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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9151-202209-605832 主题分类: 灾害事故救援
发布机构: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7-14 15:17
名 称: 昆明市菱驰电梯有限公司“3·05”人员高坠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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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菱驰电梯有限公司“3·05”人员高坠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2-07-14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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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菱驰电梯有限公司“3·05”人员高坠

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22359时许,在青云街道美的顺城府70-***号(家庭住宅)电梯井内发生一起工人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青云街道办事处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及合同情况

   单位名称: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中广告部(个体工商户)

登记机关: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00**********

经营者:樊**

住所:云南省昆明高新区经典双城******

经营范围:广告设计、代理;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电线、电缆经营;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材料销售等。

2022111日,青云街道美的顺城府70-***业主李**昆明市菱驰电梯有限公司签订了家用电梯安装协议。2022221日,昆明市菱驰电梯有限公司将该安装项目的电梯井道内施工用脚手架搭设及前期的辅助工作项目分包给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中广告部,双方签订了《电梯安装配套协议》。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中广告部承接了昆明市菱驰电梯有限公司青云街道美的顺城府70-***电梯井道内施工用脚手架搭设及前期的辅助工作。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中广告部经营者樊**因人手不足,于202233日,私下找到昆明市菱驰电梯有限公司工人*金、赵*宏两人帮忙搭设电梯脚手架及前期的辅助工作。202234日,赵*金、*两人到美的顺城府70-***号开始搭设脚手架。35日上午9时许,两人到现场准备接收到货的电梯。因电梯还未运到,两人便走到三楼,做电梯井顶部的支撑点。赵*金进入电梯井脚手架作业,赵*宏可能看赵*金不好操作,在未将安全带挂好的情况下进入电梯井内帮忙,不慎失足从3楼高坠至负二层当场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赵*金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区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接报后按各自职能分工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工作,督促事故单位做好对死者家属的善后安抚工作。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宏,男,汉族,19852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身份证号码:53212319**********

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2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202235日上午9时许,青云街道美的顺城府70-***号电梯井搭设脚手架过程中,赵*宏未挂好安全带进入电梯井作业,不慎失足从3楼电梯井内高坠至负二层当场死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中广告部经营者樊**未提供高处作业所需要的防护设施;未督促检查施工人员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2.3的规定(在电梯施工之前,井道内应每隔10m且不大于2层加设一道水平安全网)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未提供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致使生产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事故性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中广告部经营者樊**未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致使生产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处理建议。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中广告部经营者樊**未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致使生产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中广告部处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结合我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从此次事故中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各街道、各行业,事故单位及当事人要举一反三,汲取事故教训,认真梳理薄弱环节和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地推广专项整治范围,做好事前预防、事中管控及隐患整治,严防小临工程酿成大事故。一是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预防措施,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三是属地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行业主管部门没有落实到位的地方积极补台,对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的隐患积极通过街道吹哨、部门报到的形式,组织各相关职能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整治安全隐患,督促施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工作。四是责任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事故单位必须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盘龙区应急管理局 青云街道办事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