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发展和改革局2024年新增权责清单事项
发布时间:2024-06-21 14:54
字号:[
大
中
小
]
昆明市盘龙区发展和改革局2024年新增权责清单事项 | ||||||||||
序号 | 事项类型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盘龙区发展和改革局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 2、《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 3、国家人防办公室(国人防办字第210号)《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第二章第二条 4、《云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二条 | 1、对已投入使用的人防工程,管理责任人平时使用情况进行登记检查。 2、对已投入使用的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措施进行检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盘龙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盘龙区人防办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过错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任,分管领导、经办人、审核人员负直接责任。 2.区发改局对人防行政审批进行监督,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投诉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室)提出过错责任追究建议。 | 昆明市盘龙区人防办:吴井路65号303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6208433 1.咨询或投诉:昆明市盘龙区发展和改革局国防动员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3324903;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盘龙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3318306; 3.信函投诉: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481号226,邮政编码:650000; 4.网站:https://zwfw.yn.gov.cn/portal,电子邮箱:kmsplqfgj@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盘龙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行政许可 | 盘龙区发展和改革局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三条 (3)《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五条 (4)《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六条 (5)《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七条 (6)《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五十条 (7)《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五十二条 (8)《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五十三条 (9)《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五十五条 (10)《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五十六条 (11)《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五十七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盘龙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盘龙区人防办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过错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任,分管领导、经办人、审核人员负直接责任。 2.区发改局对人防行政审批进行监督,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投诉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室)提出过错责任追究建议。 | 昆明市盘龙区人防办:吴井路65号303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6208433 1.咨询或投诉:昆明市盘龙区发展和改革局国防动员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3324903;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盘龙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3318306; 3.信函投诉: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481号226,邮政编码:650000; 4.网站:https://zwfw.yn.gov.cn/portal,电子邮箱:kmsplqfgj@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盘龙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 | 行政许可 | 盘龙区发展和改革局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昆明市中心城区人防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监管服务分级管理实施细则》,5级(不含)以下工程、不足300平方米的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2)《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九条 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安装。按规划应设置防空警报设施的有关单位应当无偿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并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因建设或者其他原因确须拆除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因建设或者其他原因确须拆除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盘龙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盘龙区人防办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过错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任,分管领导、经办人、审核人员负直接责任。 2.区发改局对人防行政审批进行监督,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投诉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室)提出过错责任追究建议。 | 昆明市盘龙区人防办:吴井路65号303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6208433 1.咨询或投诉:昆明市盘龙区发展和改革局国防动员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3324903;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盘龙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3318306; 3.信函投诉: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481号226,邮政编码:650000; 4.网站:https://zwfw.yn.gov.cn/portal,电子邮箱:kmsplqfgj@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盘龙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 | 行政检查 | 盘龙区发展和改革局 |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 2、《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 3、国家人防办公室(国人防办字第210号)《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第二章第二条 4、《云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二条 | 1、依法对在建和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人防工程进行日常巡查。 2、对在建项目的参建单位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3、对已投入使用的人防工程管理单位进行履职检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盘龙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盘龙区人防办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过错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任,分管领导、经办人、审核人员负直接责任。 2.区发改局对人防行政审批进行监督,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投诉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室)提出过错责任追究建议。 | 昆明市盘龙区人防办:吴井路65号303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6208433 1.咨询或投诉:昆明市盘龙区发展和改革局国防动员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3324903;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盘龙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3318306; 3.信函投诉: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481号226,邮政编码:650000; 4.网站:https://zwfw.yn.gov.cn/portal,电子邮箱:kmsplqfgj@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盘龙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 |
5 | 行政处罚 | 盘龙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与人防行政管理服务事项相对应的行政处罚(处理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八章 2、《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3、《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依法对与人防行政管理服务事项对应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盘龙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盘龙区人防办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过错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任,分管领导、经办人、审核人员负直接责任。 2.区发改局对人防行政审批进行监督,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投诉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室)提出过错责任追究建议。 | 昆明市盘龙区人防办:吴井路65号303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6208433 1.咨询或投诉:昆明市盘龙区发展和改革局国防动员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3324903;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盘龙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3318306; 3.信函投诉: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481号226,邮政编码:650000; 4.网站:https://zwfw.yn.gov.cn/portal,电子邮箱:kmsplqfgj@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盘龙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