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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9151-202307-710763 主题分类: 费金优惠政策
发布机构: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9-13 15:15
名 称: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临时使用林地不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文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关键字: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临时使用林地不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发布时间:2023-09-13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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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2023年第13号

  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对《林草行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2023年版)》作以下修改:

  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事项中的“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是”修改为“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删除该事项中“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各项下的具体内容,统一修改为“无”。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取消收费后,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特此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