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人注意了!这四种情形属于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须退回!
发布时间:2021-07-05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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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死亡冒领。待遇领取人员去世后,其亲属(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在规定期限内报备,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 2.服刑冒领。待遇领取人员判刑、失踪,其亲属(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在规定期限内报备,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 3.重复领取。城乡居保参保人员重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跨统筹区域重复参加城乡居保并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 4.其他通过欺诈、伪造死亡证明、虚构死亡时间,骗取养老金及丧葬补助费的行为。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待遇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仅要退回冒领、重复领取或骗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领取待遇人员或其亲属(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通过以下任一种方式退回违规领取的待遇资金: 1.工作人员协助退款:待遇领取人员或其亲属主动联系盘龙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稽核科(电话:0871-63163103),由相关工作人员协助退款至指定基金账户,并备注参保人员姓名、经办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 2.指定银行退款。待遇领取人员或其亲属自行到指定银行,按违规领取的金额退款至指定基金账户;同时,在银行进账单上备注参保人员姓名、经办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 3.扫码支付退款。待遇领取人员或其亲属利用微信、支付宝直接扫描二维码转账至指定基金账户,同时在转账说明栏备注清楚参保人员姓名、经办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或在押服刑的,其亲属及户籍地村(居)协办员应及时上报死亡或服刑信息办理待遇暂停(终止)发放手续;
待遇领取人员应每年按时参加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未完成资格认证的,盘龙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将统一暂停发放待遇,待其补办认证手续后再续发并补发待遇,防止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