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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9151-202308-733981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8-28 15:30
名 称: 云南省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D53010020230818257投诉问题 办理情况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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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D53010020230818257投诉问题 办理情况公示表

发布时间:2023-08-28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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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单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   2023823

投诉问题

受理编号:D53010020230818257

投诉人反映:盘龙区小龙路欣龙花园,小龙路沿街餐饮铺面在居民楼下,按照《昆明市餐饮业管理办法》住宅楼下不允许开设餐饮店,投诉人要求给出合理解释,为什么住宅楼下能核发营业执照,开设餐饮店

核实情况

1.经核实,投诉人反映的盘龙区小龙路欣龙花园,小龙路沿街餐饮铺面在居民楼下问题属实。

小龙路欣龙花园一楼为商铺,二楼以上为居民住宅楼,沿小龙路有4家餐饮店。

2.经核实,投诉人反映的按照《昆明市餐饮业管理办法》住宅楼下不允许开设餐饮店,投诉人要求给出合理解释,为什么住宅楼下能核发营业执照,开设餐饮店问题,回复如下:

1)投诉人所讲的《昆明市餐饮业管理办法》全称应该是昆明市人民政府下发的149号令《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关于重申规范食品经营许可相关审查工作要求的通知》(食经函〔201959号)及《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盘龙区市场监管局在营业执照申办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申请材料和增设审查要求,也不得将未经依法授权的环境影响评价、消防验收、房产性质、房屋面积等要求列入食品经营许可申办条件。

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时,餐饮店尚未经营,是否会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等污染无法提前判别。

综上,盘龙区市场监管局为一楼餐饮店核发《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有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办理情况

一楼餐饮店选址不当问题。

整改时限:20231231

牵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赖维佳

配合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盘龙分局东华街道办事处

整改措施:

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市生态环境局盘龙分局、东华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监管餐饮经营户,督促依法经营、规范排污行为,减少环境污染。

2)市生态环境局盘龙分局将餐饮店环境污染违法违规情况函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变更违法违规餐饮店经营范围,督促餐饮店转向经营。

3)东华街道办事处主动对接小龙路欣龙花园小区住户,做好居民解释工作,在经营户转向过程中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公示说明

  现将该投诉问题办理情况进行公示,如有意见建议,请反馈601517619@qq.com。联系人电话:13388711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