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三龙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擅自取水案
发布时间:2025-03-20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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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云南三龙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09*****73
法定代表人: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盘水罚字〔2025〕2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违法事实:2024年5月28日,我局接到反映线索称“在盘龙区龙泉街道云南三龙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擅自取用地下水”一事。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发现,该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当即对云南三龙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对违法行为人主体资料进行了确认。
该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处罚内容: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2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3月4日
处罚机关:盘龙区水务局