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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9151-202307-713750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7-14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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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盘龙分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3-07-14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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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使主体(责任主体)职权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00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盘龙分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行政法规: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1.受理阶段责任: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行政法规: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六条;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盘龙区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式窗口,电话号码:0871-63146317,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锦武路15号;

2.电话投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盘龙分局,电话号码:0871-63170763;

3.信函投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盘龙分局,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尚义街199号,邮政编码:65004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2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盘龙分局排污许可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部门规章: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受理条件但未依法受理申请的;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依法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决定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4.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时擅自收取费用的;

5.未依法公开排污许可相关信息的;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部门规章: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二条;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盘龙区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式窗口,电话号码:0871-63146317,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锦武路15号;

2.电话投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盘龙分局,电话号码:0871-63170763;

3.信函投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盘龙分局,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尚义街199号,邮政编码:65004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盘龙分局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入河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22号)第六条(下称排污单位):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4、《云南省实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细则》全文。1.受理阶段责任: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3、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盘龙区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式窗口,电话号码:0871-63146317,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锦武路15号;

2.电话投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盘龙分局,电话号码:0871-63170763;

3.信函投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盘龙分局,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尚义街199号,邮政编码:65004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盘龙分局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审批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1.受理阶段责任: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盘龙区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式窗口,电话号码:0871-63146317,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锦武路15号;

2.电话投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盘龙分局,电话号码:0871-63170763;

3.信函投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盘龙分局,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尚义街199号,邮政编码:65004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5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盘龙分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第五十七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

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盘龙区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式窗口,电话号码:0871-63146317,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锦武路15号;

2.电话投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盘龙分局,电话号码:0871-63170763;

3.信函投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盘龙分局,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尚义街199号,邮政编码:65004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盘龙分局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