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法律参谋助手职能,提高合法性审查工作质量,为区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提供法律支撑,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龙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盘政办通〔2021〕27号)等规定,结合盘龙区实际,现将合法性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合法性审查范围
(一)区司法局、区政府法律顾问室作为区政府的合法性审查机构,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1. 区政府作为决策机关,行使法定职权,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2. 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及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3. 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 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民事合同、行政合同;
5. 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
6. 其他需要区政府决策且涉及法律关系的重大事项。
(二)以下事项不属于区司法局、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合法性审查范围:
1. 人事任免、表扬奖励、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及措施的制定等事项;
2. 区属各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
3. 区属各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 区属各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民事合同、行政合同;
5. 区属各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
6. 涉及财政预算草案报告、预算调整、执行情况、审计及整改报告等事项;
7. 经费拨付、工作报告、整改报告、通报议题等不涉及法律关系的事项。
二、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一)拟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区司法局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1. 制定主体的合法性;
2. 制定依据的合法性;
3. 制定内容的合法性;
4. 制定权限的合法性;
5. 制定程序的合法性;
6. 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二)拟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区司法局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法制审核:
1.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 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的管辖范围;
4. 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 执行行政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7. 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8. 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9.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10. 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三)其他需要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区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律范畴内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 合法性审查的工作流程
(一)报审
送审单位在发函报请区司法局或区政府法律顾问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前,应将送审事项先交由本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送审单位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送审单位发函报请区司法局或区政府法律顾问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根据送审事项具体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 提请区政府审议的请示或区政府领导批示内容;
2. 送审单位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意见;
3. 制定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依据及其他材料);
4. 征求意见汇总材料;
5. 若开展了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的,应同时提交评估报告、意见等有关材料;
6. 区司法局、区政府法律顾问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审查
1. 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区司法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2. 区司法局作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审查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3. 其他需要合法性审查的事项,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反馈送审单位;
4. 必须由区政府立即决策或者出台规范性文件等重大紧急事项,区司法局、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按照区政府领导提出的时限要求,及时审查。
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区司法局、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可以要求送审单位补充相关材料或者协助审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四、 相关要求
1. 送审单位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应为区司法局、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合法性审查工作保证必要的合法性审查时间。
2. 区司法局、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在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对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的合法性负责。
3. 区司法局、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送审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过程不受任何个人和单位干预。
4. 区司法局、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属于政府公文,只供政府内部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泄露相关内容。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机构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相关资料、信息等不得对外泄露。
2022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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