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市盘龙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4年1月24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昆明市盘龙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盘政规〔2024〕1 号)(以下简称《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合理有序利用,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昆明市农业农村局、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昆农通〔2023〕8号)要求,结合盘龙区实际,制定《盘龙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细则》共分为十一章四十七条。
二、总体要求。《细则》旨在对农村宅基地建房用地规划、申请条件与标准、建房选址、审批备案以及后续监管等事项进行规范管理,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程序,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体系建设。
三、建房标准。《细则》明确了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建设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城镇开发边界以内地区,纳入城镇统一规划管理,并按城市规划和有关控制标准进行建设;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地区,住宅楼层不超过4层,建筑高度和层高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高度,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最高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最高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四、审批程序。《细则》明确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程序,按照逐级审查的原则,一是明确了村(居)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组织讨论、审查、审批、公示的程序和要求;二是对统一建房需要提交的4类材料、具体审批程序,核发规划、用地、选址、施工许可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三是明确了建房审批登记备案和档案管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