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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9151-202302-664728 主题分类: 2022年
发布机构: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2-09 11:11
名 称: 盘龙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对政协盘龙区十届一次会议 第115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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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对政协盘龙区十届一次会议 第11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2-09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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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青青、罗诚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推进盘龙区嵌入式普惠型托育服务体系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盘龙区托育服务发展现状

婴幼儿照护服务事关婴幼儿的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2019、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健全支持政策和标准规范体系。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增加了4条9款托育服务内容,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推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的法律定位。

(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全区人口科学发展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及时研究学习贯彻新出台的人口政策,在国务院及省、市出台《关于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后,结合盘龙区实际,及时研究制定《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形成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新闻中心、市场监管、税务、消防救援、计生协等部门协同发力的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工作机制。全区现有登记注册托育机构81家,托幼一体18家。托位数1392个,其中托幼一体329个。保育人员212人,保健人员数(专兼职)28人。

(二)全面履职、做好服务。坚持“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普惠优先、社会参与,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体制机制。深化“放管服” 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行动,发展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接受、方便可及的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区卫生健康局积极发挥牵头作用,依法依规配合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目前,我区已备案托育机构8家,托位数781个。其中,贝斯枫岭婴幼园(金江园区)、云南泰荣托育中心今年顺利通过“昆明市示范性托育机构”专家验收,成为昆明市首批被命名的示范性托育机构(首批全市示范性托育机构共有6家),推动了我区托育服务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发展。目前贝斯枫岭婴幼园(金江园区)、云南泰荣托育中心正在申请创建省级示范托育机构。

二、 存在问题及困难

(一)各部门不够重视。各部门对支持托育机构发展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统筹协作能力不足,对托育机构的发展及管理还未形成合力,存在各部门职责不清,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二)优惠政策落地困难。在省、市相关文件中明确支持托育机构发展的优惠政策落地有困难。

(三)区域内机构分布不均。按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文件要求,我区部分托育机构因设置场地、户外活动场地面积受限,无法达标,难以完成备案,尤其城市人口密集区域更为突出。目前我区备案的8家托育机构均分布在北市区。

(四)数量不够,供给严重不足。全区现有登记注册托育机构81家,托幼一体18家(全部为民办幼儿园),备案托育机构8家。

(五)托育机构形式单一,多种形式托育服务供给体系尚未建立。目前我去托育机构都是营利性的,公办托育机构尚未启动,社区托育和家庭托育是空白,以托育服务供给作为核心经营管理业务的市场化力量仍处于空白阶段,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托育服务供给较为缺乏。

(六)托育服务机构良莠不齐。一些托育机构由培训机构或早教班转型,缺乏资质认证,水平不一。

(七)缺乏托育人才培养机制,托育专业人才匮乏。目前托育人员资质认证混乱,尚无专门针对托育机构教师的资格证,保育员证、育婴员证等均可作为上岗凭证。

(八)宣传力度不够,家长及社会舆论对托育服务存在偏见,观念滞后。目前各级在婴幼儿照护方面的宣传还不到位,进社区、进家庭的力度不够。托育机构宣传的方法和能力有限,整个社会没有形成开展婴幼儿托育服务的良好氛围。受思想观念制约,重视托育、接受托育是一小部分人群,还远没有形成社会的广泛认同。

(九)社会各方积极性不高。新办托育机构准入门槛偏高,申办难度较大,运营风险大、成本高,可持续发展难,令社会各方望而却步。

三、 下步工作建议

(一)加大财政投入。贯彻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优惠政策措施,通过提供公租房免费使用、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税费优惠、水电气费用减免等方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在居民“家门口”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做到就近可及、普惠公平、安全可靠。鼓励公立幼儿园开办小托班,提供收费性教育。

(二)保障建设用地。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年度新增用地计划并予以优先保障。鼓励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加强宣传力度。统筹资源,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多层次、多渠道开展宣传,调动全社会参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积极性,营造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四)推进公办托育机构和“托幼一体化”建设。托育事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化培育基础还比较薄弱,需要政府作为先导力量推动公共服务的供给,建立“公办示范托育机构为引导、托育一体化为主体、民办托育机构为补充”托育服务供给格局。合理进行托育发展布局,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支持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开展全日、半日、计时和临时等多元化的托育服务,让职工“上班带娃两不误”。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将托育服务设施纳入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打造“一刻钟”托育服务圈。逐步构建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政策完备、应享尽享、应护尽护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五)强化科学育儿指导,普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发挥家庭的主体作用。《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要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依托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及志愿者等建立覆盖医学、心理、教育、健康等领域的育儿专家库,采取入户指导、组织亲子活动、开办家庭课堂、编印照护手册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六)鼓励公办幼儿园充分发掘潜力, 增开托班。加大对开设托班的公办幼儿园的政策支持力度, 在办园经费、教师待遇、生均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充分调动幼儿园积极性, 推动托幼一体化长期有序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

(七)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

(八)加强安全方面管理。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消防、卫生、服务等方面的综合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事故查处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和措施,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综合等级评估制度。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有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履行监督责任,认真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消防、食品、饮用水、婴幼儿用品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共同为托育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联系人:李艳萍

联系电话及传真:0871-63175012

昆明市盘龙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