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监督制度(下)
通讯及通讯工具管理制度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通信工具包括办公室电话、住宅电话、无线移动电话和无线寻呼机(含车载电话,以下同)。
第二条 盘龙区卫生局卫生执法监督局将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作为严明工作纪律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通讯工具的管理。
凡不接听单位及单位领导电话者,在全局内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除办公室电话外,其余通讯工具的购置费、维修费以及与此相关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四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将自己的通讯工具号码报局办公室备案。号码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告知更改,保证不因通讯工具发生变化而影响正常的工作联系。
第五条 根据我局工作性质和特点,全体工作人员在节假日期间和因公因私休假期间应确保联系通畅。
第六条 办公电话用于正常公务,各科室必须严格管理,各科室不许私自并机、移机、拆机,装机;不得使用办公电话闲谈和联系其他非工作事宜。
第七条 非我局工作人员不得使用办公电话。
第八条 严禁拨打信息台电话,凡打信息电话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将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电话对外拨打资格。
第九条 职工要爱护办公电话,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各科室发现话机及线路故障后,应及时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申报维修。
第十条 一律不得公费为个人安装、配备通信工具,其他各项费用也一律自理。
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持信息网络通畅,提高自动化办公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室设计算机管理员,每天负责检查计算机运转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科主任。管理员要定期对计算机表面进行清洁,保持计算机及台面整洁。下班后须关机并切断电源。
第三条 科室其他成员使用计算机时,如发现出现故障,须及时报告计算机管理员或科主任,不得擅自拆卸或维修。
第四条 禁止外来人员上机操作。其他科室人员使用计算机的,必须征得科主任或计算机管理员同意。计算机上网或使用外来磁盘时,要进行查、杀毒,免受病毒侵袭。
第五条 工作时间不得使用计算机玩游戏、炒股,不得上网聊天,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禁止浏览反动、黄色网站。禁止利用计算机在网上发布与工作无关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言论。
第六条 爱护计算机,避免盲目操作损伤计算机硬、软件系统。不得随意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不得随意删除计算机存储的文件,需要安装或删除文件时,须征得科主任或计算机管理员同意。计算机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办公室,由专人维修。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计算机的统一管理和维护,保持计算机的正常使用和网络通畅。
公务员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条 依照《国家公务员法》及有关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和精神,加强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卫生监督队伍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做到任人唯贤、人尽其才,提高监督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效率。
第二条 实行季度与年度相结合的国家公务员考核和业务技能考核的制度,制度不同岗位人员的量化考核与评价标准,实现定性定量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业务技能考核突出专业知识,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理论水平。
第三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和调整职务、级别、工资以及职务与岗位聘任的依据。
第四条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贡献及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报上级机关给予奖励,对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务员有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六条 公务员的录用、辞职、辞退、任职、免职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务员季度、年度考核结果,将定期进行公示。
考勤和请假制度
为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强化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遵守机关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工或在公务时间内擅离职守。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条 工作人员出勤情况列入年度考核。
第三条 建立考勤工作责任制。
(一) 各科室领导负责本科室工作人员的出勤管理和督促检查。
(二) 各科室须确定考勤员,逐日如实填写考勤表,对每个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登记。
(三) 各科室当月的考勤表,下个月五日前,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办公室备案。
(四) 办公室负责对全体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 各科室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由办公室定期进行通报。
第四条 工作人员请各类假都要填写假条,办理审批手续,须经科室负责人或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假期结束后要即时办理销假手续。
(一) 事假审批: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在一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一天以上的,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局长审批。
(二) 年休假审批:一般工作人员休假,由各科室根据工作情况作统筹安排,科室负责人审批后,须经局长同意。
(三) 探亲假、婚假审批:一般工作人员,由科室根据工作情况作统筹安排,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局办公室审批,报局长同意。
(四) 生育假、晚婚、晚育假审批:工作人员享受生育假、晚婚、晚育假,按上级规定执行。
(五) 非因不可抗拒之原因,工作人员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六) 假期结束需要续假,必须书面申请,办理补假手续,经局长批准后,方可续假;否则,视为旷工。
(七) 局领导请假、休假按区卫生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违反考勤和请销假规定者,按以下三条处理:
(一) 凡每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5次者,通报批评。
(二) 年累计旷工超过15天者,扣发当年年度奖励工资。
(三)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第五条 病假休假规定
病假须由县级以上医院给予检查诊断并出示证明,无病休证明的按旷工处理(急诊例外,但须手续齐全)。
(一) 病假工资
1、 病假超过四天的,从第五天起按照工龄年限比例扣除本人日工资,工龄在十年以下的扣日工资的10%;工龄满二十年,不到三十年的扣日工资的5%;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工资照发。
2、 病假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者,按照工龄年限比例扣除本人日工资:工龄在五年以下的扣日工资的15%;工龄满五年不到十年的扣日工资的10%;工龄满十年以上的扣日工资的7%。
3、 病假满半年者从第七个月起按照工龄年限、比例扣除本人日工资:工龄在十年以下的扣日工资的30%;工龄在十年以上的扣日工资的20%。
(二) 病假的津补贴
津补贴按实际在岗天数发给。
以上规定如有调整,按上级规定办理。
第六条 加班规定
(一) 加班范围
1、 各类大型活动的卫生保障、突击检查、联合整治;突发事件、群众投诉的处理。
2、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利用休息时间加班,并报请局领导批准的。
(二) 加班假条发放
1、 职工加班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填报加班表,逐级报科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按规定开具补休假条。
2、 在规定的加班范围内,平时按实际加班小时或天开具补休假条;国家法定假按双倍开具补休假条。
休假制度
第一条 婚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享受17天婚假,分局两地者加路程假;不够晚婚年龄的夫妇,本市的准许休假3天,分局两地者休假7天,再婚者休假3天。
第二条 产假
女职工产假按以下情况计算:
(一)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可享受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晚育假30天;
(二) 难产和双胞胎以上者可增加假期15天;
(三) 在产假期间办理独子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15天,增加的产假,视为出勤;
(四) 休完产假正常出勤后,需要给未满一岁的婴儿哺乳的女职工,每天可享受1个小时的哺乳假;
(五) 以上假期包括公休日和节假日。
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期间,可享受7天护理假。
第三条 计划生育假
凭医院证明按以下规定执行,超假按事假处理。
(一) 已婚女职工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可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 已婚女职工因避孕措施失败而实行补救手术的,休假40天;
(三) 已婚女职工做结扎手术的,可休假21天;
(四) 已婚男职工做结扎手术的,可休假15天。
第四条 丧假
本局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休丧假3天(外地者路程假另加)。超期者按事假处理。
第五条 工休假
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以上者,根据工作年限享受一定的工休假,各科室人员休假时间要合理安排,并在当年度使用。
(一) 工作年限满1年至9年者,每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0年至19年者,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二) 因工作调动、脱产学习等已享受当年假期的,不重复休假;
(三) 当年休哺乳假者,不再享受本年的工休假;
(四) 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规定工休假时间者,不再享受本年的工休假;
(五) 上述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六条 探亲假
(一) 家居外地的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二) 已婚职工与父母分局两地,每4年给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为20天;
(三) 分局两地的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新婚夫妇婚后分居满一年方可享受探亲假;
(四) 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第七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两地、外地、异地等均指云南省行政辖区以外的地区。
第八条 以上规定如有变动及调整,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内部轮岗制度
第一条 为了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培养高素质的卫生监督员队伍,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轮岗,是指本局全体卫生监督人员有计划地进行科室间岗位调换。
第三条 轮岗期限及人数
(一) 根据工作需要,对科室负责人原则上每2年集中轮换一次,每次轮换面不低于50%。轮换的人员和科室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 原则上每年或每2年按不低于25%的比例对一般卫生监督人员进行轮岗。轮换的人员和科室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 卫生监督人员原则上只在业务科室轮岗。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况的,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适当延长轮岗年限:
(一) 在连续性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
(二) 确因工作需要的;
(三) 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况的,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适当缩短轮岗年限:
(一) 需要加快培养的;
(二) 已不适合在本岗位工作的;
(三) 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六条 内部轮岗要从培养锻炼干部、优化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和保证工作需要出发,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轮岗人员必须符合轮换岗位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内部轮岗依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 由办公室在年初作出轮岗计划,报局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下发各科室;
(二) 办公室根据本制度和各科室提出的拟轮岗人员名单制定具体的轮岗方案,局长办公会根据轮岗方案,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三) 宣布轮岗决定,并进行公示;
(四) 科室负责人或专业技术人员接到轮岗通知后,应在3日内到岗。
第八条 参加轮岗人员应服从领导安排,在离职离岗前,应按要求认真办理好交接手续,确保工作的连续开展。
第九条 全体干部职工应当服从轮岗的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对经教育无效,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到岗的,按待岗处理。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方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本局收入及支出全部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科室不准自行收费,需要收回成本的特殊项目须经分管领导和局长批准后,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
凡以局名义向上级及有关部门写报告争取经费及收费项目的,由有关科室配合,财务人员统一办理。
开展对外经济活动,签订经济合同或进行大宗物品采购、大型修缮改造项目等,须有财务人员参与论证审查。
第四条 严格遵守预算管理制度,根据卫生监督工作的需要,编制经费开支预算。要精打细算,量入而出,严格按批准的预算开支,杜绝无计划、超预算支出的现象发生。特殊临时性开支,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报局长批准后办理。
严格财务审批程序,实行联签制度。各种支出由当事人和经办科室负责人签字后,由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大宗开支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后,由局长审批。一切会计事项均应取得合法的正式原始凭证,要有审批人、经办人、验收人、保管人(购货物的要有清单)和财务负责人的签字。
第五条 严格执行经费开支程序。现金使用范围为结算起点5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支用金额超过500元的,原则上通过银行支票、汇款等进行结算。
因公借款,首先要填写《借款审批单》。经科长(主任)、分管局领导、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借款。款项支出后,应在一周内进行结算。实行一借一清制度,凡上次借款没进行结算者,不得再借款。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批准人同意并注明还款期限后,方可办理再借款手续。私事一律不准借用公款。
第六条 支票和转账汇款的管理
(一) 严禁外单位或个人因私事借用支票。因公借用支票者,应填写统一印制的《转账支票借据》,详细注明借用张数、支票号码、用款金额及其用途。经科长、分管局领导、局长批准签字后,方可签发支票,未经批准,私自签发支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签发人承担,并给予纪律处分。
(二) 为防止银行因透支而罚款,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在使用支票时,应控制在“支票借据”额度内,如因特殊情况需突破限额时,必须先与财务科长协商,经局长同意后再使用。否则因突破限额而造成的银行罚款,由支票使用人负责偿付。
(三) 出纳员在签发支票时,应在支票上写明签发日期和收款单位。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否则,出现差错由出纳员负责。
(四) 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借用支票人应按“借据”所注明的用途使用,不准自行变更用途或转让他人使用。如需变更用途时,应将原签发支票交回财务注销,然后再按规定重新办理支票借用手续。否则,不予报销和结算。
(五) 支票签发5日后,无论使用与否,都要到财务办理支票结算或注销事宜。支票不能跨月,结算支票时,应由经办人和批准人在支票存根及原始发票上一起签字。否则,不予报销结算。
(六) 对使用支票不能按时报销的,除不再办理下次借用手续外,报经局长批准后,酌情处理。
第七条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列入计划的会议及培训班,必须有经费预算,由财务监督开支。
第八条 会议费的审批和报销程序如下:
(一) 凡我局召开的各种业务会、座谈会、学术会和工作会议,主办科室应在开会前填写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会议审批表”,经分管局领导、局长批准后交办公室安排;
(二) 各种会议应严格执行会议开支标准,不得扩大开支范围,不得突破各项会议预算金额,各项目也不得调剂使用,会议预算有节余,节余部分交财务,不得私自截留。报销凭证必须与会议报告中的天数、人数相符;
(三) 报销各种会议费,要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原始“会议审批表”、“会议签到薄”。报销凭证均由经办人、批准人签字后再进行结算报销;
(四) 外来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填写完整、规范,并符合财政规定,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第九条 严格执行差旅费开支规定。原则上不批准职工参加在省外举办的学术交流会以及个人撰写论文而通知参加的学术交流会,个人执意参加的,费用自理。
工作人员在昆明市内和市外出差的一律由局长批准。出差预算金额由分管局领导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外出参加会议或到外地出差,要严格控制时间,非经批准而私自延长在外时间,其超支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 因工作需要,经局长批准,参加上级卫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举办的短期技术、业务学习班、研讨班等,其余费用自理。
(二) 凡参加大中专学历教育和为晋职晋级取得学历而自愿参加的学习班、补习班以及在电大、函大、夜大等短期学习的,参加全脱产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必须经局长批准,其学习期间的一切费用全部自理。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完成出差任务后,必须在一周内办理签字报销手续。报销单经科长、分管局领导、局长审查签字后方可报销。(报销项目及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科室因工作需要印刷各类文件、资料时,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统一安排。科室和个人自行印刷的,一律不予报销。
各科室因工作需要邮寄信件或物品的,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统一安排邮寄。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职工按国家规定探亲所需路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等项开支由职工本人自理。
第十四条 上级部门领导或外单位人员来我局检查、指导、联系工作,需要接待时,经局长批准后,局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十五条 非在编用工工资、职工补助、合同制工人保险金等人员费用支出,由办公室审核,报局长审批。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有的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 实行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房屋、贵重仪器、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对维护、保养、交接以及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三) 财务根据会计制度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办公室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使用科室建立卡片。固定资产总账科目登记的内容及方向,要与明细科目登记的内容、方向完全一致,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四) 购入、调入、无偿援赠等增加固定资产时,凭发票、调入单到办公室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五)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在竣工决算后,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应及时将工程决算单交财务科记入固定资产;
(六) 固定资产报废、转让、调拨时,单价在万元以下的,经所长办公会批准后核销;单价在万元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调出、转让,必须经有关专家论证和有关部门鉴定后写出报告,报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方能进行处理,处理资产的残值金必须交财务科。财务人员在取得批准手续及报废处理、调拨等合法凭证后,才能进行固定资产减少的账目处理;
(七) 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每年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一次彻底地清查,发现有闲置及保管、使用不当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
(八) 固定资产出现盘盈、盘亏或毁损等情况,要查明原因,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待审批后方能进行账目处理。
第四条 流动资产管理
(一)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二) 对流动资产的管理,均按上级有关规章及我所的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三) 对存货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物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及时调账。
第五条 无形资产管理
(一)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二)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数额记账;购入的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成本记账。在转让行为中,须经过法定机构的评估后,方可计价入账;
(三) 单位的无形资产可以转让所有权和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计入事业收入。无论是取得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所发生的支出数,均应计入事业支出。
第六条 物资购置程序
(一) 各种物资由办公室统一采购,财务负责监督。办公室设物资保管员,各科设物资兼职管理人员;
(二) 购置固定资产,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报办公室审核,价值1千元以上的,由局长办公会审批,按程序购置。大宗物资购置须经财务审计,报局长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
(三) 低值易耗用品及办公用品,由各科物资管理人员按月提出使用计划,报办公室审核汇总,由办公室主任报局长批准后购置;
(四) 信封、稿纸、肥皂、洗衣粉、毛巾、拖把等用品由办公室根据需要统一配发;
第七条 物资的管理
(一) 物资购入后,连同发货票交物资保管员验收签字,办理入库手续。如数量、质量不符合标准不得入库,由采购人员负责联系处理;
(二) 财务根据入库和出库单记账,定期配合办公室对库存物资查验是否账物相符。对库存积压物资提出处理意见;
(三) 物资保管员要对各类物资分类存放,防火防盗,贵重物品专柜加锁存放,易燃易爆及毒性物品按规定要求存放。物资不准私自借出。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外借时,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办理借出手续,注明归还日期和有关经济责任等方可借出。
(四) 各科室领用物资要填写一式三联的物资使用单,交办公室和财务,并自留一联备查。使用非低值易耗物资的,各科室须建立账目、卡片,做到帐卡相符、账物相符;
(五) 职工在内部轮岗时,不得携带在账固定资产,调离单位时,个人保管使用的监督证件标识和监督监测仪器等交办公室后,方能办理调动手续;
(六) 物资保管员对库存物资每月清点一次,各科对在账资产每半年清点一次,发现盘亏(盈)时,须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 因工作疏忽、麻痹大意而损毁、丢失、被盗公共财物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赔偿标准如下:
1、 现金全额赔偿;
2、 仪器、设备、物品按价值的相应比例赔偿。其中,价值在500元以下的赔偿原价的100%,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的赔偿原值的90%,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赔偿原值的80%;
3、 已进入报废年限的物品损坏或丢失,按残值赔偿;
4、 有意破坏者,除按原价赔偿外,酌情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出分;
5、 因年久失修、仪器设备本身故障或正常损耗等客观原因所致公物受损,查明原因后可免于赔偿
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条 全局职工要牢固树立安全保卫意识,安全保卫人人有责,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把各项措施真正落实到实处,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条 加强值班管理,严格值班制度,加强办公室、科室管理,下班最后离开办公室的人员,要关好灯、门窗及各种仪器设备的电源开关,各种机密资料柜、档案柜、保险柜在下班之前一定要复查是否确定已锁妥。
第三条 车辆管理按照《车辆管理制度》执行,车辆归队后要停放车库指定位置,因停放不当造成车辆丢失、损坏或被盗,由当事人负责全部责任。
第四条 私人钱财及贵重物品勿放在办公室或值班室,个人负责保管,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人办公大楼,切实做好“四防”工作(防火、防盗、防毒、防爆)。
第五条 监督用车使用过程中,每位驾驶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章守纪,严防行车事故。
第六条 加强文件的收发管理工作,尤其是机密文件要做到专人管理,严防丢失和泄密事件发生。
第七条 严格财经管理制度,加强现金管理及防范措施,做到现金不在单位过夜。
第八条 各科室领导是本科室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全局工作人员要互相监督,自学遵守,若违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经重追究肇事或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反恐防范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全力做好我局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重点人员的排查工作,查找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采取措施加以整治,加大掌控力度。 。
(二)一旦发现恐怖迹象或苗头,立即向领导组请示报告,不得瞒报、漏报或迟报。定期和不定期为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举行培训讲座,不断提高反恐安全小组成员们的安全防范能力、应急处理能力。
(三)应加强日常检查及节日或重大活动期间的检查工作,积极开展内部排查,对重要目标、重要场所以及危化物品使用保管等环节进行梳理排查。
(四)应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准确掌握违法违纪人员的情况,及时妥善协调处理各类纠纷矛盾,确保单位的安全稳定。
(五)应经常开展对职工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安全防范等方面教育培训,切实提高职工的遵纪守法意识、安全防范和安全生产意识。
(六)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反恐怖防范工作的部署,制订相应的反恐怖防范工作方案和应急抢险机制,落实相关责任人。定期组织召开反恐怖防范工作会议,研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部署企业反恐怖防范工作,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布置的反恐怖防范工作任务和要求。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公务用车管理,保证卫生监督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具体负责申请用车的受理、车辆派遣、维修以及驾驶员培训、教育工作。建立车辆管理档案,集中保管车辆技术资料,记录驾驶情况、行车里程、维修保养情况和年检情况。车辆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需经局领导批准。
第三条 公务用车在保证日常公务中,以下情况应优先保证用车:
(一) 对公共卫生重大案件、突发事件等进行调查处理;
(二) 开展大型监督执法检查活动;
(三) 取、送机密文件、电报;
(四) 提取现金;
(五) 组织的集体活动;
(六) 职工患疾、重病;
(七) 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条 科室日常公务用车须由经办人填写“用车登记本”由办公室统一调度派车,用车后,用车人签字交回车钥匙。
公务用车需驶往昆明市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呈贡以外区域时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局领导和局长签字。否则后果自负,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条 严禁公车私用。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旅游、钓鱼、扫墓、接送子女亲戚、个人迎来送往等私人活动。
第六条 办公室要切实加强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结合车辆年审等活动,对驾驶员进行驾驶技能、职业道德、安全行车等教育。驾驶员要本着热情服务、安全准时的原则,确保公务用车随叫随到。在特殊情况下遇有紧急事项又无车辆可派时,经局长同意可乘坐出租车。
第七条 车辆由指定的专(兼)职驾驶员驾驶与管理,做到爱护车辆,厉行节约。对车辆要勤擦拭,勤保养,勤检查,保持车况处于良好状态,保证及时出车。
驾驶员要遵守交通法规,听从交警指挥,不得酒后驾车,不违章行驶,不超速行驶,保证行车安全,严防事故发生。
因违反交通法规受到处罚,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因交通肇事导致车辆损伤的,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将情况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全局车辆用油由办公室统一购买,未经局长同意,其他任何科室和个人自行购油者一律不予报销。
第九条 下班后车辆一律停放在单位地下停车位,未经办公室批准,驾驶员或工作人员不得私自用车,否则后果自负,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 车辆维修保养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送修车辆需报局领导同意后由规定厂家进行维修。为保证车辆修理质量,一律不得私自找修理厂修理车辆或更换材料。
在职人员继续教育及学术交流和培训工作制度
第一条 鼓励在职人员通过各种方式接受教育或自学成材,鼓励职工进取向上、提高知识水平和文化素养,获取更高的学业文凭和专业技能证书。
第二条 根据国家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职工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普遍提高在职人员受继续教育的水平。
第三条 继续教育方式有:单位选送或推荐各类学院(校)和专业机构学习、中短期专业培训、大专学校(院)、函授或夜大学习等;继续教育结果必须获得大专以上的毕业文凭、证书(即个人第二或以上的文凭)结合实际,在职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如下:
(一) 单位选送外出培养学习,须经局领导推荐,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外出短期考察学习,须经主要行政领导同意;凡报考各类大专学校(院)、夜大、函大者,必须个人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核,局长批准同意后方可报考。
(二) 继续教育内容必须根据单位工作实际需要并结合个人所从事的专业和岗位情况,所学专业由单位建议、推荐及个人自愿决定。
(三) 学费补助办法规定
1、 单位选送或推荐外出学习的,学习费用由单位全部负责。、
2、 个人自学接受各种形式继续教育的,由个人承担全部学习费用,单位不再安排学习考试时间。
第四条 我局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交流与培训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范围和条件
(一) 由国家、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医学会及其专科学会等召开或举办的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培训班或国际卫生组织学术团体、国际知名专家在省内举办的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国际性学术会议,我局可派员参加。
(二) 会议或培训内容应反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最新进展或具有推广价值的新技术、新方法。参加学术会议须有论文投稿登记、投稿回执或会议邀请函并有会议交流安排,活动日程具体明确。
(三) 参加学术交流和培训人员应专业对口,具有较强接受和交流能力。
(四) 原则上不批准参加在省外举办的学术交流会及个人撰写论文而通知参加的学术交流会。个人执意的,经局长同意后,可给予考虑,费用自理。
二、 登记与备案
(一) 我局接到的学术会议或培训班通知,按办文程序报局领导审批办理。个人接到的通知原则上不受理。
(二) 参加学术会议或培训班者,均到办公室登记备案。
三、 信息反馈
(一) 外出参加学术交流或培训后,本人应向所在科室和分管领导汇报学习情况,将带回的资料交办公室复制存档。
(二) 局领导认为有必要举办培训班或报告会的,由办公室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习,由外派学习人员进行培训或作报告。
(三) 带回的会议资料由办公室存档,供专业技术人员查阅,经局领导同意购买的书籍、计算机软件、影像视听材料应办理入库存阅手续。
第五条 鼓励职工积极撰写、发表科技论文。论文应具有创新性、先进性、科学性、实用性。撰写论文须严肃认真,内容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论文署名应实事求是,依照贡献排列名次。、
第六条 职工在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学术论文的审稿费、版面费均不予报销,但对第一作者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 在国际级杂志上发表论著、综述的,奖励500元,发表论文的,奖励200元,1500字以下报道的,奖励100元;
(二) 在除国家级以外的其他系列杂志上发表论著、综述的,奖励100元,1500字以下报道的,奖励50元;
(三) 在其他刊物上发表论文的费用一律不予奖励。
第七条 在论文撰写与发表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文章者,一经查实,取消奖励并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
协管员聘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局协管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按规定聘用协管员。招聘协管员时,必须经局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条 招聘协管员,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委托具备资质的劳动用工服务机构进行代理,择优聘用。
第四条 所有招聘的协管员,办公室和用人科室需认真考察,并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个月。
第五条 招聘的协管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原则上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无残疾和传染性疾病,热爱本职岗位,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 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
(三) 技术工人岗位的协管员,应具有上岗证或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第六条 对聘用的协管员按劳取酬,不得低于我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保险金。
第七条 协管员必须遵纪守法,遵守我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有关科室的管理。
(一) 使用协管员的科室,要加强对协管员的管理,进行上岗前的培训以及岗位规则、操作规程、规章制度的教育,并根据岗位职责,制定出符合各自特点的考核办法。
(二) 各科室对使用的协管员,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书面报办公室。对服务态度差,工作表现不好,完不成工作任务者,要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者,要及时处理。
(三) 协管员自动辞职者,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所在科室同意后,报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四) 协管员在被辞退或自动辞职时,要办理公物、财产的交接手续。
第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许可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区委、区政府关于优化投资软环境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现将我局卫生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如下:
第一条 目标
简化办证环节,实行“两次终结制”,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回复、统一发证。实行政务服务中心卫生窗口一站式服务,卫生窗口为我局行政审批服务的唯一窗口,免收许可证工本费。做到主动服务不推诿、协调服务不扯皮、高效服务不拖拉、廉洁服务不设卡。
第二条 实行“三级监督”
我局承担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三级监督,即窗口受理后,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现场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复核签字,最后由局领导核准。
三个环节相互协作、相互监督,但不能相互推诿扯皮,延误承诺时限。
第三条 公开承诺时限、依据和程序
我局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均承诺5个工作日内办结。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提交材料和收费标准均制作公示栏和办证须知,公布我局全体监督员姓名、职务和照片,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行从申请到结果全过程公示制度。
第四条 具体程序
(一) 咨询及发放申请表格
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免费发放申请书,一次性告知办证须知及提交相关材料。按有关规定不属我局办理的卫生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当场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应到哪个部门办理。
(二) 受理及补齐材料
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填报的表格和提交材料,材料不齐的,窗口工作人员书面通知申请人补齐材料,逾期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申请。
表格填写完备、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发书面受理通知。
(三) 现场审查及领证
申请受理后,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我局派出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领证日期,申请人持通知到政务服务中心卫生窗口领取卫生许可证;现场审查发现申请人在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和规章制度等方面需要进行整改的,监督人员当场开具卫生监督意见书,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不必到窗口再次申请,只需经原经办监督员审查同意,即可以办理卫生许可证;在限定期限内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整改或是尚未整改完毕的,由政务服务中心卫生窗口向申请人退回申请及申报材料,书面告知申请人待整改完毕后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条 内部工作衔接及注意事项
(一) 窗口受理后的申请表格由窗口工作人员整理分类分科,由专人到窗口取回交相应承办科室。
(二) 审查合格,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承办监督员在申请表格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后由所在科室统一交分管局领导复核签字。
(三) 科室负责人将分管领导复核完毕的申报材料送交局长审核,局长审核合格签字后,许可证管理科应立即制作卫生许可证,按承诺时限发放给申请人。许可证管理科在制证时,应按规定审核许可项目。
(四) 已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证管理科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完成材料整理、归档、计算机信息录入等工作。
(五) 申请表格和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在我局工作人员传递时,必须有交接签字,不得遗失。
(六) 对于可以在窗口直接办结的事项,只要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即办件事项另行规定。
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制度
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云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暂行)和《盘龙区卫生局卫生执法监督事权划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将我局卫生行政处罚中有关要求规定如下:
第一条 分级审核
盘龙区卫生局卫生执法监督局(以下简称执法监督局)负责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初审,区卫生局负责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复审。
我局具体负责卫生行政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提出处罚意见、制作行政处罚文书、报批后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结案。
未经区卫生局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批准,任何人不得终止、撤销、改变已经立案的案件。
第二条 案件受理、立案
执法监督局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制作《案件受理记录》:
(一) 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二) 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三) 社会举报的;
(四)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
对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立案条件的,执法监督局应当在7日内制作《立案报告》,报分管局领导签批立案,并确定立案日期、案件承办科室及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
(一) 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二) 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 属于卫生行政处罚范围;
(四) 属于盘龙区卫生局管辖。
日常卫生监督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现场立案采取调查取证措施的,应在3日内补办立案报告手续。
第三条 取证
执法监督局案件承办人员依照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案件调查取证,制作有关执法文书,并对收集的证据予以审查、核实,确保证据的真实性。案件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查明以下事实:
(一)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 违法事实是否存在;
(三) 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物品、违法所得和其他情节;
(四) 当事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
(五)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时,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依法收集有关证据。证据种类包括:
(一) 书证;
(二) 物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计算机数据;
(五) 视听资料;
(六)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 检验、检测、鉴定结论;
(八) 勘验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
调查取证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制作对象等;
(二)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当事人如拒绝签名确认的,可由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签字或者押印予以确认,确保证据的效力。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分管领导批准,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分管领导在制作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第三联上签批意见。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我局应视具体情况在7日内报区卫生局作出处理决定。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需采取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应严格按照行政强制程序执行。
案件调查结束,承办人员应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相关证据、争议要点、处理建议。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承办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执法监督局局长签署是否同意承办人员意见及参加合议的人员、时间等具体意见,并在合议人员中明确1名案件合议主持人和1名合议记录人员,或经案件审核合议组组长同意确定案件合议主持人。
第四条 简易程序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实施简易程序,调查取证后向被处罚人说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并宣读《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实施处罚后7天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交稽查科进行备案登记。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不制作《立案报告》。
第五条 一般程序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的适用一般程序。
适用一般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按要求进行调查取证,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依据合议结果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并对案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复核由参加案件合议的人员进行,并制作书面记录。
第六条 听证程序
对于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的适用听证程序。
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书经承办科室负责人初审、执法监督局领导审核、卫生局复审、分管副局长签批。
当事人在告知听证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由区卫生局在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听证组成人员,由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经承办科室领导初审、执法监督局领导审核后报卫生局复核、分管局领导签批后,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组成人员应当是非本案调查人员。听证应由书记员制作《听证笔录》,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签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听证笔录》不对案件事实、证据、理由、依据等问题作出评价或结论。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意见书》。
第七条 合议
实施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进行合议。合议由承办监督科室提出,由局领导担任合议主持人,合议参加人应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案件承办人员参加合议。
对于情节严重、涉及面广、重大疑难案件,报经区卫生局局长同意,可由卫生局组织执法监督局、卫生局有关科室领导进行二次合议,二次合议意见为最终合议意见。
合议内容应包括:被处罚主体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律依据、处罚内容等。合议应制作《合议记录》,合议主持人应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理依据、合议建议等形成合议结论记录在《合议记录》首页,《合议记录》续页应如实记录合议人员的具体意见,包括对合议结论的不同意见,合议人员对案件事实、定性处理意见和理由应当详细记录。
案件合议时还应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包括文书制作、证据等。
拟进行合议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准备好案件材料,其卷宗应提前1—2天报合议人员审阅,卷宗内容应包括:
(一) 案件受理记录;
(二) 立案报告;
(三) 案件有关调查材料如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物证等;
(四)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五) 其他。
合议人员有权拒绝参加未经材料审阅的案件合议。
合议结束,承办人员应依据合议记录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区卫生局复审时,对案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对案卷进行2次合议,合议人员由卫生局分管副局长决定。
第八条 回避
当事人在卫生行政处罚过程中有权申请承办人员和听证人员回避。
承办人员和听证人员回避申请由区卫生局领导批准。
第九条 行政处罚
(一) 对于违反卫生法律法规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或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但从轻处罚涉及罚款的,罚款数额不得低于对违法行为规定的相应罚款数额的下限。
(二)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制作《行政处罚报批表》及《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承办科室负责人初审、稽查科审核、局领导签批后实施。
(三) 进入听证程序的案件,报区卫生局分管领导,由区卫生局根据听证情况对行政处罚进行复核,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员根据《听证意见书》制作。
(四)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五)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承办人员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处,视为送达。不能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的,可适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
2、 由案件承办人员拟制《强制执行申请书》,经执法监督局领导初审,报区卫生局审核同意后,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结案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案件有关材料按其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整理装订,编号排序,一案一卷,于结案后30日内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保存。
案件承办科室应于每月前10日将上月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报稽查科。
我局制作的《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等设有存根的文书,存根应在案件结案后30日内归档保存。
案卷中所有文书编号、序号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规定执行。
案件承办人员及参与案件调查、合议、审核的人员对案件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