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领域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 背景依据
根据盘龙区人民政府《盘龙区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小切口”整治民生领域问题春雨行动工作方案》文件精神,为整治物业乱象,确实维护群众利益,结合盘龙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 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大力整治物业领域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努力为广大业主营造质价相符、公平合理、安全舒适的物业服务环境。
三、 主要内容
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矛盾属地化解要求,以八大乱象为切入口,由属地街道负责实施,进一步加强物业领域乱象矛盾纠纷化解,分类收集问题线索,建立问题台账,狠抓问题整改,全面推进盘龙区物业服务规范管理,完善矛盾处理体系、工作保障机制,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有效避免矛盾纠纷激化和风险叠加外溢。
四、 涉及范围
(一)信息未公开:物业企业未在小区显著位置和经营场所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电话、有偿服务项目、特种设备维保单位及联系方式、未公布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的侵犯业主知情权的行为。
(二)违规收费: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违规上涨物业费,侵吞公共收益,违规收取不合理费用。
(三)违反合同:未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拒不撤离物业服务项目、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等行为。
(四)违规使用维修资金:未按规定使用住宅维修资金,挪用住宅维修资金或者把住宅维修资金用在非规定使用范围的。
(五)违规催缴物业费:以未缴纳物业费为由中断或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监管不力:对违法建设、私挖地下空间、违规出租房屋、私拉电线、占用消防通道、损坏、擅自拆改建筑物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等行为未进行劝阻、制止制止无效的,未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
(七)打击报复业主:物业企业或从业人员泄露业主信息,与业委会共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采取暴力等违法行为。
(八)限制装修竞争:对小区业主封阳台指定材料、增设门槛、禁止除指定外的商家承揽作业;不允许搬家公司车辆进入小区、收取搬家业主的电梯磨损费等乱象行为。
(九)其他违反《民法典》、《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的物业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五、 执行标准
各街道按照整治内容逐条进行自查自纠,实现问题排查全覆盖。由属地街道、社区上报建立问题台账并督办整改,限期销号。可以化解的就地化解,无法化解的,以“街道吹哨、部门报到”的形式,召开专项问题工作推进会联合化解。
六、 关键词解释
本方案所指的“物业领域侵害群众利益”专指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民法典》、《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其他涉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未履职、物业服务费收缴率低等问题不纳入整治范围。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