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区工伤认定申报指南
用人单位在盘龙区参加工伤保险的、未参加工伤保险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在盘龙区的、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不在昆明市但生产经营所在地在盘龙区的。由盘龙区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有两类:一是职工所在单位,二是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
(一)认定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4份,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或公务员登记表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1份;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1份,门诊、急诊、住院等病历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公章;
(四)单位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1份,需注明调查人(两名以上)身份证号码,签字按手印,盖单位行政公章;
(五)伤者本人受伤经过陈述1份签字按手印,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六)事故现场证人或其他证人用A4白纸手写旁证材料原件和其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并按手印,不得少于两名);
(七)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委托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受伤职工受伤当日考勤记录情况复印件,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九)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者工商部门企业信息查询情况;
(十)若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十一)有效的死亡证明、报警、报案或120急救凭据或证明材料;
(十二)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十三)属于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应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和结论性意见;
(2)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1.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如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超过一年的期限,或不符合管辖权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用人单位未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4.用人单位或职工(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或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认定为工伤的未参保职工,有关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昆明市北京路481号409办公室(昆明市盘龙区人社局养老和工伤管理科)
咨询电话:0871-65629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