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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9151-202412-947606 主题分类: 公安机关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12-31 16:58
名 称: 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文号: 关键字:

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发布时间:2024-12-31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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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
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
事项

二级
事项

全社会

特定

群体

主动

依申请

县级

乡级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1.姓名变更、更正

(一)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经协商一致的,可由监护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需以下材料:

1、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2、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共同申请书

(二)已满18周岁的,可由本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需以下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变更姓名申请:

1、刑罚未执行完毕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2、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3、选取姓名违反公序良俗的

4、公安机关认为其他不予更名的情形

(四)公民姓名变更后,原姓名应作为曾用名予以登记。因公安机关错误登记或监护人一方隐瞒事实骗取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的,公安机关予以更正后,不作为曾用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安部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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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2.性别变更、更正

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需要以下材料:

1、 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书

2、 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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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公民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需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材料

3.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民族成份依据人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5.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父(母)的结婚证;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书

2.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材料

3.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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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1.暂住登记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边防派出所(以下统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不能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信息相关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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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住证申领

流动人口居住满6个月,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居住地申领《云南省居住证》。

申领《云南省居住证》,应当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相片;

(二)就业、居住或者就读等证明材料。

就业证明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居住证明材料包括备案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读证明材料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居住证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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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居住证换、补领

《云南省居住证》遗失、损坏或者登记内容变更的,持证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办理补领、换领或者变更手续。公安派出所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应当自受理领取、变更、补领、换领《云南省居住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验发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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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持有人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居住证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      

《居住证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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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

1.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首次申领需以下材料:

1.《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

2.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

3.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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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补领

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

2.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补领居住证时)

3.原居住证原件(换领新证时)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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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管理

1.居民身份证申领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可由监护人为其申请办理、领取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需交验居民户口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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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民身份证换、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可由监护人为其申请办理、领取居民身份证 。公民可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大厅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民换领居民身份证,需交验原居民身份证;公民补领居民身份证,需交验居民户口薄或居住证、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身份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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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时居民身份证

申领、换领、补领

公民办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可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常住户口登记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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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管理

4.异地申请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省外居民申请异地换领、补领办理居民身份证,在昆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要交验云南省居住证或暂住登记证明,或者提供由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户口薄,或者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或者驾驶证等其中的一个有效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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