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水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23-10-25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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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水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昆明市盘龙区水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水利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水利系统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落地性。
二、涉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规划
1.编制或调整水务工作五年发展规划;
2.需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
(二)执行制定或执行调整有关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昆明市盘龙区水土保持专项规划;
2.盘龙区滇池流域城镇支流沟渠专项规划;
3.滇池流域管理保护计划、措施方案;
4.全区水旱灾害防御预案;
5.全区节约用水计划供水方案。
(三)执行、制定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全区水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
2.盘龙区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
(四)决定在全区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1.政府投资的重大水利、水生态建设项目;
2.需经政府核准、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水利、水生态建设项目。
(五)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水利行政决策事项
三、有关要求
涉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