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区建筑起重机械及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昆政办〔2020〕14号)、《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放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行政确认事项至县(市)区及行使的通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 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建法规〔201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桥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装、拆卸,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及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移位、附着、拆除等活动。
第四条 凡在辖区内已取得建设行政许可手续且保证安全施工具体措施资料查验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上的建筑起重机械及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以下简称建筑机械),其安拆告知、使用登记、使用登记延期、检验检测、安全检查、维护保养的全过程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一)建立、健全建筑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
(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四)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省标准规范的要求;
(五)按有关要求对建筑机械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建筑机械的安全装置状况完好,租赁合同对建筑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严禁夜间保养建筑机械;
(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有关要求,每月至少对建筑机械完好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保建筑机械的状况完好,并填写“建筑机械定期检查记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盖章;产权单位应将“建筑机械定期检查记录”交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备案;
(七)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八)建筑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一)从事建筑机械出租的单位应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符合建筑机械出租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出租或使用的建筑机械应有制造厂家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检测合格证明,以及产权备案证、定期检测记录、设备维修记录,设备应配备齐全可靠的保险及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三)建筑机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出租或使用:
1.未进行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备案的;
2.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3.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4.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5.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6.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四)自购自用建筑机械不得进行出租,产权单位在建筑机械出租过程中,禁止挂靠和转租。
(一)安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机械的安装、拆卸工程。严禁超资质范围承揽建筑机械安装、拆卸业务;
(二)建筑机械的安装、拆卸工程(包括顶升和附着),应当由同一家安拆单位完成;
(三)安装单位在建筑机械安装、拆卸前,应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编制建筑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方案,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实施。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要求,编制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并履行审核、批准、专家论证、签字等责任;
(四)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现场施工条件;
(五)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按手印确认;
(六)制定建筑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
(七)建筑机械在安装、拆卸前,应按照《盘龙区建筑起重机械及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办理流程》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并到我局鉴定鉴定质安站办理安拆告知手续。
(一)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发现检测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向建设单位反映,并及时报告我局鉴定质安站;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行业要求进行检测,不得减少检测项目。检测原始记录应齐全、真实、准确,规定采用仪器测量的项目应当采用仪器测量,检测数据应在现场如实填写。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三)对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复检不合格”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将检测结果告知使用单位,并书面报告我局鉴定质安站;
(四)建筑机械在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再次进行检测:
1.上次检测后使用期满一年的;
2.停止使用半年以上重新启用的;
3.经改造或大修的;
4.使用单位擅自拆除任一连接杆件的;
5.因发生机械事故影响安全使用的;
6.塔式起重机安装高度达到60米以上的,施工升降机安装至最终高度的,在重新验收前应当请检测检验单位复测一次;
7.初始安装验收高度以上每增加60米的;
8.安装到最终使用高度的;
9.我局鉴定质安站在检查巡查中发现其它需要检测的。
(二)审核建筑机械的产权备案证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
(三)审核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检测单位资质,并对检测行为进行过程监督;
(五)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要求,履行对安拆单位制定的建筑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专家论证、签字等责任并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建筑机械安装、拆卸作业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必须在现场带班和监督;
(六)审核安拆单位和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
检查建筑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八)施工现场多台建筑机械作业存在碰撞隐患时,应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建筑机械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方案并采取相应的防碰撞措施;
(九)设置相应的建筑机械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建筑机械管理人员,对建筑机械完好状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十)监督租赁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对建筑机械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督促使用单位对建筑机械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建筑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督促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十一)同一施工现场有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分别承包施工的,由建设单位协调组织或委托主承包商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建设单位未组织协调或组织协调不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相邻工程项目使用建筑机械存在相互碰撞隐患时,由后安装建筑机械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协调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建筑机械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方案并采取相应的防碰撞措施,确保建筑机械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选择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满足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使用年限要求,并提供昆明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办理的《备案登记证》;所选择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经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鉴定或验收合格,产品的构配件必须具有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将建筑机械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并签订专业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总包、分包或租赁等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机械的安拆工程。
第十五条 建筑机械的安装、拆除、升降操作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建筑机械的使用必须按要求编制:
(一)建筑机械专项施工方案(属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按要求组织并通过专家论证);
(二)建筑机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须包含安装、拆卸及使用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内容);
(三)建筑起重机械基础方案(应包含:设置平面布置图、基础桩基设计图、基础承台设计图、基础承台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基础土壤承载力资料及计算书、基础配筋图、基础预埋件大样图等内容);
(四)维护保养管理制度(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必须在总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基础上,由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 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所编写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满足安全技术标准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37 号)要求;其中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在设备进场、安装、升降、拆除退场时,根据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并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监理单位全程进行旁站监督)。
第十七条 建筑机械安装前必须做好进场前准备验收、设备进场验收、安装前检查、安拆人员审查,并按《表5 建筑机械进出验收记录表》《表6 建筑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表》《表7 门式起重机基础验收表》《表8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前检查验收表》《表9 施工升降机安装前检查验收表》《表10 门式起重机安装前检查验收表》《表11塔式起重机安装前检查验收表》《表12 安装(拆卸)人员资格审查表》要求进行记录和验收;其中建筑机械必须在安装前10日内提交资料办理告知手续,告知办理事宜必须严格执行《盘龙区建筑起重机械及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办理流程》。
第十八条 安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每台塔机安装(拆卸)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5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3名,同时还应配备司机、起重信号司索工、电工、机械员和安全员各1名。安装前,安装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参加安装拆卸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填写《表13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技术交底书》《表14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交底书》,并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建筑机械安装作业时,安拆单位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护,总包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必须在场进行带班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安装过程必须按《表15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监控记录表》《表16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监控记录表》《表17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自检表》《表18 施工升降机安装自检记录表》《表19 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记录表》《表20 门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记录表》《表21 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记录表》《表22 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记录表》《表23 门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记录表》《表24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验收记录表》进行记录和验收。
第二十条 建筑机械安装完毕后,安拆单位应按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设备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后应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二十一条 建筑机械首次安装完成后及使用登记延期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验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设备每次升降前后,必须组织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升降及使用;检测过程必须按《表25 检验检测现场监督检查及旁站记录表》进行记录和验收,升降作业工作必须按《表26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提升、下降作业前检查验收表》进行记录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筑机械告知手续完成后,必须在安装之日起起30日内,向我局鉴定质安站提交资料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筑机械使用期间,每台塔机至少配备司机2名、信号司索工2名,每台双吊笼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司机2名,并应持证上岗。建筑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应组织安拆单位对操作人员进行联合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的安全作业规定,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填写相应的记录。作业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二十五条 建筑机械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对设备进行日检、周检和月检。日检、周检由项目自行组织和收集管理台账。重点需要检查:1.重要结构件关键受力部位;2.高应力和低疲劳寿命区;3.存在明显应力集中的部位;4.外观有可见裂纹、严重锈蚀、磨损及变形等部位;5.结构件承受交变荷载、高应力区的焊接部位及其热影响区域等。
月检于每月初由监理单位牵头(总监必须参加)、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建设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安拆单位各单位责任人参加,对项目建筑机械进行月检(建议检测单位参加)。检查及整改情况形成建筑机械月检报告(包含《表27 施工升降机月检记录表》《表28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月检验收记录表》《表29 塔式起重机月检记录表》《表30 门式起重机月检记录表》《表38 建筑机械监理月检报告》及整改情况),并在每月28号前由监理单位将报告报送至我局鉴定质安站。
第二十六条 建筑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附着的,安拆单位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有关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建筑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七条 建筑机械使用登记延期必须严格按照《盘龙区建筑起重机械及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办理流程》进行,必须在使用备案到期前30日内完成延期登记工作,设备使用登记到期后仍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我局鉴定质安站将不再受理延期手续,并责令拆除。
第二十八章 建筑机械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修复达到正常状态,并经使用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建筑机械的现场防护工作。复工前,使用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方可重新使用。
第二十九条 建筑机械在拆除前须严格按照《盘龙区建筑起重机械及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办理流程》要求办理拆除告知手续,告知完成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不办理拆除告知手续便私自拆除设备的,我局鉴定质安站将拒绝办理该设备的使用登记注销程序。
第三十条 建筑机械拆除前,监理单位必须组织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拆除工作。拆除作业时,安拆单位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护,总包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必须在场进行带班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拆除过程总包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必须在场进行带班和监督,并按《表33施工升降机拆卸前检查验收表》《表34门式起重机拆卸前检查验收表》《表35塔式起重机拆卸前检查验收表》《表36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拆卸监控记录表》《表37 建筑起重机械拆卸监控记录表》进行记录和验收。
(一)属国家或云南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达到其他规定报废条件的。
第三十四条 总承包单位要对设备进行日检、周检和月检,未按要求检查巡查整改的,将采取停用设备、设备断电、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等措施处罚。项目经理未按要求在安装、拆除、月检时带班和组织的,将采取行业扣分、不良行为记录、行为黑名单、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等措施处罚。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和总监如出现不按本办法要求在安装、拆除、月检时进行旁站监督的,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督促整改或不及时报告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监理单位和项目总监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采取行业扣分、不良行为记录、行业黑名单、消评优评先、通报批评等措施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设备租赁单位提供的设备与使用登记设备不符合的,将采取责令拆除设备、不良行为记录、行业黑名单、通报批评等措施进行处罚并停止办理违规租赁单位设备的使用登记。
第三十七条 如发现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采取停止办理违规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设备的使用登记,并采取不良行为记录、行业黑名单等措施、通报批评等措施进行处罚: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我局报告的;
(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保证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我局鉴定质安站在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使用登记延期等业务办理及日常监督巡查中一经发现有关单位提供的材料台账及维护保养记录存在弄虚作假的,将采取撤销使用登记、收回使用登记证、拆除设备、采取不良行为记录、行业黑名单、通报批评、暂停办理相关单位业务等措施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我局鉴定质安站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操作规程或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擅自调整各种安全限制、限位装置的操作人员或有关单位,将立即责令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我局将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和责任追究,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引用的各类标准规范如有修订,以修订后的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盘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昆明市盘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