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区发展和改革局内部审批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4-06-21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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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发展和改革局内部审批事项目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名称 | 设定依据 | 权限范围 | 服务对象 |
1 |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盘龙区发展和改革局 | 《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行政机关、事业法人 |
2 | 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盘龙区发展和改革局 | 1.《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就业规〔2017〕1937号)附件第十七条 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须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获取项目统一代码并完成相关审批,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并对项目进行先后排序。第十九条 根据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由各地按照权限进行审批。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转变管理方式,对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 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50号)中4.转变管理方式。对能够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 | 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 行政机关、事业法人 |
3 | 社会事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盘龙区发展和改革局 | 1.《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2.《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政府部门内部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8〕1号)附件第18条 负责教育、卫生、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民政、残联、体育、人口计生等社会事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对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 行政机关、事业法人 |
4 | 政府投资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盘龙区发展和改革局 | 1.《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2.《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政府部门内部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8〕1号)附件第11条 1.库容在10000-100000万立方米之间,坝高低于70米,不涉及跨国界、跨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大型水库2.库容在1000-10000万立方米之间的中型水库及跨界河流、水文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2296号)一、下放审批权限的项目范围 (一)列入国务院或我委批准的水利发展建设规划,库容小于10亿立方米、坝高低于70米,不涉及跨国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大型水库项目,由目前的我委审批下放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在审批后及时报我委备案。(二)投资限额以上,即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中央资金5亿元及以上,或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中央资金的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项目中符合经批准的行业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有关方面意见一致的项目,由目前的我委审批后报国务院备案改为下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在审批后及时报我委备案。本次下放后,除新建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坝高大于70米的大型水库、大型引调水、大江大河(大湖)干流重点河段治理、重要蓄滞洪区建设,以及其他涉及跨国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和按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重大项目外,其余项目一律由地方审批。 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云发改农经〔2018〕710号)一、下放审批权限的项目范围。(-)列入国家或我省批准的水利发展建设规划,坝高低于70米,不涉及跨国界河流、跨州(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中型水库项目,由目前的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下放至州(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在审批后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二)列入国家批准河道治理规划或实施方案,不涉及跨州(市)的河道治理项目(包括跨界河流治理项目),由目前的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下放至州(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在审批后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三)列入云南省大中型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引水流量小于10立方米每秒,不涉及跨州(市)的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由目前的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下放至州(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在审批后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本次下放后,除坝高大于70米的中型水库、大型引调水项目,以及涉及跨州(市)水资源配置及河道治理项目外,其余项目一律由州(市)审批。 | 对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 行政机关、事业法人 |
5 | 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盘龙区发展和改革局 | 1.《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2.《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政府部门内部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8〕1号)附件第12条 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转发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等3个中央预算内林业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发改农经〔2020〕452号)(含附件)“二、按程序分类开展项目前期和验收工作(六)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林草局组织审批初步设计。工程竣工验收由州(市)林草局组织初验,省林草局组织终验。 | 对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 行政机关、事业法人 |
6 | 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盘龙区发展和改革局 | 1.《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2.《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政府部门内部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8〕1号)附件第13条 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转发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等3个中央预算内林业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发改农经〔2020〕452号)(含附件)“二、按程序分类开展项目前期和验收工作 (五)纳入《全国湿地保护“十四五”实施规划》的湿地保护和恢复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林草局组织审批初步设计。工程竣工验收由州(市)林草局组织初验,省林草局组织终验。 | 对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 行政机关、事业法人 |
7 | 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审批 | 盘龙区发展和改革局 | 1.《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2.《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转发农业生产发展专项等4个中央预算内农业农村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发改农经〔2020〕453号)(含附件)“ 三、现代农业支撑体系专项中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农业领域)由省级有关单位承担的项目由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方案审批,其他项目由州(市)负责实施方案审批;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林草领域)打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林草局审批,单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由项目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州(市)林草局审批。打捆项目初步设计由省林草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单体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所在地州(市)林草局会同州(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 对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 行政机关、事业法人 |
8 | 全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审批 | 盘龙区发展和改革局 | 1.《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2.《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转发农业生产发展专项等4个中央预算内农业农村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发改农经〔2020〕453号)(含附件) “三、农业生产发展、农业可持续发展(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3个专项由项目州(市)负责实施方案审批” | 对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 行政机关、事业法人 |
9 |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盘龙区发展和改革局 | 《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政府部门内部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8〕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0〕3号) | 对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10 | 农网升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盘龙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一)《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政府部门内部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8〕1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四)《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0〕3号) (六)《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云建审改办〔2020〕4号) | 对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11 |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盘龙区发展和改革局 | 《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