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龙泉云南段公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7·17”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7月17日12时40许,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清水河村鸿达公司4号商铺云南段公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5万元。
2024年7月19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盘龙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区商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法制大队、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龙头街派出所、龙泉街道办事处组成,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参加的事故调查组。
在区委领导下,按照区政府决策部署,调查组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态度,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聘请专家勘验现场、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查明了事故发生单位有关情况和责任;同时,调查组举一反三、以点带面,深入剖析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总结事故主要教训,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盘龙龙泉云南段公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公司初始登记。
单位名称:云南段公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91530103**********
注册资本:陆佰捌拾万元整
成立日期:2022年10月12日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源清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段**
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
登记机关: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日期:2023年7月21日
2.变更登记情况。
登记时期:2024年7月29日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盘龙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云南段公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提取了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经调查,云南段公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健全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建立并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17日12时40分左右,在龙泉街道办事处清水河鸿达公司4号商铺云南段公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大理段氏民族菜馆内,工人陆**在厨房准备传菜过程中触碰到漏电的成菱牌冰柜,导致其触电后受伤倒地。在厨房切菜的厨师余**发现后立即进行了查看,并两次搀扶倒地的陆**,第一次将其拉开冰柜约一米的距离,搀扶过程中余**有触电感觉后松手;第二次因倒地陆**身体已未与冰柜接触,余**抚起其头部后,叫来了两名同事及晁**进行查看,晁**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现场同事对陆**进行了急救。120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将其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清水河鸿达公司4号商铺云南段公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大理段氏民族菜馆)内,事故点位于云南段公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一楼厨房北侧,此处放置两台冰柜,涉事冰柜为成菱牌,经现场勘验,万用表测量冰柜外壳对地电压为217.5伏,成菱冰柜上方堆积油泥,厨房电器总开关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陆**,男,汉族,2007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53032620**********,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鲁纳乡银厂村委会**********。
直接经济损失75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晁**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饭店同事对陆**进行了急救。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接到报告后,龙泉街道办事处及区应急局先后赶到现场处置,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开展了现场勘验,龙泉街道办事处、 辖区派出所配合云南段公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做好死者善后及家属的安抚工作。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云南段公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大理段氏民族菜一楼厨房内使用的成菱牌冰柜漏电,导致员工陆**触电死亡。
(二)间接原因分析。
云南段公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云南段公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四、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法人。
云南段公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的规定[1],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
(二)事故单位。
云南段公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责任单位云南段公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云南段公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3]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云南段公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二)云南段公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云南段公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4]给予段**行政处罚。
六、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建议由区商投局、龙泉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云南段公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未履行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职责,法律意识淡薄,未认真组织制定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云南段公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从此次事故中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事故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职责。
(二)事故单位要针对作业现场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并将风险、隐患告知员工,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现场各类防护,改善施工作业环境。
(三)事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学习,规范危险作业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
(四)区商投局、区市场监管局、龙泉街道办事处应从此次事故中汲取教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全面开展餐饮企业排查,举一反三,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五)区商投局、区市场监管局、龙泉街道办事处按照安委办职责分工要求,梳理工作薄弱环节和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督促餐饮企业落实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做好事前预防、事中管控及隐患整治。督促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事故单位必须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区应急局、区商投局、区市场监管局、龙泉街道办事处备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