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区委宣传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样表)
发布时间:2023-12-22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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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委宣传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样表) | |||||||||
序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盘龙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 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执法人员或专家现场审核;根据反馈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经营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索取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盘龙区政务服务大厅办证窗口直接投诉 2.主管部门投诉:中共盘龙区委宣传部 地址:盘龙区北京路2198号盘龙区行政中心 电话:(0871)67196653 3.信访投诉:昆明市盘龙区信访局 地址:盘龙区北京路2198号信访接待室 邮政编码:650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厅委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盘龙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出版局) | 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执法人员或专家现场审核;根据反馈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经营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索取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盘龙区政务服务大厅办证窗口直接投诉 2.主管部门投诉:中共盘龙区委宣传部 地址:盘龙区北京路2198号盘龙区行政中心 电话:(0871)67196653 3.信访投诉:昆明市盘龙区信访局 地址:盘龙区北京路2198号信访接待室 邮政编码:6500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厅委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 | 盘龙区委宣传部(区电影局)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联发的《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执法人员或专家现场审核;根据反馈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经营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索取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盘龙区政务服务大厅办证窗口直接投诉 2.主管部门投诉:中共盘龙区委宣传部 地址:盘龙区北京路2198号盘龙区行政中心 电话:(0871)67196653 3.信访投诉:昆明市盘龙区信访局 地址:盘龙区北京路2198号信访接待室 邮政编码:65000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厅委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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