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秉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02”物体打击 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云南秉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02”物体打击 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7月2日15时50分许,在盘龙区联盟街道59号路马家营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土石方机械开挖过程中,云南银钦劳务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致一人死亡的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区住建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联盟街道办事处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及合同情况
(一)营业执照。
名 称:云南银钦劳务有限公司
登记机关: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宏嘉园********
法定代表人:田**
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等。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名称:云南银钦劳务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D353639805
发证日期:2019年8月12日
有效期:至2024年8月12日
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发证机关: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合同情况。
云南俊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秉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俊尚峰59号地下室空间主体工程施工合同,总建筑面积为5570.7平方米,合同总价:¥4300580.40元。
云南秉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银钦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俊尚峰A1地块土石方机械开挖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内容包括:红线范围内大基坑边线的定位放线、地下室底板垫层底标高20CM(含20CM)以上的土方开挖、外运、清理、平整;地下室底板垫层底标高20CM以下的土方装车外运等,合同总价:¥2918225.9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7月2日15时50分许,在盘龙区联盟街道59号路马家营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土石方机械开挖过程中,云南银钦劳务有限公司工人顾**(男,52岁,云南东川人,身份证号:5301131***********)清理挖掘现场锚索钢缆时,基坑内壁黏土块掉落将其砸伤,经医院医治无效后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挖机操作工杨**和云南秉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杨*等人立即将顾**抬到一旁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接到事故报告后,区政府相关部门、联盟街道办事处、长青派出所赶到现场,按各自职能分工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并督促事故单位做好对死者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三)事故善后情况。
经民事调解,死者家属与云南秉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谅解,于2022年7月4日签订了《赔偿协议书》,事故未引起其他民事矛盾纠纷。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顾**,男,汉族,1970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5301131***********,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
直接经济损失约87.7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云南银钦劳务有限公司在土石方机械开挖过程中,未及时排除坠落物风险,坑内壁黏土块掉落导致顾**受伤死亡,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云南银钦劳务有限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田**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拆除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事故性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类别:物体打击;
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
云南银钦劳务有限公司在土石方机械开挖过程中,未及时排除坠落物风险,违反《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6.2.4的规定:基坑支护结构物上及边坡顶面等处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废料等,应先行拆除或加以固定,防止坠落伤人。应负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
云南银钦劳务有限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应负此次事故的间接责任。
云南银钦劳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田**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拆除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负此次事故的间接责任。
(二)处理建议。
1. 云南银钦劳务有限公司在土石方机械开挖过程中,未按照《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6.2.4的规定,对基坑支护结构物上及边坡顶面等处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废料等,应先行拆除或加以固定,防止坠落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云南银钦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2. 云南银钦劳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田**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拆除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田**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事故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等工作,切实履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安全生产职责。
2. 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施工现场各类防护,改善施工作业环境,明确总包与分包单位各自安全生产职责,做好现场协调管理和监护工作,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3.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全面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自检自查,举一反三,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4.区住建局、联盟街道办事处应从此次事故中汲取教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形成合力,加大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治力度,严格履行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5. 区住建局、联盟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梳理工作薄弱环节和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做好事前预防、事中管控及隐患整治,督促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事故单位必须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盘龙区应急管理局、联盟街道办事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