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区人社局行政许可事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3-12-29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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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人社局行政许可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证照;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盘龙区人社局402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5629869,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481号; 2.纪检监察投诉: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5726139; 3.信函投诉: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481号,邮政编码:650051; 4.网站: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http://kmpl.xxgk.yn.gov.cn/Z_M_013/?departmentid=10104),电子邮箱:plqrsj@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盘龙区人民政府,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批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盘龙区人社局402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5629869,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481号; 2.纪检监察投诉: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5726139; 3.信函投诉: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481号,邮政编码:650051; 4.网站: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http://kmpl.xxgk.yn.gov.cn/Z_M_013/?departmentid=10104),电子邮箱:plqrsj@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盘龙区人民政府,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3)《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结果;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能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2.对不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条件的予以许可的; 3.在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盘龙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B区2号窗口,电话号码:0871-63146267,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锦武路15号; 2.纪检监察投诉: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5726139; 3.信函投诉: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481号,邮政编码:650051; 4.网站: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http://kmpl.xxgk.yn.gov.cn/Z_M_013/?departmentid=10104),电子邮箱:plqrsj@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盘龙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3)《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证照;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能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2.对不符合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条件的予以审批的; 3.在办理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办理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盘龙区人社局402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5629869,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481号; 2.纪检监察投诉: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5726139; 3.信函投诉: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481号,邮政编码:650051; 4.网站: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http://kmpl.xxgk.yn.gov.cn/Z_M_013/?departmentid=10104),电子邮箱:plqrsj@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盘龙区人民政府,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