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关于盘龙区明通河汇流区防洪排涝提升及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拓东、鼓楼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及征收决定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盘龙区明通河汇流区防洪排涝提升及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拓东、鼓楼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盘龙区明通河汇流区防洪排涝提升及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拓东、鼓楼段)整治工作,确保有序、高效拆除占压河道房屋,削减入滇污染负荷、提升水环境质量、降低片区防洪压力,经盘龙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决定对盘龙区明通河汇流区防洪排涝提升及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拓东、鼓楼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盘龙区明通河汇流区防洪排涝提升及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拓东、鼓楼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7日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盘龙区明通河汇流区防洪排涝提升及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拓东、鼓楼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10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文件的规定,为加快推进“盘龙区明通河汇流区防洪排涝提升及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拓东、鼓楼段)”的实施,坚持“公平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公平、公正、合理,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盘龙区明通河汇流区防洪排涝提升及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拓东、鼓楼段)”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建(构)筑物实施征收。
一、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主体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昆明市盘龙区城市更新改造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及建(构)筑物所属辖区分别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拓东街道办事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鼓楼街道办事处。
二、房屋征收范围
盘龙区明通河汇流区防洪排涝提升及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涉及拓东段和鼓楼段,北起北京路昆明市烟草专卖局,南至拓东路巨人大厦,全长约1.6千米(最终以实际勘测定界和调查结果为准)。其中拓东段位于盘龙区拓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北起人民东路,南至拓东路巨人大厦,东西两侧临近星宫酒店、昆明实验中学、明通小学、明通巷社区、建工集团、昆明市公安局等;鼓楼段位于盘龙区鼓楼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北起北京路昆明市烟草专卖局,南至人民东路,东西两侧临近亿贝幼儿园、红阳新村等。(征收范围详见附件1)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建(构)筑物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计算,包括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15日;
第二阶段:签约阶段,签约阶段为准备阶段届满后顺延25日内。
具体签约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五、奖励时段
第一奖励时段:自本征收决定发布后的16天到第30天内;
第二奖励时段:自第一奖励时段结束次日起10天内。
六、征收补偿方案
《盘龙区明通河汇流区防洪排涝提升及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拓东、鼓楼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七、投诉、举报、监督
为确保本征收项目依法依规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法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或投诉,接到举报或投诉的相关部门对举报、投诉予以核实、处理,监督电话:0871- 63187397 。
八、其他事项
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附件:1.盘龙区明通河汇流区防洪排涝提升及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拓东、鼓楼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图
2.《盘龙区明通河汇流区防洪排涝提升及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拓东、鼓楼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7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杨光瑜 ,63187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