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云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6·17” 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湖南云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6·17”
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6月17日10时50分许,湖南云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辰街道云南映象碧溪园建设项目大地块拆除1#塔吊基础防护围墙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致一人死亡的一般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区住建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金辰街道办事处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及合同情况
(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单位名称:湖南云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登记机关: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91431300**********
注册地址:娄底市娄星区勤政街小科**********
法定代表人:廖*
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钢结构工程、公路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防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电力工程等。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证书编号:D343165023
发证日期:2020年10月28日
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8日
资质类别及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发证机关: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全生产许可证
编号:(湘)JZ安许证字〔2022〕001789-1(1)
许可范围:建筑施工
发证日期:2020年11月16日
有效期:2020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16日
发证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合同情况。
2021年1月25日,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云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碧溪园(1#-7#)项目零星劳务工程分包合同》,项目范围:碧溪园(1#-7#)零星劳务工程,建筑面积约13586.83m2,工程量约101801m2。合同总价:(小写)¥666976.12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6月17日上午,湖南云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班组长肖**和工人马**在金辰街道云南映象碧溪园建设项目大地块拆除1#塔吊基础防护围墙作业。肖**负责拆除西侧围墙,马**负责拆除北侧围墙。10时50分许,马**负责的北侧围墙(砖砌体结构,宽5.7米,高2米,厚度约0.24米)在作业过程中倒塌导致其被砸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湖南云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立即组织了抢救。接到事故报告后,区政府相关部门、金辰街道办事处、映象派出所赶到现场,按各自职能分工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并督促事故单位做好对死者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三)事故善后情况。
死者家属与湖南云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民事调解达成谅解,于2022年6月17日签订了《马**死亡补偿协议书》,事故未引起其他民事矛盾纠纷。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马**,男,回族,1967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5322311**********,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直接经济损失约82.68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马**在拆除1#塔吊基础防护围墙作业过程中,违反《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中强制条款5.1.3的规定:当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马**使用电锤在墙体底部违规打孔掏掘,导致墙体突然倒塌致其受伤死亡,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湖南云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廖*和项目经理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职责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一般事故,是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事故性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类别:物体打击;
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
马**违反《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中强制条款5.1.3的规定,使用电锤在墙体底部违规打孔掏掘,导致墙体突然倒塌引发物体打击事故,应负此次事故直接责任。
湖南云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应负此次事故的间接责任。
湖南云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廖*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拆除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负此次事故的间接责任。
湖南云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杨**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拆除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应负此次事故的间接责任。
(二)处理建议
1. 湖南云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人马**,使用电锤在墙体底部违规打孔掏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鉴于马**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湖南云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湖南云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处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3. 湖南云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廖*,未组织制定拆除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廖*处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4. 湖南云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杨**未拟订制定拆除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杨**处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由区住建局对接发证机关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应从此次事故中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施工现场各类防护,改善施工作业环境,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是进一步健全完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加强进场施工人员组织管理和安全培训教育。
三是责任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知识。
事故单位必须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盘龙区应急管理局、金辰街道办事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