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区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费办事指南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文件的通知》(云人社通〔2022〕25号),为确保盘龙区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特困行业缓缴失业保险费纾困政策落实落地,特制订本办事指南。
一、 缓缴政策范围
缓缴政策适用于在盘龙区参加失业保险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可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失业保险的有雇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二、 缓缴实施期限
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2022年4月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顺延一个月。
三、 缓缴期满后失业保险费补缴规定
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费。
四、 缓缴期间不影响失业保险待遇
1. 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单位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2. 不影响参保单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3. 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4. 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政策等相关待遇。
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部分已缴费,单位部分未缴费的参保缴费月份,视为已缴费到账,核发失业保险待遇时计入缴费年限。
五、 办理流程
在盘龙区参保的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征缴科提交《云南省失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附后)办理失业保险费缓缴。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将根据参保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材料,审核其是否在缓缴政策范围内。参保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的,按告知承诺制办理。
办理地点:北京路481号(原人社服务大厅旁)盘龙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征缴科
咨询电话:65615786
盘龙区劳动就业服务局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