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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9151-202409-900170 主题分类: 质量安全监督信息
发布机构: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5-10 16:29
名 称: 盘龙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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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10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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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工地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的使用行为、遏制和降低吊篮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高处作业吊篮》(GB/T 19155-2017)、《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和《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云建规〔2018〕3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各方责任

(一)吊篮产权单位(出租单位以及自购吊篮的使用单位)应对提供的吊篮质量负责;为每台吊篮进行编号(编号建议为钢印永久性标志),建立吊篮专项安拆、使用和维修等管理记录档案,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区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吊篮出租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安装资质;出租吊篮时,出租单位须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定期保养的具体时间、责任人员、保养检查项目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和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禁止肢解发包或指定工程分包;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使用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篮及构配件,否则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吊篮安全管理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不因工程分包行为而转移,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安装资质,审查吊篮的出厂合格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每台吊篮的管理记录档案,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吊篮使用人员的教育培训记录,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组织吊篮提供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吊篮提供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派人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四)分包使用单位对吊篮安全使用负责。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吊篮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督促吊篮提供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出厂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对吊篮使用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五)监理单位对吊篮安全使用负监理责任。负责审核吊篮的相关产品技术资料和吊篮安装拆卸作业人员的证件,审批吊篮的安装、拆卸专项方案,监督检查吊篮的安装、拆卸、使用情况,对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六)检验检测单位应对吊篮检测结果负责。对检验合格的吊篮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将不合格报告及时书面告知我局鉴定质安站。

  二、规范使用程序

 (一)检验检测。建设工程需要使用吊篮进行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在吊篮安装完成后,应及时报检测单位(必须在昆登记核查合格的)检测。吊篮需进行竖向移位的,应重新检测。未经检测合格的吊篮不得使用。

 (二)联合验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和吊篮提供单位在首次安装检测合格后,应按照《表42 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表》组织联合验收,经空载运行试验合格。未经验收合格的吊篮不得使用。吊篮进行移位的,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监理单位,经同意后方可移位,移位后应重新组织联合验收。

(三)报备登记。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应在吊篮检测验收合格之后正式使用之前,填写《表40 盘龙区建筑高处作业吊篮报告登记表》《表41 高处作业吊篮数量清单》《表4 建筑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各方主体安全职责承诺书》《表44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技术交底书》和其他相关资料(包含资质证照、作业人员证件、出厂合格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日常使用方案、应急预案等),到我局鉴定质安站进行吊篮报备登记,未经报备登记的吊篮不得使用。另非标准吊篮的安装使用应编制相应施工方案,并进行专家论证。

  三、强化安全管理

  (一)严控产品质量。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制作的吊篮。吊篮应当具有《出厂合格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及相应管理记录档案,且各项安全保险、限位等装置齐全有效,产品铭牌和吊篮提供单位编号清晰可见。严禁使用下列吊篮:

1.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吊篮的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检测标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检测标定的有效期限不得大于1年(新出厂的安全锁自出厂之日起在12个月之内有效)。检测标定标识应固定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检测标定报告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二)严控安装拆除(含移位,以下简称安拆)。吊篮提供单位应当编制安装、拆卸(包括移位)和日常使用专项方案,并报施工总承包和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批,专项方案中应附有钢丝绳强度计算书、抗倾翻受力计算书、悬挂机构支撑点的结构强度计算书和机位布置、支架设置详图等。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采用高处作业吊篮的,应将吊篮安装、拆卸方案纳入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方可实施。

从事吊篮安装、拆卸的人员应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使用单位应对从事吊篮安装、拆卸和使用人员按照专项方案和相关技术规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履行交底签字手续。

(三)严控维护保养。吊篮提供单位应派专业人员常驻施工现场,负责设备的检查维保工作,及时消除现场吊篮存在的问题。吊篮提供单位应在首次安装及移位后、拆除前和使用过程中的每周,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对每台吊篮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检查合格的,方可使用。重点对吊篮的提升机构、悬吊机构、钢丝绳等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锁、超高限位、紧急开关等安全装置进行严格检查,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吊篮的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并按照《表43 高处作业吊篮月检记录表》,将检查记录情况报送到我局鉴定质安站。

(四)严控安全使用。

1.在吊篮使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危险区域做好安全防护,严禁交叉作业、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

2.吊篮上的使用人员必须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安全绳应使用锦纶安全绳,且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直接固定在吊篮悬吊平台上。

3.吊篮内应设置限载限人和安全操作规程标志牌,严禁超载使用,严禁擅自改装加长吊篮。每台吊篮中使用人员不得超过2人。

4.使用人员在作业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严禁作业人员直接从建筑物窗口等位置上、下处于高处的吊篮。

5.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要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

6.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l0m。如果条件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我局鉴定质安站将加大对高处作业吊篮的安拆、使用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责令暂停施工进行整改;对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应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吊篮报备登记、日常管理及处罚适用于《盘龙区建筑起重机械及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办法》。

   四、附则

流程所引用的各类标准规范如有修订,以修订后的为准。

流程盘龙区住房城乡建设负责解释。

流程发布之日起实施

 

 

 

昆明市盘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