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 关于举行《云南省建筑技工学校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
关于举行《云南省建筑技工学校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
(第1号)
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决定就《云南省建筑技工学校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对《云南省建筑技工学校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时间
听证会拟于2023年6月7日(星期三)下午14:30举行。
三、 听证代表、旁听人名额及产生方式
(一)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
1.本市年满18周岁,关注与《云南省建筑技工学校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有关的人员15人至18人。从不同职业、不同地区的申请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
2.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或 者专家2人至5人。
3.第1项或者第2项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由龙泉街道办事处根据产生听证事项的相关内容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邀请。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为5人以内,由听证机关在申请作为听证代 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或者邀请人员中确定。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凡在本市居住或者工作且满18周岁的公民,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均可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报名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
报名采用信函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统一使用《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附后)。信函报名请函寄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邮政编码:650000);网上报名请登录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kmpl.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下载并填写报名表后,用电子邮件发送至lqjdcjk123@163.com。
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将于2023年5月29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在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网站上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代表。
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经确定的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
六、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云南省建筑技工学校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召开听证会的同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至6月7日。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6月7日17:00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到盘龙区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
联系地址:盘龙区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山水润城韵园西南门)
邮编:650000
联系人:李桂林
联系电话:0871-68591751
电子邮箱:lqjdcjk123@163.com
附件:1. 云南省建筑技工学校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 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
特此公告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
2023年5月19日
云南省建筑技工学校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2021年9月27日
为稳妥有序推进云南省建筑技工学校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改造步伐,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昆明现代化建设和社会经济繁荣发展,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参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土地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34号)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10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及原则
(一)征收目的
为加快推进云南省建筑技工学校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有效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完善片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促进昆明现代化建设和社会经济繁荣发展,维护公共利益,需对基础设施落后的云南省建筑技工学校片区进行拆除重建。
(二)征收补偿原则
本项目征收补偿遵循“公平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为昆明市盘龙区城市更新改造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
三、项目批准文件
(一)《昆明市盘龙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二)《盘龙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
(三)《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四)《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行动计划》(昆政办〔2020〕45号);
(五)《关于昆明市盘龙区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与2021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六)《盘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相关说明》。
四、房屋征收范围、规模及征收期限
(一)征收范围
云南省建筑技工学校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四至范围:东至昆曲高速,南至沣源路,西至北部客运站,北至源清片区大波村,房屋征收范围为该项目四至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二)征收规模
云南省建筑技工学校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土地面积约501.75亩。其中:国有土地总面积约499.68亩,涉及应征收总户数约33户(涉及29户私房及4家单位),需拆除地上建(构)筑物总面积约19698.3平方米(最终以实际确认为准)。
(三)征收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算,包括两个阶段:
准备阶段∶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30日内; 签约阶段,按签约顺序具体分为两个时段:
第一时段为20天,即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的第31天至第50天;
第二时段为10天,即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的第51天至第60天。
具体起止时间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五、被征收房屋类型、用途、性质、权属和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权属和面积的认定原则:被征收房屋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权属和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或者被征收人对面积认定有争议的,由具备房屋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绘,并由测绘机构、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进行三方签字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类型、用途、性质的认定原则:以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为准。如三证认定的用途有差异,以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合法房屋,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以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三)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权属、面积、类型、用途及性质的认定:未经登记的建筑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盘龙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有关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权属、面积、类型、用途及性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经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住宅性质房产的奖励户数认定:住宅性质房产,按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为一户产权人进行补偿,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上载明有多套房屋的,在计发搬迁费、搬迁奖励费以及临时安置过渡费(以下简称“三项费用”)时,在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时段)内,可以以套为户数进行相应奖励,分别计发“三项费用”。除“三项费用”外的其他补偿、奖励,一律按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为一户产权人计算。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产权调换方式以及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
(一)住宅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等装饰装修补偿及房屋所在土地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
2.产权调换
按照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对套内建筑面积加奖励面积(合称“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选择的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互不补差价;选择的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正负相差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标准互补差价;选择的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外的面积,按安置房所在楼盘商品住宅首次开盘价购买补足差价;选择的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外的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标准予以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含政府直管公房)的合法建筑面积加上奖励面积后建筑面积低于55平方米的,统一按建筑面积55平方米(简称“应安置建筑面积”)进行就近安置,不再结算55平方米内(含55平方米)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3.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方式相结合
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被征收房屋一部分选择货币补偿,一部分选择产权调换补偿,各种奖励及补助按一户进行奖励、补助。
(二)非住宅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房屋价值、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等装饰装修补偿及房屋所在土地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
2.产权调换
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对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 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互不补差价;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正负相差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标准互补差价;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外的面积,按安置房所在楼盘同类型非住宅首次开盘价购买补足差价,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外的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标准予以补偿。
3.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方式相结合
被征收人可以根据需要,对被征收房屋一部分选择货币补偿,一部分选择产权调换补偿,各种奖励及补助按一户进行奖励、补助。
七、征收补助、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搬迁费
1.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每户一次性给予2000元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或选择产权调换加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对被征收人每户一次性给予3000元搬迁费。
2.非住宅:涉及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安装费用,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时段搬迁奖励
1.住宅的时段搬迁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规定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时限搬迁且房屋交验合格的,按照不同签约时段,给予被征收人如下时段搬迁奖励(奖励标准见表一)。
表一:
签订协议时段 | 奖励面积折算货币 (元/户) | 时段搬迁奖励费 (元/户) |
第一时段 | 10㎡×片区综合评估价 | 30000 |
第二时段 | 6㎡×片区综合评估价 | 15000 |
(2)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或选择产权调换加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被征收人在规定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时限搬迁且房屋交验合格的,每户按签约时段给予相应奖励,如超出规定时限则不予奖励(奖励标准见表二)。
表二:
签订协议时段 | 奖励套内建筑面积(㎡/户) | 时段搬迁奖励费 (元/户) |
第一时段 | 10㎡ | 30000 |
第二时段 | 6㎡ | 15000 |
备注:如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未按照协议约定时限搬迁的,将丧失搬迁奖励。
2.非住宅的时段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时限搬迁且房屋交验合格的,每户按签约时段给予相应奖励,如超出规定时限则不予奖励(奖励标准见表三)。
表三:
签订协议时段 | 时段搬迁奖励费(元/户) |
第一时段 | 被征收房屋价值× 4% |
第二时段 | 被征收房屋价值× 1% |
备注:如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未按照协议约定时限搬迁的,将丧失搬迁奖励。
(三)临时安置过渡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
1.住宅临时安置过渡费
(1)临时安置过渡费为按照建筑面积每月30元/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或者认定合法的住宅建筑面积低于55平方米的,按55平方米计发临时安置过渡费;
(2)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按3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交验房屋之日起计发临时安置过渡费,每6个月计发一次,直至安置房交房公告发布之日为止。如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交验房屋之日起30个月仍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则过渡期限自逾期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公告发布后三个月止,临时安置过渡费按照原约定标准的2倍计发。
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是残疾人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按政策上浮20%。
2.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费
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1)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被征收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相关许可证件;
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持续生产(经营);
③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
(2)停产停业损失费,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停止生产(营业)的或者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对被征收人不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
(3)实行货币补偿的,商业、服务性行业停产停业损失费按3个月计算,工业生产行业停产停业损失费按6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期限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每6个月计发一次,直至安置房交房公告发布之日为止。如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交验房屋之日起30个月仍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则过渡期限自逾期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公告发布后三个月止,停产停业损失费按照原约定标准的2倍计发。
(四)装修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的装修补偿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五)特困补助费
被征收人户籍内户主、直系亲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非同一户籍不予认定),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不超过5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1.五保户;
2.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
3.烈士家属;
4.城乡低保户;
5.残疾人。
八、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和选房方法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地点位于云南省建筑技工学校片区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地块,如该项目的规划条件没有同类物业可供安置的,在条件允许的就近地段予以安置;产权调换户型以规划审批户型为准,选房按照“先签协议并腾验房则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具体以选房办法为准。
九、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方式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十、搬迁期限及过渡方式、期限
(一)搬迁期限:自签订协议之日起20日内腾空并交验房屋,同时被征收人还应将相关权属证书交付给征收实施单位;
(二)过渡方式: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交验房屋后,以发放临时安置过渡费(住宅)或者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的方式过渡,在安置过渡期限内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源;
(三)过渡期限:自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交验房屋之日起计算,每6个月计发一次临时安置过渡费(住宅)或者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公告发布之日止,具体以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为准。如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交验房屋之日起30个月仍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则过渡期限自逾期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公告发布后三个月止。
十一、土地收回补偿(房地合一以外的土地)
(一)清理完善手续用地(8.31用地)
已缴纳相关规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且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8.31”清非用地手续的通知》(昆政办〔2019〕7号)相关规定完善用地手续的8.31清非用地,可按市场评估价协商补偿。
已缴纳相关规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但未按《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8.31”清非用地手续的通知》(昆政办〔2019〕7号)相关规定完善用地手续的8.31清非用地,根据证载规划用途,按照同区域、同用途片区基准地价进行补偿,具体为:商业用地按40%补偿,住宅用地按50%补偿,工业用地按照1.5倍补偿,综合用地按上述标准平均值补偿(可明确用途的,按各用途平均值补偿;不可明确用途的,按上述三类用途平均值补偿)。
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8.31清非用地,按照原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进行补偿,不足25万元/亩的,可按照25万元/亩进行补偿。
(二)其他类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参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土地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34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条关于基准地价的内容按照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昆明市中心城区与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公布的通知》执行。
(四)涉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需配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注销。如只征收部分土地,需配合办理土地证分割事宜。
十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需提交如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三)户口册及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审验后返还,提交复印件);
(四)规划许可、建设许可等相关资料;
(五)土地完税证明资料;
(六)土地查封、抵押情况资料;
(七)其它相关资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十三、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否则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不予确认,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抵押、登记发证;
(四)房屋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五)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房屋的续建;
(六)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七)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在安置补偿过程中不予以确认,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同时,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征收决定做出前,应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管线迁改由相关单位按行业规定实施迁改,树木迁移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费用依规计入项目土地成本;
(三)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五)涉及征收租赁房屋,由被征收人自行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
(六)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擅自拆除原房屋内的门、窗、水、电、煤气表等附属设施;
(七)被征收人必须自行结清搬迁前所使用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费用。如未交纳以上费用的,在补偿款中扣除;
(八)鉴于可能出现规划调整以及测量误差等问题,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和最终交付的安置房面积可能存在相应的面积误差,被征收人办理产权证书的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调换过程中产生税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九)安置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管费及安置房超面积部分契税等按国家规定应由产权人承担的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十)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十一)凡在本次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支持云南省建筑技工学校片区旧城改造项目。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主体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十二)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或以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未尽事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104号)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四)本征收补偿方案仅适用于云南省建筑技工学校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十五)本补偿方案报经盘龙区人民政府批准即生效,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实施。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7日
附件2
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
文化程度 | 职业 | 年龄 | |||||||
身份证号码 | |||||||||
工作单位 | 职务 | ||||||||
通信地址 | 邮编 | ||||||||
联系电话 | 手机 | 座机 | |||||||
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是/否) | 所属机关 | ||||||||
报名 参会 主要 理由 | |||||||||
听证 机关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