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实施方案(试行)
云南省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要求,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推动新能源加快发展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结合我省燃煤发电市场实际情况,制定《云南省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实施方案(试行)》。
一、总体思路
适应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的新形势,将现行煤电单一制电价调整为“容量电价+电能量电价”的两部制电价。其中,电能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容量电价水平根据转型进度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逐步调整,充分体现煤电对电力系统的支撑调节价值,确保煤电行业持续健康运行。按照保持煤电价格基本稳定、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煤电容量电价机制与现行煤电市场化机制有效衔接,稳定发用电双方预期,确保市场稳定有序。
二、完善煤电市场化交易机制
为保障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平稳落地实施,《云南省燃煤发电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云发改价格〔2022〕1354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继续执行,按其规定开展交易。其中,2024年按其明确的电能量市场(含省内省外)交易机制形成的电能量市场交易价格包含电能量电价和容量电价。2025年起将根据煤电运转情况,进一步完善煤电市场化交易机制,促进形成竞争充分、合理反映燃料成本的电能量电价机制。
三、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
(一)执行范围和容量电价水平
适用于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燃煤自备电厂、不符合国家规划的煤电机组,以及不满足国家对于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要求的煤电机组,不执行容量电价机制,具体由省能源局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明确煤电容量电价适用范围有关事项的暂行通知》(国能综通电力〔2023〕141号)要求进行明确。
煤电容量电价按照回收煤电机组一定比例固定成本的方式确定。用于计算容量电价的煤电机组固定成本实行全国统一标准330 元/千瓦·年。通过容量电价回收的固定成本比例综合考虑电力系统需要、煤电功能转型情况等因素确定,2024—2025年云南省为50%,对应煤电容量电价标准为165 元/千瓦·年;2026年起回收比例提升至不低于70%(231 元/千瓦·年)。1月、3月、4月、12月的每日10:30-11:30、17:30-18:30共2个小时执行尖峰电价,每年根据电力供需形势实时调整。
(二)容量电费分摊方式
煤电机组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根据煤电容量电价和机组申报的最大出力确定,煤电机组分月申报,云南电网公司按月结算。新建煤电机组自投运次月起执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
容量电费分摊包括西电东送分摊和省内分摊。西电东送分摊
容量电费按照外送电量的占比分摊;扣除西电东送分摊的容量电费后为省内分摊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由云南电网公司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三)结算方式
当月煤电机组容量电费由云南电网公司结算,电能量电费由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结算依据。2024年暂按现有规则计算煤电交易电费(含电能量电费和容量电费),交易电费扣除容量电费(为电厂被考核之前的容量电费)后即为电能量电费,当月用户煤电交易电费不足以抵扣容量电费时,不足部分滚动合并至次月容量电费统一抵扣。2025年起将逐步实现电能量电费和容量电费独立结算。
(四)考核机制
煤电机组应合理申报最大出力,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有关规则进行最大出力认定和考核。正常在运情况下,煤电机组无法按照调度指令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煤电机组,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煤电机组最大出力考核扣减的容量电费,在次月进行清算。
四、保障措施
(一)周密组织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做好煤电容量电价机制落实工作,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省能源局牵头做好适用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煤电机组的认定和动态调整工作。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明确煤电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等规则。云南电网公司和昆明电力交易中心要尽快细化相关办法、完善相关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确保容量电价机制平稳落地实施。
(二)保持电煤和电价总体稳定。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煤炭价格区间调控政策,加强电力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指导,保持改革期间煤电价格总体稳定。
(三)加强跟踪监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市场监督力度,密切监测煤炭、电力市场动态和价格变化,维持良好市场秩序。云南电网公司要对煤电容量电费单独归集、单独反映,按季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煤电机组容量电费结算及扣减情况、工商业用户度电分摊水平测算及执行情况、电能量电费计算情况等信息。
(四)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云南电网公司、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和发电企业要向用户充分阐释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对发挥煤电支撑调节作用、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意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进各方面理解和支持。
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下一步将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经济运行情况、电力市场建设及煤电发电情况时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