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制定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事关昆明市盘龙区公安工作,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重大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涉及社会治安管理、公共服务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和实施与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管理直接有关的重大改革措施;
(三)制定和实施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行政决策措施;
(四)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五)其他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
三、以下事项不属于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属于区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按照《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执行。
(二)法律、法规、规章对第三条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事项。
(四)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有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事项。
四、有关要求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确定的重点任务情况实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