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政办通〔2023〕58号关于印发《盘龙区明通河汇流区防洪排涝提升及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拓东、鼓楼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盘龙区明通河汇流区防洪排涝提升及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拓东、鼓楼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盘龙区明通河汇流区防洪排涝提升及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拓东、鼓楼段)整治工作,确保有序、高效拆除占压河道房屋,削减入滇污染负荷、提升水环境质量、降低片区防洪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暂行办法》(云建房〔2012〕24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参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10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文件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及原则
(一)征收目的
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稳妥有序推进明通河汇流区防洪排涝提升及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拓东、鼓楼段)的实施,推进完成庭院改造、新建管道、接口改造的工作任务,削减入滇污染负荷、提升水环境质量、降低片区防洪压力,根据规划及河道整治安排,需对明通河汇流区防洪排涝提升及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拓东、鼓楼段)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
(二)征收补偿原则
本项目征收遵循“公平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征收组织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昆明市盘龙区城市更新改造局
征收实施单位:按房屋所属辖区分别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拓东街道办事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鼓楼街道办事处。
三、项目批准文件
(一)《盘龙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二)《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
(三)《盘龙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昆明城区雨污分流规划实施方案》。
四、征收范围、规模及期限
(一)征收范围:盘龙区明通河汇流区防洪排涝提升及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涉及拓东段和鼓楼段,北起北京路昆明市烟草专卖局,南至拓东路巨人大厦,全长约1.6千米(最终以实际勘测定界和调查结果为准)。其中拓东段位于盘龙区拓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北起人民东路,南至拓东路巨人大厦,东西两侧临近星宫酒店、昆明实验中学、明通小学、明通巷社区、建工集团、昆明市公安局等;鼓楼段位于盘龙区鼓楼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北起北京路昆明市烟草专卖局,南至人民东路,东西两侧临近亿贝幼儿园、红阳新村等。
(二)征收规模:
拓东段红线范围内征收建(构)筑物面积约为4612.94平方米,土地面积约为3788.68平方米,涉及总户数约16户(经调查,2户两证齐全,1户仅有房产证,5户仅有土地使用证,未提供产权证的建构筑物8处)。(最终数据以实际勘测和调查结果为准)
鼓楼段红线范围内征收建(构)筑物面积约为678.46平方米,土地面积约为1403.61平方米,涉及总户数约19户(经调查,2户两证齐全,2户仅有房产证,4户仅有土地使用权证,未提供产权证的建构筑物11处)。(最终数据以实际勘测和调查结果为准)
(三)征收工作安排: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计算,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准备阶段,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15日;第二阶段:签约阶段,签约阶段为准备阶段届满后顺延40日内,具体分为如下两个时段:
第一时段为15天,即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的第16天到30天;
第二时段为10天,即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的第36天到45天;
具体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类型、用途、性质、权属及奖励户数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原则:被征收房屋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或者被征收人对面积认定有争议的,由具备房屋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绘,并由征收实施单位、测绘单位、被征收人进行三方签字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以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为准。如三证认定的用途有差异,以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合法房屋,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以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三)未办理产权登记或有部分手续的房屋权属、面积、类型、用途及性质的认定:未办理产权登记或有部分手续的建筑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后,由盘龙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司法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有关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未办理产权登记建筑的性质、面积和用途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四)住宅性质房产的奖励户数认定。住宅性质房产,按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为一户产权人进行补偿,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上表明有多套房屋的,在计发搬迁费、搬迁奖励费以及临时安置费(以下简称“三项费用”)时,在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时段)内,可以以套为户数进行相应奖励,分别计发“三项费用”。除“三项费用”外的其他补偿、奖励,一律按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为一户产权人计算。一套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进行认定,按一户计发“三项费用”。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
(一)补偿方式、标准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以“房地合一”的原则评估后进行补偿,房屋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房屋装饰装修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房屋的价值进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加对应时段奖励面积后乘以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确定。
(二)非住宅补偿方式、标准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以“房地合一”的原则评估后进行补偿,房屋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房屋装饰装修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房屋的价值进行补偿。
(三)附属设施、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除后以成本法评估其残值予以补偿;征收有审批手续且到期的临时建筑,对积极配合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违法建筑一律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七、征收补助、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搬迁费
1.住宅:按2000元/户进行补偿。
2.非住宅: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安装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面积奖励、搬迁奖励
1.住宅的面积、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时限搬迁且房屋交验合格的,每户按签约时段给予相应奖励,如超出规定时限则不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如下:
签订协议时段 | 套内面积奖励折算货币价值 (元/户) | 搬迁奖励费(元/户) |
第一时段 | 10㎡×评估价
| 30000 |
第二时段
| 6㎡×评估价
| 15000 |
2.非住宅的时段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时限搬迁且房屋交验合格的,每户按签约时段给予相应奖励,如超出规定时限则不予奖励。奖励办法如下:
签订协议时段 | 时段搬迁奖励费(元/户) |
第一时段
| 被征收房屋价值×4% |
第二时段
| 被征收房屋价值×2% |
3.如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未按照协议约定时
限搬迁的,将不再享有搬迁奖励。
(三)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
1.住宅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过渡费按每月30元/㎡的标准计算,按证载建筑面积或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建筑面积计发临时安置过渡费,发放时间自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发布《征收公告》后,被征收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移交被征收房屋《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并交验房屋之日起计发;临时安置过渡费按3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住宅建筑面积或认定合法的建筑面积低于55平方米的,按55平方米计发临时安置过渡费。
2.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费
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商业、服务性行业停产停业损失费按3个月计算,工业生产行业停产停业损失费按6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停止生产(营业)的或者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对被征收人不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
给予停产停业补偿的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被征收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相关许可证件;
(2)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持续生产(经营);
(3)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
(四)装修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的装修补偿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特困补助费
被征收人户籍内户主或被征收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不超过5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1.五保户;
2.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
3.烈士家属;
4.城乡低保户;
5.残疾人。
八、评估机构的选定原则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九、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期限
(一)搬迁期限:自签订协议之日将相关权属证书交付给征收实施单位,并按照征收实施单位的要求配合办理权属证书注销、分割手续,30日内腾空并交验房屋。
(二)过渡方式:住宅以发放临时安置费的方式过渡;非住宅以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方式过渡。
十、资料提供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土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且该证明材料必须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具有法律效力和政策依据的文件。办理征收补偿手续时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被征收人属于单位,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相关证件;
(二)被征收人属于个人,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十一、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自房屋征收范围发布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否则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不予确认,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抵押、登记发证;
(四)房屋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五)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房屋的续建;
(六)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七)分户及户口迁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八)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在安置补偿过程中不予以确认,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同时,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土地收回补偿(房地合一以外的土地)
(一)清理完善手续用地(8.31用地)
1.已缴纳相关规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且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8.31”清非用地手续的通知》(昆政办〔2019〕7号)相关规定完善用地手续的8.31清非用地,可按市场评估价协商补偿。
2.已缴纳相关规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但未按《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8.31”清非用地手续的通知》(昆政办〔2019〕7号)相关规定完善用地手续的8.31清非用地,按照“房地分离”的原则进行补偿,其中土地部分根据证载规划用途,按照同区域、同用途片区基准地价进行补偿,具体为:商业用地按40%补偿,住宅用地按50%补偿,工业用地按照1.5倍补偿,综合用地按上述标准平均值补偿(可明确用途的,按各用途平均值补偿;不可明确用途的,按上述三类用途平均值补偿)。
3.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8.31清非用地,按照原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进行补偿,不足25万元/亩的,可按照25万元/亩进行补偿。
4.在征求意见期间若有新政策出台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其他类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参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土地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34号)的规定执行。
十三、其他相关规定
(一)房屋征收决定做出前,应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管线迁改由相关单位按行业规定实施迁改后,费用依规计入项目土地成本;
(三)涉及树木迁移或补偿事宜,由相关单位按政策规定办理,相关费用依规计入项目土地成本;
(四)测绘、评估、造价等相关专业公司费用据实核算,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2%计提。
(五)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复核评估申请。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七)涉及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自行处理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等事项;
(八)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擅自拆除原房屋内的门、窗、水、电、煤气表等附属设施;
(九)被征收人必须自行结清搬迁前所使用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费用;如未交纳以上费用的,在补偿款中扣除;
(十)凡在本次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支持盘龙区明通河汇流区防洪排涝提升及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拓东、鼓楼段)。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盘龙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强制拆除。
(十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十二)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或以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未尽事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及《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104号)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四)本征收补偿方案仅适用于盘龙区明通河汇流区防洪排涝提升及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拓东、鼓楼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十五)如在征收补偿工作中遇到本补偿方案未明确的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报盘龙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十六)本补偿方案报经盘龙区人民政府批准即生效,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
2023年7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