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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9151-202312-815131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12-29 10:13
名 称: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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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发布时间:2023-12-29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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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二、主管部门: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实施机关: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3《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

五、子项: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县级权限)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县级权限)

00011411100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00011411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县级权限)【000114111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县级权限)(000114111004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3)《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通知》(云劳社办[2006]217号)

6.监管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7.实施机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四条和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2) 营业执照;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社保卡、身份证等)复印件

4) 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包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涉及职工人数、实行期限、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方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pdf格式文件)

5)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对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

6) 实行期限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此前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八条 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工会意见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情况;

()其它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办理许可环节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申请材料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递送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事指南》审批程序:

1.办理许可环节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申请材料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递送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2.审批结果名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或按照省级授权自行规定。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暂由地方规定有无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责任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十五、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