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区养老服务扶持补贴
盘龙区养老服务扶持补贴
目前,盘龙区养老服务领域相关扶持政策共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一次性建设补助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14号)规定。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用自建产权房新办的:床位数达到10张及以上,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数,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万元,省级补助50%,其余由市、区承担;用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且租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5000元,省级补助50%,其余由市、区承担。
二、运营资助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申请运营资助的范围及标准如下:
1.养老机构运营资助根据养老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诚信状况、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以养老机构实际收住服务对象的床位数、月数等作为资助计算依据。老年人身体状况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2.对于养老机构收住能力完好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50元予以资助;收住轻度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70元给予资助;收住中度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100元给予资助;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150元给予资助。
3.对于服务质量被评定为一级养老机构的,在享受第(2)项规定资助的基础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20元予以资助;二级养老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30元予以资助;三级养老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40元予以资助;四级养老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资助;五级养老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60元予以资助。(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以民政部门发布的等级评定结果为依据)
4.对于两年内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养老机构,在享受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资助的基础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0元予以资助;对于连续五年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养老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20元予以资助。(养老机构失信信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5.对于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的,根据内设医疗机构的不同类型,在享受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资助的基础上,分别给予资助。具体是:对于设置护理站、医务室、卫生所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30元予以资助;对于设置护理院或一级医院以上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资助。
三、人员补助
对取得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在民办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照高级、中级、初级不同等级,在职在岗期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50元、100元、50元的护理补助。
四、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补贴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云南监管局关于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意见》(云民福〔2018〕5号)规定。养老机构可获得机构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两项保险补贴:
1.养老机构责任险方面。针对兜底供养老人由福利彩票公益金全额补贴;对社会老人由福利彩票公益金按80%给予补助,机构自担20%,投保床位数按实际入住床位数计算。
2.雇主责任保险方面。对公建公营的养老机构内工作人员,由福利彩票公益金全额补贴;对于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内工作人员,由福利彩票公益金按80%给予补贴,机构自担20%,投保人数按照机构投保名单计算。
五、财税优惠政策
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财税优惠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组织)依法免征或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2.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3.对民政局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执行居民价格。按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