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龙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2021年4月16日,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盘龙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盘政办通〔2021〕39号)(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方案》解读如下:
一、《方案》的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安排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减证便民”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21〕18号)要求,推进我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落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出台的意义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等问题。
三、《方案》主要内容
(一)严格执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机制。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第一批104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办理有关事项,对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不得再向申请人索要有关证明。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告知承诺制适用退出机制,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按原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区级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需要拓展可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的,按照程序报上级对口部门进行调整。
(二)制定本级证明事项清单,进一步推行告知承诺制。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56号)要求,制定并发布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根据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进一步制定本级证明事项清单,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清单之外,任何单位不得索要证明。对于清单内的证明事项要积极探索推行告知承诺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报区司法局梳理汇总,按照程序报批后进行调整。
(三)加强平台建设,确保线上线下融合办理。要加快完成业务系统对接,确保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效果。通过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区人民政府网站和业务系统、区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等渠道公布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询、索取或者下载。
(四)强化日常监管,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要采取在线核查、现场核查或者协助核查等方式开展事中事后核查。对明确免于事中事后核查的承诺,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做好日常监管。要主动加强与省级各平台系统的联系对接,充分利用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一部手机办事通”“互联网+监管”平台、昆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部门业务系统做好数据的收集、比对、推送,强化部门间、区域间的业务协同核查机制建设,逐步实现信息数据互联互享。积极探索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和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对于虚假承诺要依法依规实施惩处,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推送至昆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要切实落实昆明市社会信用系统建设工作中关于全面开展信用承诺的要求,严格按照数据标准,做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信用信息的归集工作。要积极探索事前信用评估预警和责任保险制度,加强事前风险防控,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得实施告知承诺制。
(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要求,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云政发〔2018〕23号)已取消的证明材料不得再行索要。对列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第一批104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材料,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要将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和证明事项投诉处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度综合考评范围,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
四、《方案》保障措施
盘龙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全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区司法局牵头组织实施,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职能具体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加强对本行业(系统)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原文链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盘龙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