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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9151-202212-643577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2-09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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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2-12-09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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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使主体(责任主体)职权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1盘龙区政务服务管理局(盘龙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号发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正)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1.受理阶段责任:对投诉提出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投诉人,告知其理由。
2.核实阶段责任:通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事项,并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收到有关证据材料后,对投诉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约请相关当事人当面咨询、了解、核实;
3.处理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处理,并告知相关当事人。有违法、违规情形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4.执行阶段责任:处理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投诉不予受理、处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投诉受理、处理的;
3.因处理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处理的;
5.在权属投诉处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管理暂行规则》。
1.窗口咨询或投诉:盘龙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咨询电话:﹙0871-63146196),投诉电话:(0871-63146244),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锦武路15号;
2.信函投诉:盘龙区政务服务管理局,通讯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锦武路15号;
3.投诉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