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二、主管部门: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实施机关: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3)《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五、子项: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县级权限)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县级权限)
【000114108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00011410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县级权限)【000114108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县级权限)(新设)(00011410800301)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县级权限)(变更)(00011410800302)
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县级权限)(延续)(00011410800303)
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县级权限)(注销)(00011410800304)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3)《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5.实施依据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九十二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三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二十二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二十三
(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二十四
(6)《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二十六
(7)《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二十七
(8)《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二十九
7.实施机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人力资源服务许可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省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六条 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信用监管,支持对劳务派遣单位按诚信等级实施分级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发现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劳务派遣单位予以公示。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已与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的地区可不再提供)。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5.人力资源服务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6.专职工作人员证明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第七条 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可以自愿选择按照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行政许可。按照一般程序申请的,应当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书;
(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4.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九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十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十一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十二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十三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十二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十四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原《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人力资源服务情况报告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 第三十六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
4.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十五、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