定阶段责任: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决定书内容应该完备、清晰;
5、执行阶段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执行笔录;
6.事后监管责任:对扣押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调查处理该非法采砂违法行为。
7、解除阶段责任:查封扣押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第五项:对逾期不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采取加收滞纳金的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3月31日经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五十一条逾期不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由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除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外,同时核减计划用水指标。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人
执法责任:1、调查取证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全面、及时调查取证;
2、催告阶段责任:催告造成水土流失的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下达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3、审批阶段责任:决定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4、决定阶段责任: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决定书内容应该完备、清晰;
5、执行阶段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执行笔录;
6.事后监管责任:对扣押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调查处理该非法采砂违法行为。
7、解除阶段责任:查封扣押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第六项:对围湖造地、围垦河道采取代为恢复原状或者其他补救措施的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代履行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人
执法责任: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对未按照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项: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不清理的,采取代为清理的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代履行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人
执法责任:1、调查取证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全面、及时调查取证;
2、催告阶段责任:催告造成水土流失的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下达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3、审批阶段责任:决定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4、决定阶段责任: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决定书内容应该完备、清晰;
5、执行阶段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执行笔录;
6.事后监管责任:对扣押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调查处理该非法采砂违法行为。
7、解除阶段责任:查封扣押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第八项: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逾期仍不治理的,采取代为治理的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代履行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人
执法责任:1、调查取证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全面、及时调查取证;
2、催告阶段责任:催告造成水土流失的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下达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3、审批阶段责任:决定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4、决定阶段责任: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决定书内容应该完备、清晰;
5、执行阶段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执行笔录;
6.事后监管责任:对扣押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调查处理该非法采砂违法行为。
7、解除阶段责任:查封扣押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第九项: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采取的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人
执法责任: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对未按照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项:对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和禁止开采地区,逾期不封停或者封填地下水,采取封停或者封填的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2009年8月21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十条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和下列地区,禁止开采地下水:
(一)城乡集中式公共供水管网通达或者有替代水源的地区;
(二)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的地区;
(三)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地区;
(四)因地下水开采引发地面建筑物出现基础凹陷、墙体开裂等地区;
(五)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
(六)重要交通枢纽及其沿线规划控制地区;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取用地下水的地区。
对已经批准开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封停或者封填;逾期未封停或者封填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封停或者封填。
执法机构:盘龙区水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人
执法责任: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对未按照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