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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9151-202412-947490 主题分类: 养老服务
发布机构: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12-31 15:49
名 称: 盘龙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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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发布时间:2024-12-31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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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龙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一、政策依据

(一)《昆明市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昆政发〔201453号)

(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放开养老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意见》(昆政办〔201942号)

二、具体政策

(一)营业税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非营利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按照规定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电、水、气、热价格

1.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防洪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放污染物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准达标后免收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

2. 养老机构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全部按照居民生活类阶梯价格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家庭住宅价格执行。

3.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收有线电视入网费、安装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按照不高于所在地居民用户主终端的收费标准给予适当优惠。

(五)金融支持政策

1. 各级政府部门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2.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投入资本金、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等方式,鼓励支持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利用金融保险和社会组织资金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对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相关投融资平台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发展养老服务机构,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养老机构筹集建设发展资金,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担保。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为老年人和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各类优惠可行的保险服务。

3. 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宽养老服务业贷款抵押担保范围,探索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抵押,提供信贷支持,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满足养老服务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支持养老机构以包括股权融资在内的各种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各级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担保。

(六)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

1.对符合有关资质条件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当年入住率达到30%以上的,自建产权用房且床位数达到10张及以上的,按照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补助;租赁用房租用期5年以上且床位数达到10张及以上的,按照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补助。

2.对社会力量自建产权用房兴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2000元补助;租赁用房、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1000元补助。凡符合补助条件的机构均可向区民政局申请,经市局评估后,由省、市、区提供资金保障。

(七)养老机构运营补助

1.服务对象身体能力补助:对于养老机构收住能力完好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50元予以资助;收住轻度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70元给予资助;收住中度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100元给予资助;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150元给予资助(老年人身体状况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2.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补助:对于服务质量被评定为一级养老机构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20元予以资助;二级养老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30元予以资助;三级养老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40元予以资助;四级养老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资助;五级养老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60元予以资助。(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以民政部门发布的等级评定结果为依据)

3.诚信状况补助:对于两年内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养老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0元予以资助;对于连续五年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养老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20元予以资助。(养老机构失信信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4.医疗服务能力补助:对于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的,根据内设医疗机构的不同类型,分别给予资助。具体为:对于设置护理站、医务室、卫生所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30元予以资助;对于设置护理院或一级医院以上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资助。(判定养老机构设置内设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的,以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公告文书为准)

5.民办养老机构护理人员补助:对取得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在民办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照高级、中级、初级不同等级,在职在岗期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50元、100元、50元的护理补助;

6.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运营困难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其经营收入与所获运营资助资金不足弥补运营成本(费用),而形成亏损的,县(市、区)可在第五条第二款至第五款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20%的幅度内予以补助。本办法所指的运营成本(费用)仅为:工作人员工资、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水电气费、电视收视费、物业管理费。

以上6项均有市民政局组织专家评审或评估,由省级财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